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ocaij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围观一下东北SB,居然说得出天津付不起也是浙江的错。哈哈哈哈。
南方人,尤其你长三角的人,到了哪个行业都是蛀虫呀,苏宁申请贷款,你南方人就能一张嘴索要7800万好处费。真是艺高人胆大,不愧是以骗为荣的南方人
证人张某1(苏宁控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吴小军以农银无锡名义帮苏宁融资3亿元,资金通道方是安徽国元,财务顾问是农银无锡。做成3亿元之后不久,吴小军带他的业务团队到苏宁来洽谈融资业务。当时,吴小军向农银国际北京总部上报的立项是5亿元的资金需求,后吴小军反馈说北京总部也在做苏宁集团融资业务,和吴小军无锡团队的业务有冲突。农银国际北京总部业务也没有明确告知到底是北京总部能做还是农银无锡吴小军团队能做,其就一直与农银国际北京总部及吴小军的农银无锡业务团队保持联系,每个月还向他们寄送有关的财务变动的更新资料。2012年7月,吴小军以农银国联总经理身份找其继续洽谈想帮苏宁做10亿元融资,等吴小军落实了资金方、信托公司之后,开始商谈资金成本、资金到位时间等细节。细节基本谈妥之后,吴小军传了一份融资顾问协议书供苏宁进行法律审核,这时其才知道吴小军是以江苏中港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做财务顾问。因为当时所有细节都已谈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用款计划,如果不签合同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所以吴小军突然提出以江苏中港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方,其也没有选择,毕竟重新寻找融资渠道需要一定时间,其按照吴小军的要求签订了相关的融资合同和信托合同以及财务顾问费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吴小军指定的中港公司支付了两笔顾问费。借款合同是苏宁电器集团和安徽国元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是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港担保公司签订的,总顾问费是8500万元。
证人刘某1(苏宁控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吴小军主动找其谈融资,经洽谈,以农银无锡名义帮苏宁融资3亿元,资金通道方是安徽国元,财务顾问方是农银无锡。借款合同和财务顾问合同都是吴小军本人来苏宁当面签订,由张某1负责对接。3亿元融资做成后,吴小军又找其谈融资,确定融资金额为10亿元,具体由张某1负责。考虑到和吴小军接触时间比较长,而且之前吴小军在农行工作期间有过合作,他在农银国际下属的公司任职,所以才相信吴小军有能力完成10亿元融资。吴小军没有谈到10亿元由他个人融资,如果是他以个人名义帮忙融资,苏宁肯定不让他做。当时主要认为吴小军是农银国际下属公司负责人才与他合作。
证人徐某(安徽国元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7月,吴小军与其联系谈苏宁要融资10亿元,张某本人担保,出资方是长城证券,问安徽国元能不能做资金通道。其表示可以。之后吴小军提供了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一个负责人的电话,让其联系信托专户开户情况,其安排孙某1具体落实。
证人孙某1(安徽国元工作人员)证言及其提供的该笔信托业务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7月份,其接到部门经理徐某安排,说吴小军提出苏宁集团有一笔信托业务,资金方和担保方都已经确定好了。具体情况由其与吴小军联系。这是一笔单一信托业务,融资需求是10亿元,出资方是长城证券,担保方是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本人,安徽国元是信托管理人。按照吴小军的要求在农业银行河北秦皇岛港城支行设立信托资金专户,由资金专户向苏宁支付融资款,并通过资金专户来分配各方信托收益。资金专户行的联系人是李某。
证人刘某2(时任农行河北分行业务部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3、4月份,吴小军与其联系介绍了苏宁的融资中介业务,其就联系农行秦皇岛分行的王某1、陈某1。两人也想做成该业务。具体是王某1、陈某1与吴小军派过去的周某2谈。
证人闫某(时任农行秦皇岛分行行长)证言,证明农行秦皇岛分行做过苏宁两笔融资项目,融资金额分别为3亿元、10亿元。2012年3月中旬,王某1、陈某1汇报说刘某2介绍了一笔苏宁的业务,需要己方找出资方,其表示同意,就联系了秦皇岛银行作为出资方,确定金额为3亿元,期限为8个月。谈好后,王某1、陈某1就与周某2联系。经其同意,这笔业务被放到秦皇岛港城支行做,由港城支行与农银无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同年6月份左右,王某1、陈某1汇报苏宁有新的融资需求,仍是农银无锡发起的项目。他们已经联系好大连银行作为出资方,具体事项都谈好了。其同意做这个项目,但提出以秦皇岛分行的名义作这笔业务,并安排王某1、陈某1具体经办。应出资方大连银行的要求,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了承诺函。这笔业务是农银无锡直接与农行河北分行联系的,农银无锡那边的联系人还是周某2。
证人王某1(农行秦皇岛分行副行长)证言,证明2012年3月,陈某1向其汇报说刘某2介绍了一笔融资业务。其和陈某1向行长闫某汇报。闫某同意做这笔业务,出资方是其陪同闫某联系的秦皇岛商业银行,对方同意出资3亿元,周期8个月。其让陈某1将这一情况向农银无锡反馈。农银无锡同意后就准备签订协议。闫某安排把这笔业务放在港城支行来做,以港城支行名义与农银无锡签订协议。这笔业务是中间业务,属财务顾问类,本行不出资金,帮其他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收取财务顾问费。2012年6月份左右,吴小军与其联系说苏宁有10亿元融资需求,项目仍由农银无锡发起,且农银无锡找了大连银行作为资金方,问其有无兴趣。其与陈某1向闫某汇报,闫某同意做这笔业务。在签订协议前,吴小军表示农银无锡和农行秦皇岛分行都是农行系统,为避免重复缴税,建议由秦皇岛分行直接与苏宁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闫某也同意。分行为这笔业务出具的承诺函是陈某1具体负责,其当时在外出差。
