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Re: 你们被东北人欺负过吗
【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种地能种富裕?怪不得东北现在回到全国倒数的水平,教教你,哪怕在封建时代,也不是靠种地富的,苏北山东人土地都远超苏南浙江。富裕是靠经济类产品产出交换才有的,诸如丝绸陶瓷茶叶等等,还有各种手工业制成品。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南北贸易的主流就是这些。瑞典会穷就是你这样骨子里因为智商低导致的。
你南方金融诈骗创新层出不穷,怎么可能只有电信诈骗这么简单的一种呢。
等一会儿我去翻阅一下你南方金融诈骗创新案例,贴过来给你看看哦,看看你南方老乡当骗子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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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种地能种富裕?怪不得东北现在回到全国倒数的水平,教教你,哪怕在封建时代,也不是靠种地富的,苏北山东人土地都远超苏南浙江。富裕是靠经济类产品产出交换才有的,诸如丝绸陶瓷茶叶等等,还有各种手工业制成品。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南北贸易的主流就是这些。瑞典会穷就是你这样骨子里因为智商低导致的。
自2014年5月29日起,被告人朱某某分3次通过大宗交易将共计4,788万股宏达新材股票减持至被告人杨某某控制的户名为“石某”、“张某2”等9个证券账户,并将股票减持款的30%作为保证金转至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上海B公司)账户,XX股份公司陆续发布投资利好公告信息并泄露给杨某某。杨某某则利用获悉XX股份公司收购进程、重组规划、发展战略等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上以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拉抬宏达新材股票价格。至同年12月10日,宏达新材股票累计成交量10.6亿余股,平均单日成交量涨幅62.73%。高于同期中小板指11.53%,扣除大宗交易杨某某控制的49个账户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19%;同期该股股价由人民币5.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上涨至8.93元,涨幅73.40%,高于同期中小板指50.40%。同期杨某某控制的49个账户交易宏达新材股票浮盈111,609,018.07元(未扣除相关税费)。宏达新材股票于同月11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9月1日复牌。3名被告人均因股价下跌未实际获利。2014年8、9月间,朱某某为使杨某某获得更多持股优势等将A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已公告的业绩信息泄露给XX企业(下称XX企业)执行事务代表被告人李某某,并建议李将XX企业持有的宏达新材股票卖出减持至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以避损。同年9月23日,李某某根据朱某某安排,将XX企业持有600万股宏达新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给杨某某,累计交易金额4,800余万元。XX股份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公告了A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下调预期投资利润的信息,并于次日停牌。同月20日复牌当日股价高于减持价格,XX企业实际亏损12,042,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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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投资上海科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占股30%,陈某2作为其公司派驻的代表,在该公司任总经理,陈某2也持有部分股份。后上海科升公司对东某做了PE投资,投资了2000万。2011年,东某通过IPO上市。同年,陈某2通过朋友介绍关注到斯威克公司,当时斯威克公司还在深圳,生产的产品是太阳能薄膜,因公司缺少资金,经过陈某2和其子王某3的考察,认为该公司有发展前景,且老板赵某2很务实,其对斯威克公司投资了4500万元,占股30%,其让王某3和姐夫杨某1代为持股,未参与实际管理。2012年,斯威克公司搬到江苏常州。当时,赵某2想让斯威克公司上市,且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已经进场了,公司在股改。2013年,斯威克公司的产量和产品质量都上去了,但是遭遇到很大的资金问题。因其对衢州曙扬化工有投资,2013年5月5日,其安排曙扬化工在杭州许某,4的茶楼里召开董事会。