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你没抓到问题本质瞎起哄。
你的比喻,妻子需要提供强迫证据,半推半就显然不属于有效证据。大同案高法放出的视频,相关场景印证,是有明显的女方拒绝男方强迫的,法院是采信了强迫证据的。
任何时候,人身权高于一切,即使结婚也不是奴隶,当一方明确反对另一方也不能采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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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alm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妻子半推半就做了。事后说不同意
: ,告你QJ。你被拘留时,妻子申请离婚,你为了不进去踩缝纫机,迫不得已把房子财产和孩子都给了妻子,换来谅解不起诉。出来后工作也丢了……
: 请问,作何感想? 腰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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