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前面回帖的表达一下态度了也就算了,你这个“有一说一”,我就得列一下依据了。你是觉得金额不够巨大、还是情节不够严重、还是社会影响不够恶劣、还是造成损失不够重大?更何况这四条满足一点就够了。
【 在 sncp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一说一,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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