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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沿海每个省,骗子比例都是东北每个省的几十万倍。南方骗子为什么喜欢说自己有契约精神呢?不这么说下次怎么继续行骗呀。
1.被告人金宗飞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二份协议的复印件是真实的,协议书上他的签字是本人签的,他妻子潘某的签字也是本人签的,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是真实的,蔡某1与蔡某2的签字也是本人签的,但他在签2006年5月16日这份协议的时候当时不想签的,对方来了四、五个人,一定叫他签,他怕了,在这种的情况才签的。他是2005年6月开始将横峰村下宅工业区的厂房转让给蔡某2和蔡某1的,原转让的形式是公司转让,到2006年又签订协议,将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等全部转让给蔡某1与蔡某2,全部转让价为562.8万元。他也收到562.8万元的转让款,该块土地及厂房等到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块土地及厂房已经由蔡某2和蔡某1在使用。2006年5月16日的收条,他有怀疑,他记得是房屋转让款,而不是房地产转让款。用成立新公司后股份转让的形式进行转让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蔡某1叫的缪某律师操作起来的,说是打擦边球,缪某是蔡某1的亲戚,他不认识的,新公司(天添利鞋业有限公司)的成立及股份情况都是蔡某1操办的,2005年5月25日这份协议签订后,房产证与土地证不能转让,在2006年5月16日又签了一份协议。他在地号为14-(04)-2(1)的温国用(99)字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总共花了654.2万元,他现在已将想起来的清单提供(含照片),还有在2011年他向地税部门补缴了以前的土地使用税发票6张共29094.93元。654.2万元建造费用的发票等依据没有了。转让的时候连清单上的这些东西都是转让的,是关门转让的,连厨房等用具都在内。清单上的金额可能不准确,是他现在想起来的,有些东西可能记不起来了。他因做鞋生意不好,向社会上借了钱,在转让厂房时确实是亏本转让的。温国用(99)字G1119号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划拨的。他不懂转让国有划拨时需要报批,也没有报批过,对方说可以打擦边球。他取得上述这块土地共花费了14万元左右,但他现在没有依据,厂房应当是1993年至1994年开始建造的,1995年建造完成。在1998年之前该厂房及他住的地方已经装修完成,他也已经入住。电器等设备也是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买来使用的。屋卖给蔡某1之前他在出租的。出租了三年的时间有的,具体记得不是很清楚。与蔡某1之间都是按协议办的,协议怎样说,就怎样办的,他当时签的协议是欺骗性的。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金宗飞是她丈夫。金宗飞位于横峰街道所卖的那块地上的屋是1993年至1994年期间建造的。卖给蔡某1的屋大概是建好后5年再装潢的,大概是2000年的时候装潢完成的。建造费用她不清楚,都是她丈夫在搞。装潢装了很多,有600多万的装潢。在卖给蔡某1之前厂房及一层、二层租了3年多了,三层、四层还自己在用的。卖给蔡某1的屋内电器是装潢完成后一次性买来的,大概是1999年的时候买来的。2005年的时候是讲租给蔡某1的,有协议的,她也有签字的。二个中间人都是蔡某1的人,她没有叫过中间人。没有卖地,只卖屋。
3.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明经她核对,两份协议复印件都是真实的。金宗飞的妻子在当时与她说,金宗飞在温州泰顺搞了块土地,准备作机械生意,投资泰顺的资金不足,于是将这块地卖了。2005年6月5日签订协议时的参加人员有她、她丈夫蔡某2、林某、潘某、缪某,2006年5月16日这份协议的签订就她、蔡某2、金宗飞、潘某四个人。2005年6月5日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宗飞将该公司名下,位于原横峰镇××工业区××地××(××)××(××)的温国用(99)字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表上的建筑物以设立台州天添利鞋材有限公司形式,由她入股和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入股的方式将该地块及地表上的建筑物以股份的方法转给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所有权时进行合理的避税。在协议中该土地使用权及地表上的建筑物,经估价及双方商定,价值为48万元人民币。2006年5月16日的这份协议是对2005年6月5日这份协议的补充与执行。她为取得温国用(99)字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物的所有权,按二份协议的条款履行了,到2006年5月16日她共支付给金宗飞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款5628000元人民币。