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种地能种富裕?怪不得东北现在回到全国倒数的水平,教教你,哪怕在封建时代,也不是靠种地富的,苏北山东人土地都远超苏南浙江。富裕是靠经济类产品产出交换才有的,诸如丝绸陶瓷茶叶等等,还有各种手工业制成品。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南北贸易的主流就是这些。瑞典会穷就是你这样骨子里因为智商低导致的。
自2014年5月29日起,被告人朱某某分3次通过大宗交易将共计4,788万股宏达新材股票减持至被告人杨某某控制的户名为“石某”、“张某2”等9个证券账户,并将股票减持款的30%作为保证金转至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上海B公司)账户,XX股份公司陆续发布投资利好公告信息并泄露给杨某某。杨某某则利用获悉XX股份公司收购进程、重组规划、发展战略等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上以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拉抬宏达新材股票价格。至同年12月10日,宏达新材股票累计成交量10.6亿余股,平均单日成交量涨幅62.73%。高于同期中小板指11.53%,扣除大宗交易杨某某控制的49个账户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19%;同期该股股价由人民币5.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上涨至8.93元,涨幅73.40%,高于同期中小板指50.40%。同期杨某某控制的49个账户交易宏达新材股票浮盈111,609,018.07元(未扣除相关税费)。宏达新材股票于同月11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9月1日复牌。3名被告人均因股价下跌未实际获利。2014年8、9月间,朱某某为使杨某某获得更多持股优势等将A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已公告的业绩信息泄露给XX企业(下称XX企业)执行事务代表被告人李某某,并建议李将XX企业持有的宏达新材股票卖出减持至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以避损。同年9月23日,李某某根据朱某某安排,将XX企业持有600万股宏达新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给杨某某,累计交易金额4,800余万元。XX股份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公告了A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下调预期投资利润的信息,并于次日停牌。同月20日复牌当日股价高于减持价格,XX企业实际亏损12,042,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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