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东航讨论贴的后续交代。
你这种白马非马狡辩才是最让人不齿的吧。
你去网上搜搜嫌疑人这个词,如果出现“嫌疑人”而非“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普遍都是指代“犯罪嫌疑人”的简称。
谁没事把怀疑私下笑话你小毛病的人,称为嫌疑人的?这个词明显有跟犯罪相关的法律意味。
大家也可以都自行判断。
我需要构陷你吗?你自己的言行跳坑了而已。“构陷”你的是你的言行事实,而不是我的揭露。
而且,你没有确证却说出了事实上会降低别人社会评价的言辞,没有证据就凭你的怀疑,这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你这是什么病呢?喜欢凭着无证据的臆断来攻击和贬低别人。但是对自己的言行完全没有底线要求。所有的原则都是能用就扯大旗,不能用就装瞎。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嫌疑人”
: 我说的“zs式kb嫌疑人”,首先它本身不是一个专有法律名词,把它拆开成两部分“zs式kb”和“嫌疑人”,两者都不是专有法律名词,而是一般用语。第一部分描述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罪,就比如“盗窃”是一个行为,“盗窃罪”是一种罪。第二部分“嫌疑人”不等于“犯罪嫌疑人”,刑诉法里有“犯罪嫌疑人”的专有法律名词,“犯罪”两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马”不等于“白马”,明白?
: 也就是说“zs式KB嫌疑人”不管组合在一起还是分拆开来都不是专有法律名词,按字面理解是有zs式KB嫌疑的人,这也就是我的原意,我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在论坛发言里使用“法律专有名词”,客观上我使用的也不是法律专有名词,你一个劲扣字眼偷换概念想要给我扣帽子,这是病,得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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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我问谁的效力高,是看实际执行中“应当”的理解按哪个尺度来。
A1. 逮捕规定第七条里,在“应当立即执行后”有两个“如果”:
第一个“如果”的实际情形,包括手续或文书不齐全,或者要被逮捕人存在某种医学状况等,
第一种情况,可以先逮捕再补手续/文书,这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果说无法执行,待补齐后再执行,这叫“有条件的立即”执行。因医学状况不能逮捕的,改为采取其他措施,并上报,这可视为“根据条件”“没有”执行逮捕。
你觉得把“应当”理解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合适吗?
这里实际的操作,是按那个用词规范的精神来的吗?
第二个“如果”,你的说法就更可笑了。
如果发现逮捕不当,直接不执行逮捕,然后再掰扯谁对谁错。我说这种理解为“应当立即执行”的例外情形,你说这也是“必须立即执行”?
AQ1.所以,你对AQ1的回答没有考虑到实际执行中有解释不一致时按哪个法规来。
AQ2.
你对AQ2的回答。难道第二个如果不是“应当理解执行”的例外?被拒绝执行逮捕也是符合“必须立即执行逮捕”的实践?
另外,你对国际民航法规的解读里好像也说过,如果有例外会都在同条款中列出,不然就认为无例外。现在看来,这只是你拍脑袋的臆断。
事实上前面所列的第二个如果表明,这个例外可以出现在别的规范性文件里,而不是在刑法六十八条那个条款里头。
A2.
按你所说,劳动法里第15,16,17条里的“必须”和“应当”实质同义,那你的意思是它们完全可互换?
如果是这样,为何他们在2018年修订时,非要违背法工委用词规范里的“一般”准则,不一般地同时使用了“必须”和“应当”?
说真的,你看不出劳动法里第15,16,17条里“必须”和“应当”的微妙差别吗?
AQ3.
你对AQ3的回答不合逻辑,你既然认为“必须”和“应当”实质同义,为何又不承认“实质同义”就意味着“相同强制程度”?如果强制程度不同,还能认为是实质同义吗?
什么叫挖坑式提问?你没法回答的就是挖坑式提问?
AQ4.
