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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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日本人投资,后期苏联人投资,建国后国家两个五年计划超80%的资金都砸东北,改开后汽车工业引进除了上海就是东北。改开78年前国家投资,大部分省连东北的零头都没有,结果呢?说什么技术靠东北,结果南方不管广东还是浙江新办厂子的高级技工也极少东北籍。
: 能耐估计全用在骂国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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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南方人,尤其浙江人,拉帮结伙,占据高层职位,盯上国有资产,流窜到天津去搞腐败,把人天津国企搞垮了。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6月份,天津水泥设计院与中材集团达成一致意见,上报国资委申请重组。但其认为,重组后的天津水泥设计院不可能体现在中材集团的主体地位,该院的盈利模式也不能保留,各种优势资源被低端化,职工股权价格由少数人操控,严重背离市场定价规则。所以,其与宋寿顺、胡某、陈某、赵某1五人各出资20万元,于2005年2月8日注册成立了天津历某公司,宋寿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胡某为总经理,其余三人为董事。历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津水泥设计院一致。该证言与证人胡某、陈某、赵某1分别证明的注册成立历某公司的原因、经过以及各自任职的情况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6、刘某2(中材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原任天津水泥设计院院长。2005年4月,国资委正式下发文件,中材集团与该院重组。宋寿顺是该院副院长,负责天津水泥设计院的市场经营、科研、技术管理等。同年6月22日,中材集团的主要领导与宋寿顺进行了任职谈话,当时集团已经决定任命宋寿顺为重组后的中材集团下属的中材国际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兼任天津水泥设计院院长。6月25日下午,其在办公室的地上发现一张宋寿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大概的意思是因中材国际重组,准备解除与天津水泥设计院的劳动合同。此后就与宋寿顺失去了联系。
7、证人李某2(天津水泥设计院员工)的证言证明,其担任天津水泥设计院市场部副部长,负责国内设计市场开发、项目信息收集、前期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2005年3月底4月初,因为该院和中材集团重组的事,宋寿顺要从该院吸收一些业务和管理骨干,再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人员,成立一个合伙公司,让所有的人都有股份,目前他和胡某、杨某、赵某1、陈某已各自出资成立了历某公司。在“五一”节过后,宋寿顺说为历某公司做一些项目准备工作,意思就是将该院目前进行的前期项目争取拿到历某公司来做。其当时告诉宋寿顺广东德庆水泥厂的设计工作最有条件,宋寿顺表示同意。宋寿顺是负责天津水泥设计院设计市场和技术的主管院长,德庆公司的设计工作是2005年一二月份联系的,当时就向宋寿顺作了汇报,而且天津水泥设计院还为这个项目作了可行性报告,所以宋寿顺知道这个项目。同年6月17日,其与宋寿顺还有凯盛公司的王某1一起去了德庆公司。经过商谈,对方的张某、黄某2等人予以认可,并签了四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设计费210万元,服务费18万元,定金是设计费的20%,即42万元,后德庆公司将定金42万元汇到历某公司。因为当初签这份合同时其与宋寿顺等人还没有辞职,所以又将签订合同的日期改为7月31日。同年7月底8月初,德庆公司反映北京来人到广州查这个合同的事,所以将42万元定金转到了凯盛公司。
8、证人王某1(凯盛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凯盛公司是国有公司,具有水泥厂设计甲级资质。其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6月15日,宋寿顺打来电话,要与凯盛公司合作,并定于6月17日一起去广州谈一个项目,后经请示崔怀明总经理同意去谈这个项目。6月17日在广州和德庆公司商谈设计方案,设计费是210万元,服务费18万元,并约定先付设计费的20%,即42万元作为定金。凯盛公司已经向宋寿顺他们提供了图签,宋寿顺他们是用凯盛公司的图签(标)出的图。给德庆公司出的可行性报告是历某公司做的,凯盛公司没有参与。同年8月28宋寿顺将德庆公司汇到历某公司的定金42万元,以汇票的形式交到凯盛公司。并按宋寿顺的要求,在收据上写的签收日期为2005年8月5日。且有证人王某2的证言予以佐证。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广州石井水泥公司的会计,兼任德庆公司的会计。2005年6月28日,德庆公司汇给历某公司设计费定金42万元。且有付款凭证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广州石井水泥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营销业务,公司总经理是张某。2005年2月,天津水泥设计院将“广州德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寄给了德庆公司,后用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到肇庆市环保局等部门报批立项。同年6月17日或18日,宋寿顺、李某2、王某1来到德庆公司,宋寿顺讲他们成立了历某公司,此项目由历某公司进行设计,由凯盛公司出资质,双方对工程设计的方案又进行了细致地研究,商定设计费为210万元、服务费18万元,最后决定由他们设计,当天签订的合同,王某1代表凯盛公司签字盖章,张某代表甲方签字,宋寿顺代表历某公司签名,宋寿顺他们带走两份合同回天津盖章。7月,王某3、刘某1等人来德庆公司,以宋寿顺当时签合同时还没有从天津水泥设计院辞职的理由,把这份合同签订时间改为2005年7月31日。证人黄某2证明的双方签订合同前后经过等情节,与证人张某、王某3、何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天津水泥设计院市场部任项目经理,2005年1月初,根据直接领导李某2安排和相关资料,对广东石井德庆的一个水泥厂的项目,作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水泥行业,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意味着这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后面就是设计阶段。后来听说这个项目由历某公司做了,且有天津水泥设计院于2005年1月制作的“德庆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证予以佐证。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天津水泥设计院总图矿山室工作期间,负责水泥厂设计工作的总平面图设计;在天津水泥设计院市场部工作期间,负责联系项目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市场部副部长李某2的影响下,于2005年6月30日提出辞职,后到历某公司还干总平面图设计工作。可能是在7月中句,王某3拿来一本天津水泥设计院制作的“石井德庆水泥厂有限公司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让其对这个可行性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将天津水泥设计院改成凯盛公司,并对总平面图总论部分进行修改,7月下旬左右完成。且有署名为凯盛公司于2005年7月制作的“德庆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证予以佐证。
13、被告人宋寿顺供述,中材集团和天津水泥设计院都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的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在担任天津水泥设计院副院长期间,负责工艺室、市场部、技术保障、科研中心。2004年6月份以来,天津水泥设计院要和中材集团进行重组。其认为,重组以后天津水泥设计院没有前途,个人事业也没有了发展空间,所以,其与杨某、胡某、陈某、赵某1各出资20万元,于2005年2月8日注册成立了历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某、胡某、陈某、赵某1任董事。注册地点在天津市北辰区。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天津水泥设计院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主要是水泥工业设计、工程承包、装备的加工制造等方面。历某公司成立后,五个股东分头联系天津水泥设计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来一起干,同年三四月间,其与本单位的市场部副部长李某2经过沟通,李某2表示同意。同年6月中旬,由李某2提供原由天津水泥设计院经营的广州德庆设计项目。因为历某公司没有设计资质,故找到凯盛公司的董事长王某2,用凯盛公司的名义与德庆公司签合同。但实际的项目设计者是历某公司。同年6月17日在广州签定了以德庆公司为甲方,凯盛公司为乙方,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丙方的设计合同。李某2在天津水泥设计院所担任的市场部副部长的工作范围就是联系项目、开展市场经营。因其在与德庆公司签订合同时还没有辞职(其于同年6月25日向天津水泥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单位一直没有与其办理人事关系)因此,同年7月份又重新出了份合同,让三方重新签字盖章。期间,因历某公司需要资金,让德庆公司于6月28日将42万元设计费定金汇到历某公司。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寿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历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05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人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2007年2月16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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