没必要牵扯什么独生非独生的话题。
【 在 meyri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认为: 原告否认了购房款混同了我的保管资金,说他们购房款是自有……
: 在庭审中,你提出了新的主张,即,原告本来的诉求就是变更产权姓名,确权,而你你提当时的购房款有10万是你给的,你就要为这个新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必须确认你给的那10万块正正好好的进入了购房款中,但这个很难举证,第一,你要证明在你转了这10万以及弟弟买房期间他们的存款或者购房款小于等于最终的出资额,或者你要证明他们家当时的存款距离最终出资额就差10万款,不然你没法主张混同。第二,你这个最终就是债权,和最终房屋归属的确权没有关系,房屋的署名是谁的就看实际持有人大于名义持有人,你可以依据债权要求弟弟归还10万无论是遗产、欠款还是购房款,但不能主张房子是父母的有你一份。
: 最后,真心想说一句,那些说独生子女孤独,不好,自私真的都是非独生子女自己幻想出来的,就像结过婚的都希望没结婚的昏一次让他们尝尝结婚的苦。真的是谁经历谁知道。非独生子女可以觉得自己团结抱团有大家庭观念,但千万不要意淫独生子女就孤独,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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