她支付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还有现金支付,具体由于时间长了讲不清楚了,支付这些钞票后,在2006年5月16日,金宗飞与潘某以收条的形式打给她收条并加盖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另外她为达到转户的目的,帮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支付防雷工程款等十余项费用,合计296800元。但之后,她没有取得温国用(99)字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及该块土地上的房产证。主要的原因:⑴金宗飞想毁约并与她进行了多次打官司,最后法院判决她们之间订立的协议无效,并判令她将实际使用的该块土地及地表建筑物归还给金宗飞。⑵金宗飞在转让地时未经温岭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批准。在2006年5月16日转让费付清之后,金宗飞就已腾退厂房,厂房已实际归她使用,她在台州天添利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几天内就已使用该块土地及厂房。协议书都是由她丈夫叫来的缪某律师起草的,但在起草的过程中金宗飞夫妻俩也是在场商量的,并经得金宗飞夫妻两的同意。当时买卖时没有分开讲土地多少价格,地上的建筑物多少价格,更没有讲到厂区内的其他装潢等物品多少价格。转让时,主要讲土地的价值,协议里写上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转让是关门转让,关门卖是指金宗飞原来住的三楼还有一些桌椅凳之类的,几只没有用的旧电视机等物品没有搬走。金宗飞说这些东西没有用,搬搬麻烦,叫她好用的用一下,没有用的扔掉。当时厂里没有任何设备,厂里原有的设备都已搬走,因她在买这块地的时候,这块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已租给别人有8年左右的时间。不过她也与金宗飞讲过,需要的生活用品可以拉回去,金宗飞拉了好几车。2011年4月1日所缴土地使用税的发票,她们夫妻没有付过,但不清楚金宗飞缴的是哪一块的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的钞票,因为金宗飞的原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有二块土地,她买了其中一块土地。清单中变压器、发电机、公共厕所、员工浴室、厂房蓄水罐太阳能、全厂监控系统、大理石餐桌没有,三口水井只有一口,清单中的其他物品都有,三楼宿舍报警器在清单中没有写进去。在这里她要说明一下,接收时,墙、窗、报警器、装潢等均已坏,所有原来的装潢在住进去时候进行了重新地装潢,厂房、地面、墙等都进行了全面的翻修。金宗飞根本没有提过装修与物品的价值等情况,如果提这些东西,她根本是不会向金宗飞买的,主要是买土地和厂房,绝对不可能为了金宗飞装好八九年的装潢而特地买屋,再加上这个厂房在卖给她之前,都是租给别人当仓库或当厂房,那些装潢都是很破烂的,她也不懂什么猫眼木,红桂木这些材质,也不在意这些东西。
4.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明金宗飞想卖该块土地,他想买,采用的方法是通过成立新公司以进行合理避税。2005年6月5日签订协议时的参加人员有他、他妻子蔡某1、林某、潘某、缪某,2006年5月16日这份协议的签订就他、蔡某1、金宗飞、潘某四个人。2005年6月5日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宗飞将该公司名下,位于横峰镇××工业区××地××(××)××(××)的温国用(99)号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表上的建筑物以设立台州天添利鞋材有限公司形式,由他妻子入股和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入股的方式将该块土地转让给他和他妻子蔡某1,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物所有权时进行合理的避税。2006年5月16日的这份协议是对2005年6月5日这份协议的补充与执行。他为取得温国用(99)字G1119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物的所有权,他均按这二份协议的条款履行了,到2006年5月16日共支付给金宗飞土地使用权及地表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款5628000元人民币。协议书都是由他叫来的缪某律师起草的,但在起草的过程中金宗飞夫妻俩也在场商量的,并经得金宗飞夫妻俩的同意。在转让过程中说是关门转让(含生活用品等),但在转让时讲过有些物品是送的。2011年4月1日所缴土地使用税的钞票(6张发票)他们夫妻没有付过,但不清楚金宗飞缴的是哪一块的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的钞票,因为金宗飞的原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有二块土地,他买了其中的一块。他认真看了金宗飞提供的二份清单,变压器、发电机、公共厕所、员工浴室、厂房蓄水罐太阳能、全程监控系统、大理石餐桌没有,三口水井只有一口,清单中的其他物品都有。三楼宿舍的报警器在清单中没有写进去。