与会人员有其、陈某2、曙扬化工董事长夏某1、总工“王博士”以及舒某等人,开会的主要议题也是资金问题。当天下午,陈某2跟其讲斯威克公司资金缺口较大,他已经通知赵某2过来谈谈资金问题。后其、王某3、陈某2、赵某2以及斯威克公司财务总监何某等人就该问题进行讨论,且做了会议纪要。赵某2原来是从东某公司出去的,跟东某公司董事长林某1相识,且斯威克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东某公司的上游产品,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考虑到斯威克公司当时有3000余万货款未从东某公司收回,且林某1当时在杭州,故陈某2将林某1请过来与会。赵某2介绍了斯威克公司的现状,希望林某1马上将货款付掉,再支付点预付款,但未提及东某收购斯威克一事。林某1一听是这个事情就不谈下去了,大家在茶楼吃过饭就散了。同年7月,由陈某2牵头,其与王某3、陈某2、赵某2一起去东某公司商讨解决斯威克公司的资金问题,主要目的还是要求东某公司能够在资金上帮助斯威克公司。其等人与林某1、东某公司的董某等人在东某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在会谈过程中,陈某2见双方解决不了资金问题,就提出让东某公司收购斯威克公司。林某1、赵某2均未明确表态。陈某2在会场上专门向安某证券的项目经理郭某咨询收购一事的可行性,在得到肯定答复之后,赵某2与林某1谈了收购框架上的问题并做了粗略规划,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1对斯威克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做了详细了解,其能感觉到林某1对收购斯威克公司有兴趣。之后,其让陈某2从中斡旋,尽量达成收购。同年8月初,陈某2告诉其,两家公司的意见比较接近了,收购重组的事情有希望,就又安排了一次会议。同年8月3日,其、王某3、陈某2、林某1、赵某2、何某、曹某1等人在斯威克公司会议室内具体商讨收购的价格、付款方式等问题。经谈判,东某公司同意以斯威克公司11倍市盈率,外加三年达到5000万、7500万元、1亿盈利的对赌条件收购斯威克公司,东某公司以股权支付资金。其等几名股东都签字了,赵某2于次日签字。8月5日,东某公司股票停牌。其与张某某算是老朋友。2013年5月,其、许某,4、夏某2、陈某3等人在甘肃玉门投资的煤矿要增资扩产,在许某,4的茶楼谈起此事,张某某也在场,他听说后也想入股。经协商,许某,4等人同意转让8%的股份给张某某,按照煤矿评估值1亿元计算,张某某需出资800万元。后张某某找其,说只能凑到200万元,向其借款600万元。其同意借钱给他,并约定1分月息,分两次从其本人的兴业银行储蓄卡汇款至张某3的个人账户中(张某某当时个人账户有监管问题)。2013年8、9月,许某,4等人商量后决定只给张某某5%的股份,后张某某就将多余的钱还给其,分别还款150万和75万,还欠其375万元。张某某在证监会找他了解情况后告诉其,他利用时间差买了东某的股票,他说太阳能产业前景看好是其告诉他的,他资产状况不好,就想买点股票赚点钱。张某某应该没有当面咨询过其关于东某股票及资产重组的相关消息,就算问过,其也不会说。其自己是做PE投资的,知道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其未向其他人透露过该信息。其分析认为,张某某大量买入东某的股票可能是其等人在许某,4的茶楼喝茶聊天时,其打电话或跟其他人商谈中不经意间走漏了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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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王某3(斯威克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王某5于2011年向斯威克公司投资4500万元,由其和杨某1代为持股各15%。陈某2是武汉中建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投资事务。2013年5月的一天,其、王某5、陈某2及曙扬化工的股东在杭州茅家埠的一个茶楼召开股东会。当天下午,赵某2、何某二人赶过来与其等人召开斯威克公司的股东会,讨论公司的经营情况。后来林某1也赶过来以座谈的形式与大家一起闲聊,但未提起公司收购事宜。同年7月中旬,其与王某5、赵某2、何某、陈某2、林某1等人在东某公司的办公室开会讨论东某公司收购斯威克公司的可能性,并向安某证券的郭经理咨询,郭经理表示法律上和程序上可行。其认为双方散会后的工作都是朝收购的方向做的,其也在此次会议中才明确得知双方有意收购的事。同年8月3日,其与王某5一起到斯威克公司开会,林某1、曹某1、陈某2、赵某2、何某与会,会上讨论收购斯威克公司的具体事项,即公司估值问题,但未谈妥。次日晚,王某5打电话告诉其收购问题已谈妥。第三天,东某股票就停牌了。
