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理由大致是: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曾系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曾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职业球员,双方之间争议事项发生在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期间,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还强调:职业足球球员、教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被足协仲裁委员会、法院驳回诉讼申请后,前辽足球员都表示,讨薪对于他们来说,已非常困难。法院的裁定书中也表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沈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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