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于汉超的事情闹的挺大,争议也有。但我这里想到一个问题: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
间到底是劳动雇佣关系还是商业合作关系?
粗一看这就是劳动雇佣关系啊,应该适用劳动法。
但细想也不太对,职业球员和普通劳动者有不少不同点:
1、职业球员的薪水相对于普通人高很多,尤其是球星,动辄数千万的薪水。这种级别的
数字,比很多商业合作的合同金额还大。
3、职业球员的薪水,在俱乐部的运营成本中占绝对大头。换句话说,俱乐部和职业球员
其实是休戚与共的关系,如果俱乐部因不可抗力收入下降,球员降薪是一种较可以接受
的做法。
3、很多球员都有经纪人,他们在自我保护的能力方面,要超过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他
们和俱乐部的合同,也不一定是“制式劳动合同”,很可能有非常多的附加条款,甚至
包括肖像权等使用约定,非常像商业合约。
4、球员的早期培养,也不是像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那样是由全社会承担的。(普通劳动
者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成本,不需要企业直接承担,只是间接承担)。这种培养是高风
险高回报的投资。
综上,球员虽然没有自己的公司,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个“商业实体”。我认
为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不能完全照搬《劳动法》的关系。
【 在 Adaye 的大作中提到: 】
: 咨询了一下律师
: 律师认为,行业法大于普法,大约就是对于竞技体育的劳动纠纷来说,体育法大于劳动法。
: 但是2012年有一个案例,司法部门给体育总局和足协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司法部门负责,但后来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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