在这里他要说明一下,他接收时,墙、窗、报警器、装潢等均已坏,所有原来的装潢在住进去的时候都进行了重新地装潢,厂房、地面、墙等都进行了全面的翻修。他支付的5628000元人民币的钞票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的用现金支付,2006年5月16日,金宗飞与潘某以收条的形式打给他收条并加盖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另外他帮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防雷工程款等十余项费用,合计296800元。2005年6月5日订立的协议中的第一条,经评估该块土地及其建筑物的计价为人民币48万元,是他们双方商定的,目的在成立台州天添利鞋材有限公司时由他妻控股,便于今后股权的转让。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他与蔡某1是亲戚关系,与金宗飞是朋友关系,与金宗飞在1994年左右关系就比较好,因为金宗飞是做鞋的,他帮金宗飞做鞋楦头。金宗飞位于横峰街道的原台州健身鞋业所在地上的屋大概是1994年建造的。蔡某1在买屋之前和他商量过,说金宗飞在原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屋想卖,开始讲卖的价值为700多万,他叫蔡何芬不要买,因为这房屋的质量很差,金宗飞花了30多万就造起来了,地皮不值那么多价值,后来说价格降到600多万了,他还是叫蔡何芬不要买,当时蔡某1和金宗飞谈好价格后,金宗飞与蔡某1要签协议的时候叫他去做中间人,于是他去了。整个谈的过程他不知道,他去的时候双方都已谈妥了,蔡某1是叫过他去做中间人,金宗飞有没有叫过,记不清了,记得金宗飞的妻子小彩打电话叫过他,于是他就去了。30万就是建屋的钞票,地皮及装潢都不算的,地皮的钞票他记得金宗飞也说过,连请客吃饭等所有费用花下来用了15万元左右的钞票。装潢等费用花了多少他不清楚。签协议的时候没有讲到屋多少钞票,地多少钞票。大家的内心都是知道的,屋值不了多少钞票,主要是地皮的价值。他记得当时还有一个叫缪某的中间人,金宗飞提出,值钱、有用的东西都要拿回去的,没有用的都留给蔡某1,没有讲过关门卖。因为当时金宗飞在西洋工业区已建好屋,装潢也完成,所以金宗飞提出,空调之类的都没有用了,都留给蔡某1,衣服之类的值钱的都带走。
6.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他当时在浙江环宇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5月代蔡某1与金宗飞写协议书之前,他与蔡某2、蔡某1、金宗飞都是不认识的。2005年5月6日这份协议是他代写的,2006年5月16日这份协议他没有印象,应该不是他写的。这两份协议谁请他写的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有一个熟人介绍,说买卖双方都已经讲好了,叫他帮忙写一份协议,于是他就写了。协议是按照双方自己的意思写的,没有讲到卖屋还是卖土地,转让的内容就是协议书里的内容。他知道就是协议内的内容,其他不清楚。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他向金宗飞租过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他向金宗飞租厂房时,金宗飞厂房内的设备已搬,没有任何设备,他进去生产时用的设备都是自己带进去的。金宗飞这个公司的厂区有一半是宿舍,有一半是生产车间,他租的是生产车间,他记得金宗飞有时是住在宿舍内的,具体的讲不清楚。当时金宗飞的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有两个厂址,他讲的厂房是指现在蔡某1在卖皮的厂房。
8.证人蔡某3的证言,证明他大概是在2003年到2004年期间,向金宗飞租过台州健身鞋业的厂房,当时金宗飞厂内没有任何设备,厂内是空的,他进去生产时用的设备都是自己买来的。金宗飞这个公司一半是宿舍,一半是生产车间,他们租的是生产车间,金宗飞没有住在厂内。
9.证人蔡某4的证言,证明她在温岭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评估工作,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5月26日,报告的估价是按该地块的征地成本及建房成本进行评估。因这份报告的用途为投资,按征地成本及建房成本进行估价是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金宗飞及潘某的要求。金宗飞和潘某在资产评估确认书中有签字,对这份报告书是认可的。如果是买卖,肯定不是报告中的金额,买卖的金额要比报告中的金额高得多,但高多少她现在讲不出来,她没有进行评估。买卖和投资的价值不一样,是因为评估的目的不一样,评估考虑的因素就不一样。按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划拨成本及费用,这个评估价值就够了,按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建造成本,评估的价值也够了。如果这块地及建筑物用于出售,地块的价值就完全不一样了,建筑物的价值影响不大,该地块上房地产的价值主要是地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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