3、证人林某1(东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东某公司所在的光伏行业整体不景气,2012年公司亏损严重,为提高公司盈利点,其通过考察,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并购上下游企业进行资产整合,2013年,其将该想法与公司股东刘某、陈某2、王某4等人进行沟通,其中陈某2推荐了斯威克公司。斯威克公司一直是东某公司的辅料供应商,其对赵某2比较了解,赵某2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会向其咨询,但该公司具体经营盈利情况其不清楚。2013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2临时约其到杭州与衢州一家化工企业谈投资,后赵某2等人也来了,其与陈某2、赵某2、曹某1、王某5父子一起聊天时,赵某2说斯威克公司缺钱,想通过关系借钱,同时赵某2也对公司的发展情况做了简单介绍。当天没有提及收购事宜,聊天过程中陈某2半开玩笑的说过让东某公司将斯威克公司收购了,其说不行,其认为斯威克公司达不到其心目中的收购要求。之后陈某2一直从中斡旋,其称斯威克公司若能达到其的利润要求就可以考虑收购。7月初,经过陈某2的撮合,斯威克公司方面反馈过来大致能达到其的要求。7月13日,陈某2、赵某2、王某5父子等人与其、董某在东某公司开会。本次会议上,赵某2向其介绍了斯威克公司的基本情况,会上还咨询了券商并购是否可行,其就收购事宜提了利润指标等对赌条件要求。这次会议双方没有明确意思表示,只是各自提了要求,算是第一次接触谈到收购的事情。8月3日,经陈某2事先预约,其与曹某1二人到斯威克公司再次谈并购一事,会上其已经有了收购斯威克公司的基本意思。双方谈妥以11倍市盈率,三年达到5000万、7500万元、1亿的利润承诺达成框架协议,但因支付款项的方式没有达成合意,当天双方没有谈成功,后经陈某2从中撮合,次日赵某2最终答应了收购要求。8月5日,东某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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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赵某2(斯威克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在一个展会上认识陈某2和王某3,他们比较看好斯威克公司的产业项目,经接触,王某3之父王某5于2011年实际出资4500万元投资给斯威克公司,占股30%,由王某3和杨某1代为持股各15%。斯威克公司一直是东某公司的供应商,其私下与林某1关系不错,斯威克公司在做上市时其还向林某1咨询一些问题。2013年5月初,因为光伏行业不景气,斯威克公司发展遇到资金困难,其联系陈某2,约他谈增资扩股的事情。当时陈某2恰好和王某5在杭州,其就和财务总监何某一起到杭州,在西湖边一个茶楼谈如何解决斯威克公司的资金紧张情况。其间,其说东某公司的货款未支付,陈某2建议可让东某公司先将货款结掉,后陈某2打电话约林某1到杭州。林某1当时就在杭州,当天下午林某1与东某公司财务曹某2一起来了。其就跟他们说了公司的发展情况、资金情况,其问林某1能否将货款先结算或借点钱,林某1未答复。这次会面没有谈起收购的事情,其当时就是想筹资金发展斯威克公司,还没有想把公司卖掉。同年7月份,陈某2打电话通知其,让其到东某公司开会,顺便催讨货款。陈某2同时也通知了王某5父子与会。一开始几人讨论如何解决斯威克公司的资金问题,后讨论两公司的资产重组问题,即由东某公司收购斯威克公司。会上,双方电话咨询了券商的意见,得知并购可行的前提下,其将斯威克公司的具体情况向林某1等人做了介绍,林某1称收购一事可以考虑,但具体条件则没有说。同年8月份,陈某2再次安排在斯威克公司召开会议,目的一个是让林某1来看看斯威克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个是如果东某决定收购的话,具体谈一下并购细节。与会人员有其、何某、王某5、王某3、陈某2、林某1、曹某2,林某1在看完公司后表示有兴趣收购,其等人就具体收购事宜进行讨论。该次会谈将收购的框架协议谈妥了,东某股票在下一个交易日停牌,具体细节协议等则在停牌后落实。
5、证人陈某2(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通过朋友认识王某5,当时他在武汉做房产项目,其投资1600万元,在武汉中建公司占股10%,之后追加投资直至占股16.5%。2010年,其与王某3在上海的一次光伏产品展会上认识了赵某2,当时他们也在寻找战略投资者,而且斯威克公司跟东某公司也有业务往来。其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该公司的光伏技术还是可以的。之后其与王某5沟通后认为斯威克公司有投资的价值,王某5听其建议投资了该公司30%股份,但以王某3、杨某1名义持股。当时投资斯威克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通过上市实现退出,所以斯威克公司从2012年开始为上市做准备,但是后来IPO暂停,考虑到投资的周期性,其跟王某5建议还可以通过重组从而实现快速退出。2013年4月份,其产生了斯威克公司通过被收购的途径实现退出的想法。同年5月份,东某公司因光伏行业整体不景气考虑进行资产整合,因斯威克公司与东某公司是上下游企业,符合东某创业板股资产重组要求,其在电话闲聊中向林某1提起收购斯威克公司的意见,林某1则表示斯威克公司规模太小,他看不上眼。5月初的一天,其在武汉中建公司另一个股东许某,4的茶楼参加衢州曙扬化工的股东会。当天下午,经其联系,赵某2、林某1、曹某1到该茶楼,几人在一起讨论斯威克公司的资金问题,当时还谈到斯威克公司向东某公司借款的事情。因当天聊天氛围不好,其未提起东某公司和斯威克公司的资产重组问题。之后,其通过电话与赵某2、林某1沟通收购一事,赵某2表示价格合适可以考虑,林某1则未表态。7月份的一天,其、赵某2、林某1、何某、王某5、王某3在东某公司会议室开会,赵某2在会上介绍斯威克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目标等,二人在会上口头表态,如果斯威克公司能做到林某1提出的盈利要求,东某公司就考虑收购斯威克公司。经此会议,林某1对收购斯威克公司有比较确定的想法。7月18日左右,林某1告诉其,东某公司高层已经开会研究,同意收购斯威克公司,接下来要商谈具体并购事宜。赵某2也通过短信催促其确定与东某公司的收购重组事宜。之后,经其电话通知安排,8月3日,其、林某1、曹某1、赵某2、何某、王某5、王某3在斯威克公司进行商谈,并最终谈妥收购条件。其在东某公司收购斯威克公司的过程中未向他人透露过该消息。
