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贿受贿罪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它发生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两人中间,具有隐蔽性,如果行贿者不交代就很难查。所以为了查受贿,对行贿的人是网开一面的,就是要让行贿的人咬出受贿的人,只有死硬顽抗或者罪行严重的行贿者才会被定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我虽然不做刑事案件,但在工作中也接触过一两个公司商业贿赂的案件,是按这么处理的。
所以,你查的结果是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吧?
这条规定我也知道。
但,你觉得老高当时在这个位置上,真有问题的话,是仅作为行贿人吗?
还多份卷宗里都有他的证词,
意思是他作为多起案件的行贿人而没受贿?
简而言之,他就一个往外送钱的货?
或者,我说得不够明白。
作为受贿者,我的确没听过能完全脱罪的。
而且还能继续担任副的而不是被撸到底禁止从事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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