我就问你,为何2018年修订劳动法时,非要选择那规范所说的不“一般”的措辞?你看不出劳动法里第15,16,17条里“必须”和“应当”项强度的差异吗?
AQ5.
我已经举例说明了“应当”与“必须”强制程度的微妙差异,这都体现在具体的法规中,贯彻在实践中。我前面举了一个有条件、有例外的强制性要求的例子,也举了一个特意保留必须和应当两个措辞的例子。这足以证明“应当”与“必须”的微妙差异是存在的。
在此基础上,那个规范要统一为“应当”,必然的结果是无法通过措辞体现这个微妙差异。这是合理的逻辑。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可以同样地问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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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在原帖中只有你一个人在提"外媒报道",而外媒报道的消息来源都不合法。你在"外媒"中独独把WSJ剔除了,理由是caac说美方代表已经否认他们透露消息给WSJ,所以WSJ的报道不可信。我和你争论的点一直都是我认为没人会傻到匿名违规透露了还跑出来承认的,所以"美方代表否认透露"并没有降低WSJ的可信度,以此作为剔除WSJ的报道而保留其它外媒的理由站不住脚。
关于事故原因是否是飞行员故意,我和所有人一样当然没有明确证据,事故所有事实材料都掌握在调查组手里,调查组欠公众一个真相,面对飞行员zs传言,他们应当报告进展却不报告,可以公布事实却不公布,可以结案却一直拖延,他们公布的事实信息越少,越利用程序拖延,就会有越多人相信传言,这个道理调查组应该很清楚,相信你也很清楚。就像一个欠了别人钱的人,答应尽快还钱,但一直以钱还没攒够拖延,也不说还差多少,虽然他可以辩解说"尽快"也没规定哪天之前必须还啊,但他越拖延,别人越会相信他想赖账,他自己也肯定明白这个道理。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我的观点一直没变过,即不管美方代表承没承认都无损WSJ报道内容的可信度。”
: ———问题是它根本就没有证明自己的可信度。事实上你也不能排除WSJ撒谎的可能,他们也有那个动机。
: 如果一个指控别人的说法,没有可信的证据,你觉得可以依据它来责难别人吗?你说不是打官司,但是法律思维代表严谨的和有逻辑的思维,不可能说你自己偏见和喜好出发就比法律思维更合理更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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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56.*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种白马非马狡辩才是最让人不齿的吧。
你去网上搜搜嫌疑人这个词,如果出现“嫌疑人”而非“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普遍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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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56.*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种白马非马狡辩才是最让人不齿的吧。
你去网上搜搜嫌疑人这个词,如果出现“嫌疑人”而非“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普遍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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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56.*

这个原始话题是:我认为法律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你认为是"尽量"的意思。
我上帖里已经明确说了,qgrd法工委是法律用词的最高权威(没有之一),在人大法工委明文公布的立法规范里已经明确指出"应当"和"必须"实质同义的情况下,你再继续以对法律条文的"个人理解"来死缠烂打,在我指出你的理解错误后及想用下位法否定上位法的逻辑谬误后仍坚持己见,你非觉得自己比法工委还权威,我也没办法,你自己高兴就好。最后再次把立法规范原文放下面,是非对错自有公评。
法工委发[2009]62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4条: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问谁的效力高,是看实际执行中“应当”的理解按哪个尺度来。
: A1. 逮捕规定第七条里,在“应当立即执行后”有两个“如果”:
: 第一个“如果”的实际情形,包括手续或文书不齐全,或者要被逮捕人存在某种医学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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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ordy FROM 39.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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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话题最后一贴,这个话题原贴是争论的是东航在三周年日未发布调查进展详细报告是否违规,这本来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路转进到那么多方面的争论。M网友即便在原帖因为人身攻击被封禁后仍锲而不舍私信我争论,最后说发出来让大家明白我是个什么货色。我想争论到现在基本双方所有论点都已经清晰,再争下去就是车轱辘话了。所以这是我在本话题下的最后一帖,后面不会再回复,相信有耐心看完争论的朋友们应该已经对我和M网友分别是什么货色有了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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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56.*
我一直在说,即使按(非WSJ源头的,没有被明确辟谣的)外媒的说法,他们也只是猜测可能。
所以,首先,你没有明确证据,只有怀疑,就不能在公共空间里恶语伤人,做出别人犯罪的指责。这是常识。
你辩解的什么违法嫌疑人,这也是法律意义的不正规表述吧?而你说KB嫌疑人,显然不是行政违法的范围。别瞎扯。
首先你得管住你的大嘴。你得先承认你这个错误。
你别把污蔑别人犯罪,跟争辩斗嘴吵架的词弄成一样的性质。这也是应该有的法律常识。
再说法律程序性的问题。关于你对附件3之5.2条的理解,国内行规34条和16条的理解,这个已经辩论很多了,你现在又回头从1开始,只是为了避免承认你没证据却恶意贬低别人名誉的错误。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原帖中只有你一个人在提"外媒报道",而外媒报道的消息来源都不合法。你在"外媒"中独独把WSJ剔除了,理由是caac说美方代表已经否认他们透露消息给WSJ,所以WSJ的报道不可信。我和你争论的点一直都是我认为没人会傻到匿名违规透露了还跑出来承认的,所以"美方代表否认透露"并没有降低WSJ的可信度,以此作为剔除WSJ的报道而保留其它外媒的理由站不住脚。
: 关于事故原因是否是飞行员故意,我和所有人一样当然没有明确证据,事故所有事实材料都掌握在调查组手里,调查组欠公众一个真相,面对飞行员zs传言,他们应当报告进展却不报告,可以公布事实却不公布,可以结案却一直拖延,他们公布的事实信息越少,越利用程序拖延,就会有越多人相信传言,这个道理调查组应该很清楚,相信你也很清楚。就像一个欠了别人钱的人,答应尽快还钱,但一直以钱还没攒够拖延,也不说还差多少,虽然他可以辩解说"尽快"也没规定哪天之前必须还啊,但他越拖延,别人越会相信他想赖账,他自己也肯定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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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你听不懂我说的话?网上搜搜嫌疑人这个词,没说“犯罪嫌疑人”只说“嫌疑人”的,多是犯罪嫌疑人的简称。
嫌疑人不是俗语。我说了,你怀疑有人私下背后议论你的小毛病,你并不会称呼他为嫌疑人吧?
嫌疑人是跟犯罪相关的法律概念。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去网上搜搜嫌疑人这个词,如果出现“嫌疑人”而非“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普遍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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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207.*
我的意思,且跟本贴主题相关的是,“应当”在实践中的含义经常是相对较弱的强制性,往往代表有条件或有例外的强制性,不是无条件必须。
我举的例子并不是我的理解或者网文,你听到一个说法应该有能力判断其对错。我列出的例子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有条件的和有例外的,而你强行说“必须”的各种说辞,比方认为逮捕不当却要先抓后放,真是让人笑掉大牙。你不知道未逮捕前也可以直接变更措施吗?
这也说明,你的释法理解有问题。你挑选出的“应当”,并不能否定其他依法不公开的规定和调查组的决定权限。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原始话题是:我认为法律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你认为是"尽量"的意思。
: 我上帖里已经明确说了,qgrd法工委是法律用词的最高权威(没有之一),在人大法工委明文公布的立法规范里已经明确指出"应当"和"必须"实质同义的情况下,你再继续以对法律条文的"个人理解"来死缠烂打,在我指出你的理解错误后及想用下位法否定上位法的逻辑谬误后仍坚持己见,你非觉得自己比法工委还权威,我也没办法,你自己高兴就好。最后再次把立法规范原文放下面,是非对错自有公评。
: 法工委发[2009]62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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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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