6、证人曹某1(东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2010年东某公司上市,2012年因光伏行业整体低迷,东某公司出现巨额亏损,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东某公司考虑收购行业的上下游同类公司。2013年5月初,在与刘某、陈某2、王某4进行沟通之后,陈某2推荐了斯威克公司。当月,林某1通知其去杭州,其与林某1、赵某2、何某、陈某2、王姓老板在西湖边一个茶楼讨论斯威克公司向东某公司借款一事,赵某2和何某分别介绍了斯威克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公司效益较好,准备扩大规模,但存在资金缺口,想从其公司借款。林某1表示可以考虑,但因其与何某对于借款利率有分歧未达成协议。会上未谈及收购事宜。在茶楼吃饭时,陈某2曾随意对赵某2说起让东某公司将斯威克公司收购,赵某2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公司通过这次会议对斯威克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改观。7月初,林某1就收购斯威克公司征求其意见,其根据前期并购考察结果认为斯威克公司是比较可行的收购对象,但鉴于斯威克公司的盈利能力,其提出11倍市盈率收购价格和附带对赌条件的要求。这是其所了解的第一次确定要和斯威克公司接触。7月中旬,赵某2等人赴东某公司参加会议,其因在国外未参加。8月1日,其接到林某1通知,让其8月3日到斯威克公司商谈收购项目事宜,并确认初步的收购条件,其重申11倍市盈率收购价格和附带三年对赌条件的要求。8月3日,其、林某1、陈某2、赵某2、安某证券的郭某、何某、王姓父子与会,后达成一致意见,但刚谈好,赵某2又反悔了,次日晚6时许,何某打电话通知其,赵某2已同意方案,其就立即通知董某雪某安排停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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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人雪某(东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东某公司开始着手落实公司相关并购事宜,但刚开始未确定交易对手。5月,其公司高管和斯威克公司赵某2等人有过接触,但该次会议其未参加,具体情况不清楚。7月,赵某2、林某1等人开会,其有短暂参与,会上对方建议东某公司收购他们,林某1表示可以考虑,双方还只是确定了一个意向。5月、7月的会议均无相关会议纪要。8月初,根据林某1反馈的情况,东某公司确定要跟斯威克公司重组,其着手进行公司股票停牌事宜的安排和联络。8月5日,东某股票停牌。之后其根据双方重组协议有关内容联系证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重组,同时组织召开董事会商议重组方案、联系深交所。
8、证人郭某(安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是东某公司的保荐人,东某公司上市后至2013年底其负责东某公司的督导工作,后因重组一事又持续督导2014、2015两个会计年度。其经林某1介绍负责斯威克公司的IPO工作,后IPO暂停,选择了重组。2013年8月的一个周末,陈某2、曹某1打电话告诉其东某公司与斯威克公司已谈好资产重组,并向其咨询两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双方确定本次并购项目由安某证券负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东某股票停牌。其不记得2013年7月13日当日是否有人来咨询过东某公司和斯威克公司重组的相关技术问题。
9、证人许某,4的证言,证明王某5、张某某是其在通讯市场认识多年的朋友。其经朋友介绍投资了甘肃酒泉玉门煤矿,该煤矿几经转手于2013年股东变成其、王某5、蒋某、陈某4、夏某2、楼建华六人,因政府政策调整,其等人决定将该煤矿扩容增资,张某某去其开的茶室喝茶时听说该消息,也想投资,刚开始约定给他8%股份,最终确定给他5%投资额,张某某需投资500万元。张某某同意投资后,将投资款打到其那里,其就投到煤矿上去了。张某某共投资金额为500多万元,多出来的是期间矿上产生的费用,资金是张某某打到杨某2账户,矿上要用钱时其通知杨某2打到其指定账户。张某某的资金来源其不清楚,但他当时好像在打官司,资金不能从本人账户走,钱是从别人账户打到杨某2账户的。据其了解,张某某投入的500万元是向王某5及他的一些亲戚借的,具体其不清楚。2013年11月,张某某曾转至杨某2账户342万元,后杨某2账户凑齐402万元POS刷卡到杨某3账户,因煤矿的操作模式不是专款专用,所以张某某给其的钱其当是自己的钱在用,股份不会少算给他。