证人陈某1(农行秦皇岛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初,刘某2向其推荐农银无锡发起的一个苏宁融资业务。刘某2介绍农银无锡负责人叫吴小军。之后,其与闫某、王某1一起联系了秦皇岛商业银行作为出资方,出资3亿元,期限为8个月。出资方谈好后,农银无锡派周某2、郭某1来对接,经多次联系,最终确定以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名义签订,请港城支行宋某签字,安排魏某带协议到无锡面签。这笔业务信托通道是安徽国元,资金使用方是苏宁集团,出资方是秦皇岛商业银行,农行秦皇岛分行属于“过桥方”,只负责找出资方,并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业务做成可以从中收取财务顾问费。除了出资方,其他都是农银无锡联系;2012年6月份,王某1说又有一笔苏宁集团10亿元业务,仍是农银无锡发起,出资方是大连银行,农行秦皇岛分行向大连银行出具承诺函。大连银行方面是董某与其联系。按照之前3亿元的业务流程,这笔业务应当是与农银无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这次财务顾问协议是农行秦皇岛分行直接与苏宁集团签订。王某1说是因为涉及到重复缴税问题。
证人殷某(时任农行秦皇岛分行工作人员)证言,证明陈某1曾让其到南京苏宁集团面签一个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双方是分行与苏宁集团,内容是分行担任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
证人赵某2(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客户部经理)证言,证明苏宁集团3亿元、10亿元两笔融资业务,都是农行秦皇岛分行具体联系。3亿元项目是由港城支行出面与农银无锡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魏某是具体经办人。10亿元项目是分行直接与苏宁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
证人邢某(秦皇岛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4月,秦皇岛银行做过苏宁3亿元融资项目的出资方。是王某1与其联系介绍了这笔业务。其向领导汇报后,同意作为出资方。
第二组: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资金来源的证言。
证人胡某1(农行江苏分行金融市场与投资银行部副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左右,吴小军打电话说农银国际正在做一笔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已经落实了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让其去找出资方,再联系一下安徽国元作为资金信托通道。其电话问了大连银行等几家银行,后来大连银行反馈愿意做这笔业务。具体是联系的大连银行的董某。其按照大连银行的要求,从吴小军处要了融资报告、投资建议书、苏宁集团的情况等材料发给董某。董某还把大连银行的承诺函样本发过来,其转发给吴小军,再由吴小军转发给秦皇岛农行修改,修改后再转给董某。之后,让董某与安徽国元、秦皇岛农行具体对接。这笔业务做成后,其向吴小军借了200万元。
证人董某(大连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副行长)证言,证明2012年6、7月份,农行江苏分行投资银行部的胡某1与其联系,说苏宁有一笔10亿元融资,想让大连银行作为出资方,由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承诺函。其向大连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姜某做了汇报,总行同意做这笔业务。其就准备了承诺函文本,经协商后于2012年7月18日前往秦皇岛面签。第二天,秦皇岛分行在承诺函上盖章。之后,大连银行总行为这一业务包装了一个理财产品,找了长城证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方,原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购买这笔理财产品。整个过程中吴小军没有和其说过这是其个人私下做的业务。
证人孙某2(大连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2年7月,董某安排其一起到农行秦皇岛分行与陈某1对接,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了承诺函。
娄某提供的业务审批表、调款通知单、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证明大连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10亿元资金的情况。
第三组:以中港公司名义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及走账8500万元的证言。
证人黄某(如皋港务集团、中港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证明2012年7月,吴小军说有一笔融资业务中介费用请其帮忙走账。其安排王某2及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经办,苏宁先后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扣税后剩余七千余万元全部汇给吴小军。
证人王某2(如皋港务集团副总裁)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吴小军做苏宁融资业务时有一笔财务顾问费想从中港担保公司走账,黄某同意。中港公司和苏宁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证人郝某(江苏金海岸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月,中港公司分两次共开具8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发票给苏宁集团,实际是吴小军做的一笔财务顾问费收入。经黄某同意,中港公司帮吴小军开票,资金到账后扣除税收全部汇给了吴小军。
证人沈某(如皋港务集团投融资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夏,根据黄某要求其安排司机吴某办了一张招行银行卡,开通网银,并让吴某把银行卡、网银等一些东西全部递给吴小军。
证人吴某(沈某司机)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沈某安排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通一张招行银行卡,办理了网银和大额转账功能。办好后,其按照沈某安排把银行卡、U盾及密码等送到无锡给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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