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出现了“安徽省南京市”的字样,引发网友热议。
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分别与江苏省南京市的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最后进入执行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乌龙”并非第一次出现。
媒体检索发现,国内多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中都曾出现过“安徽省南京市”,甚至南京本地的法院也多次有过类似表述:
2019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11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
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也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江宁区”。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6执1238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2021年11月22日,一张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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