2013年期间,张某某、王某5等人只要有空就会到其的茶室,平常就是拉拉家常,因当时煤矿要增资,该话题也一起聊过。其在茶楼未听王某5提起投资重组并购的话题,但王某5在其茶室开过几次董事会,其听到过类似投资等事情,但是否重组并购其不清楚,也未关心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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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案,供认其从1996年开始炒股,一直使用其本人账户,以前账户资金多的时候也有上百万,后来因为借朋友的钱拿不回来,自己又没有其他收入,经济状况比较困难。2012年其申请低保户,账户里的存款不能超过5万,2013年其的股票账户应该不超过5万元钱。2013年5、6月份,其在许某,4的茶楼里听王某5、许某,4提及之前在甘肃酒泉玉门投资的煤矿要增资扩股,其就提出想占点股份,后约定给其8%股份。王某5当时答应借给其60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但该借款要等王某5回到武汉之后再出借给其。同年6月份,其与王某5、许某,4等人在茅家埠许某,4的茶楼喝茶,其间王某5接到一个电话,其听他说了声“林某2”,当时就猜想是东某的老板,后王某5站起来到一偏僻的地方接电话,其去边上打水路过时听到王某5说东某要收购一家常州的公司。因之前其与王某5喝茶时知道王某5或他儿子王某3在常州公司有股份,且东某是上市公司,其听到这个消息就特别上心。其回去之后就关注了东某的股票,发现东某的股票当时处于低点,只要几块钱。其之前虽没有买过东某的股票,但平时也在关注,从王某5处也听说过这支股票,其认为有关东某公司的收购事宜对于股票来说是利好消息,如果收购成功,股票肯定会涨。王某5没有主动跟其聊过东某收购常州公司的事情,一起在茶室的时候顶多就是说过光伏行业的整体情况。同年7月份的时候,证券市场比较低迷,股票价格都很低,其就让张某3帮其到证券公司开了户头借给其使用,并且向张某3、张某1贞、潘某等人借款九十来万,借款都放在张某3的账户里操作,最开始其买了营口港、东方航空、天地源等股票。后来在一起喝茶时,其从侧面问过王某5是不是在弄常州公司收购的事情,王某5当时大概点头回答其“嗯”,其后来好像还问过他常州公司的效益怎么样,王某5称常州公司的效益还是不错的,其目的就是想套他的话。又因那几天东某的股票走势十分理想,K线有点翘头,其综合判断之后认为东某的股票是可以做一下的。当时王某5借给其投资煤矿的资金600万元也到位了,而煤矿投资的事情还没衔接好,刚好有个时间差,其就在张某3及其本人的账户都买了东某的股票。2013年7月中旬,其共计买了600万左右的东某股票。东某停牌约2个月后复牌,经约两个涨停之后其就把东某的股票全部卖出,之后还做过东某股票的差价,共计获利100多万元。东某股票停牌前其归还王某5150万,复牌后的资金除归还借款和利息(其中归还王某575万元)外,其余500万元钱款其都转至许某,4相关账户用于投资煤矿,其中从其父亲张继亭的工行新市街支行转至许某,4妻子杨某3账户38万,两次从其妹妹张某4农行账户转至杨某3账户120万元,剩余的从张某3账户直接转至杨某2账户。其买卖东某股票绝大部分通过家中的电脑操作,其去张某3家中时也使用过张某3的电脑,其用手机也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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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脑子好像有病,你发这些有毛用?整个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市场,中上层无论好坏都和你瑞典人没啥关系。
南方百年贫困,为了钱什么都做,遍地都是骗子呀
1.被告人王秀丽供述,其和张某是合伙人,德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张某经营的,平时其帮张某管理公司事宜。2017年4、5月份,其了解到城南幼儿园有招投标项目,于是想跟张某、沈某一起合作搞招投标,后来因为自己的债务、员工工资等逼得比较紧,于是想着去弄点钱周转一下,就借着张某想去投标,让他借了20万元说是去投标,当天其就拿着钱去发工资、还债、还信用卡了,还有5万元打到张某卡里。过了2、3个月,其把德培幼儿园房子卖掉后,又打给他10万元。事实上,其并没有去投标,但是骗张某投标成功,并拿下了60%的股份,同时骗张某说把股份卖出去,赚了120万元利润,在张某向其追要这笔利润的时候,其虚构这笔钱被其师傅金某拿去投资了,一下子拿不出来,到时候利息会贴的,会有200多万元回款。到2018年年前,张某又催这笔钱,其又骗张某说金某答应还300万元,到了2018年春节前,张某又催这笔钱,其就没有办法了,在网上找到了叫“封某爱"的网友买了一张8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给张某,期限是6个月,因为要6个月以后才能取钱出来,张某就说这笔300万元要再贴一点利息,其就又骗张某说金某答应再贴100万元的利息,相当于要给张某400万元,又跟张某解释说800万元的承兑汇票里剩余的400万元,其中100万是金某给其的,另外300万是金某借给其和张某投资幼儿园用的,到时候要是投资幼儿园赚钱了可以利息贴一点给金某或者让金某入股。在这张假承兑汇票到期前,张某又想找地方办幼儿园,其就找到了一处厂房,当时想买进办幼儿园,但是那个地方教体局不许办幼儿园,于是想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听中介说这间厂房是从华某资产公司那边拿来的,大概1900多万可以拿下,可以抵押到2000多万,张某动心了,想买厂房。这张800万假承兑汇票快到期了,张某要去银行兑现,其怕穿帮,就用张某想买厂房的事借题发挥,说其师傅金某可以通过关系便宜到1880万元,而且可以帮忙凑到1080万元,张某只要把800万承兑拿出来就凑齐了,张某同意后,其就拿到了这张假承兑汇票,让其转给华某资产公司。其拿到假承兑汇票后就撕毁了。为了使张某相信,其假装联系了华某资产公司,伪造了厂房购买协议,说厂房买下来了,法院那边马上要拍卖了,要张某定起拍价,张某定了3300万元,隔了一段时间,其又伪造了法院的决定书,骗张某说拍了3690万元。张某向其拿这3690万元,其拿不出,就又在“封某爱"处购买了两张假承兑汇票,一张900万元,一张1500万元,并把这两张承兑给了张某让其安心。张某说承兑不能马上拿现,要贴利息,其又骗张某说对方同意贴60万元利息,还骗他说余下1350万元被其师傅金某拿走了,其师傅金某一共要1400万元,还差金某50万元,当时张某同意的。
后来,张某要买浙大网新的办公楼需要钱,让其去找金某借,其就想了个办法,冒充金某向张某借70万元,张某就出面向吕某借了70万元,后其又以“借给金某那边的70万元退回了30万元,其中20万元付了浙大网新办公楼定金,10万元还了陈某2的欠款"为由,将其中20万元付了浙大网新办公楼定金,10万元替张某偿还欠款,其余40万元被其用掉了。
2400万元承兑到期前几天,其骗张某说让其师傅金某的大会计来办理这个兑现的事情,就把这两张假承兑从张某处骗出来销毁了,又骗张某说大会计把钱转给金某拿去投标周转了,想把时间拖久一点,后来实在拖不住了,张某就报警说被其骗了2400万元承兑汇票。
2.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4、5月份,王秀丽想去投标城南幼儿园,但她没有钱,就跟其说这个事情,介绍其去投标。因为王秀丽在幼儿园管理这块比较懂,就相信她了。王秀丽说投标要200万元,其就凑了140万元,王秀丽又找了另外人一起投标。之后,王秀丽告诉其中标了,其有50%的股份卖了316万元,但钱给金某和杨老师公司投标用了,暂时拿不出来。后王秀丽说金某有张800万元的承兑汇票,钱拿出来了就给其500万元(因王秀丽还私下欠其160、170万元),其余300万元是金某借给她以后开幼儿园的钱。2018年2月份,王秀丽到其办公室把这张8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其,其就一直收着,一直到了5月份要买厂房时,其把原件给了王秀丽,自己留了复印件。其没有用过承兑汇票,不知道这张承兑汇票的真假。2018年4月,其看中一处厂房想买,但要1900万元,其没有这么多钱,后没过几天,金某就打电话来,说他和华某资产公司关系好的,可以想办法便宜点,后来,金某说1880万元可以拿下来,到了5月8日,金某借其1080万元打到华某资产公司,其就拿出800万承兑汇票安排王秀丽直接给华某公司。到了5月11日,华某公司有人和其签了协议。协议是华某公司已在购买协议上盖了公章,让王秀丽拿给其,其也盖了公章。其把厂房买下来,但房子产权还不是其的,就和华某公司说好,直接通过上虞法院拍卖出去,从中赚钱。之后拍卖的事情全部交给金某去办理,有什么事情都通过王秀丽的。到了6月份,金某说厂房以3690万元成交了,钱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拿,并且,王秀丽还给了其一份上虞法院的执行决定书。9月初,金某打电话给其说法院那边拍卖的钱下来了,3690万元,其中现金1350万元,承兑汇票两张,一张1500万元,一张900万元,贴息60万元。金某还说他出资了1080万元,他拿1400万元,其余都给其,现金1350万元他就拿走了,两张承兑汇票给其,其答应了。当天,王秀丽就拿来了两张承兑汇票,其就把汇票放在保险柜里,一直没有动过。9月12日,金某打电话给其说投标差70万元,让其借70万元给他,其就转了70万元给金某指定的帐户。10月9日,王秀丽说这两张承兑汇票要到期了,要去银行办理,其就把两张承兑汇票给王秀丽,但一直没有等到这个钱,就报警了。
3.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秀丽(以下简称甲)与微信名为“封某爱"的好友(以下简称乙)关于伪造承兑汇票的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甲:“帮我做一下",乙:“做什么,你要说清楚",甲:“存货",乙:“你要做哪一种,金额多少",甲:“你上次做过的那一种,比较薄一点的,多做几张吧,金额几百万几百万吧",乙:“你要做多少金额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那个资质有点贵的",甲:“老顾客了要给我便宜的,我等一下算一下",乙:“好的,你算出来是几张,金额多少,时间是什么时候,要做哪个地方的,反正我只有宁波和江苏两个地方的",甲:“好的,到时候江苏的你发一张过来我先看一下",乙:“那个版本我也没有了",甲:“版本没有了那你怎么做啊",乙:“反正你把公司名字、金额,还有是什么时候的发过来就好了"……甲:“今天帮我做900万一张,1500万一张",乙:“你这么多的是一张还是要做几张,应该是做两张吗?你这个数目太大了,我都不敢做",甲:“我想做两张,反正就给人家看看,江苏那边的,没事的,放心好了",乙:“你金额做的太大了,900万跟1500万,500万都要几千块钱一张,何况你900万跟1500万,你看看要多少钱一张了,5000块钱一张最少,500万都要4000块钱一张的"……甲:(发送一张800万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照片)“老板娘,上次你不是给我做了这样一张承兑汇票吗,你能不能那边先帮我做,我等下钱转你。你帮我做得稍微像一点,一张做1500万,一张做900万,这一张上次也是你那边做的,时间做7月10日,3个月。做好我马上转你钱",乙:“好",甲:“7月10日1500万,7月12日900万,各做三个月",乙:“好的,你把钱打过来",甲:“你做好的样子给我看一下,你可以上面放把剪刀,我看看真不真,有没有出错"……甲:“你江苏的那个抬头给我看一下好不好?",乙:“好的"(发送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照片),甲:“支付宝多少,转你",乙:“4600,微信上发我"……甲:“我这个东西收到了,它怎么这个后面敲印章,要敲的吗",乙:“后面要敲的,收到了就好,还有400元给我打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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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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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民已经30年全国收入第一了。好吃懒做的瑞典人有脸和浙江农民比?果然无耻者无畏
南方人为了钱什么都干啊,诈骗淘宝店主,南方骗子真聪明啊,盯上被害人无孔不入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铭辉、徐灵松、沈振宇经商议共同成立发玛公司,其中李铭辉占发玛公司股份的50%,徐灵松占发玛公司股份的40%,沈振宇占发玛公司股份的10%。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铭辉等人在互联网上招聘员工,公司逐步形成广告部、销售部、售后部三个部门。其中广告部与销售部由李铭辉主管,售后部由被告人徐灵松主管,沈振宇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李铭辉、徐灵松组织公司员工以淘宝代运营名义对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沈振宇明知李铭辉等人从事诈骗活动而仍然参股公司并从中分得利益。
发玛公司广告部由李铭辉主管,广告部在公司内承担将被害人与销售人员相连接的职责,这是发玛公司实施诈骗的第一步。广告部工作人员郭冲、赵健(另案处理)利用诈骗来的资金,以发玛公司合法外衣作掩饰,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有针对性地投放虚假广告,利用这些公众平台在当地的影响力使被害人对发玛公司投放的广告深信不疑。被害人通过扫描广告上的二维码等方式与发玛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
发玛公司销售部由李铭辉主管,销售部在公司内承担具体实施诈骗的职责。销售部下设销售经理、销售组长、销售员工。在销售部人员即被告人李积玲、李香娟、成文霞、李海江、曾晓梅、朱婷婷、沈恩光、龚定杰、陈亿、孟梦、邢潇杰、郭部、刘怡超等人人职前,发玛公司统一发放诈骗使用的话术(诈骗聊天范本),下发公司专门实施诈骗的微信工作账号等,让销售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诈骗的方法。销售人员通过工作微信号,发布虚假的公司资质、公司荣誉、公司工厂、公司发货图片等,扰乱被害人的判断能力,采用专门话术对那些不会开淘宝网店、没有货源、不会装修、不会推广、没有机会上淘宝活动的被害人实施诈骗,让被害人购买发玛公司的服务套餐。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还利用“假拍”(伪装成真实客户到被害人淘宝店铺内下单,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产生真实订单)的方式,进一步引诱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参加活动,以骗取更多的钱财。在诈骗过程中销售人员会要求被害人签订所谓的“合同”,以提高被害人对公司的信任度,迷惑被害人,将诈骗的犯罪行为引向合同纠纷、民事行为,让被害人无法辨别自己是否被骗。李铭辉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销售业绩出色的人员予以钱物奖励,并以诈骗金额的多少分层次设立提成。
发玛公司售后部先后由李铭辉、徐灵松主管,售后部主要负责在诈骗得手后稳住、拖延被害人,为销售人员实施进一步诈骗提供条件。售后人员严笑展、曾姗姗(另案处理)等人先对被害人的淘宝店铺进行所谓的“装修”。李铭辉、徐灵松等人要求售后人员以“刷钻”(即在淘宝网上采用虚假交易的方式提升被害人的店铺信誉)、“刷流量”(即在互联网上寻找流量精灵等软件,用虚假方式提升被害人店铺的访客量)的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访客量是由真实的顾客所产生,误以为顾客是由发玛公司通过正规网络推广而来。
发玛公司前台人员阮玲(另案处理)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工资核算等公司日常事务,明知公司有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截至2016年8月2日,被告人李铭辉等人组织发玛公司销售人员,诈骗人民币共计1901442元。其中被告人李积玲参与诈骗302640元、被告人李香娟参与诈骗144060元、被告人成文霞参与诈骗141180元、被告人李海江参与诈骗131030元、被告人曾晓梅参与诈骗96440元、被告人朱婷婷参与诈骗78860元、被告人沈恩光参与诈骗64900元、被告人龚定杰参与诈骗48220元、被告人陈亿参与诈骗34740元、被告人孟梦参与诈骗30800元、被告人邢潇杰参与诈骗30600元、被告人郭冲参与诈骗29720元、被告人刘怡超参与诈骗2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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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Ole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男不女的二尾子,懒得理你,自己玩去吧
看看南方人聪明的,金融诈骗创新层出不穷
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原福州杰讯公司利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929元。具体如下:
1.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国圆利用QQ网名为“钻石糖”的女性身份在网上搭讪结识被害人曹志刚并骗取其信任后,诱骗曹志刚进行贵金属炒作,并介绍由被告人叶华峰冒充的专业理财师(QQ网名为“贵金属理财顾问”和“黄秋荣”)给曹志刚。曹志刚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开户,进行白银、蓝田玉等炒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叶华峰与该交易平台相互串通配合,通过指数升降和误导操作的方法,骗取曹志刚资金共计人民币1103316元。
2. 2013年11月初,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魏斌通过QQ聊天向一网友推介贵金属炒作,并向其介绍被告人叶华峰冒充的“贵金属理财顾问”,后该网友介绍其朋友被害人王咏芳前来,王咏芳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开户,炒作白银、蓝田玉等。被告人叶华峰指示被告人魏斌在模拟软件上进行炒作,向网友传递贵金属炒作盈利的假象,诱使王咏芳陷入投资骗局。2013年11月初至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叶华峰与该交易平台相互串通,通过操控指数和误导操作的方法,骗取王咏芳资金共计人民币179444元。
3. 2013年11月,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陆罗穗利用QQ网名为“阵福”的女性在网上搭讪结识被害人太文并骗取其信任后,编造贵金属炒作获利的假象诱骗太文投资,并介绍由被告人叶华峰冒充的“贵金属理财顾问”给太文。太文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开户炒作白银、蓝田玉等。被告人叶华峰、陆罗穗诱骗太文加大资金投入后,利用太文委托被告人陆罗穗代为操作之机,通过交易平台控制指数升降亏空太文账户内的资金,从而骗取太文资金共计人民币44172元。
4.2013年12月16日,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陆建云利用QQ网名为“辉”的男性在网上搭讪结识了被害人朱亚波,经过多日网聊熟络之后,被告人陆建云得知朱亚波在股市中亏损,便借机介绍投资贵金属获利不菲的“杨小依”给朱亚波,同时用QQ网名“钻石糖”假扮“杨小依”进一步诱骗朱亚波,并介绍由被告人叶华峰冒充的“贵金属理财顾问”给朱亚波。之后被害人朱亚波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开户,炒作白银、蓝田玉等。其间,朱亚波又先后介绍其朋友苏亚玲、陈林、周勤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进行白银、蓝田玉等的炒作。被告人叶华峰、陆建云与该交易平台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朱亚波、苏亚玲、陈林、周勤加大资金投入后,操控指数升降导致四被害人爆仓亏空,从而骗取朱亚波人民币531382元,苏亚玲人民币18819元,陈林人民币105842元,周勤人民币31556元。
5.2014年1月初,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苏宝妹通过QQ网上聊天搭讪结识了被害人王学军并骗取其信任后,编造炒作贵金属获利的假象诱骗王学军投资,并介绍由被告人叶华峰冒充的“贵金属理财顾问”给王学军。后王学军在被告人叶华峰的指导下到陕西金叶平台开户,炒作白银、蓝田玉等。被告人叶华峰通过交易平台操控指数的方式亏空被害人的资金,从而骗取王学军资金共计人民币88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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