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人贫困百年,一直猥琐中长大,只能培养阴暗小人,从来不敢说自己老家哪里。到了哪个行业都是蛀虫呀,苏宁申请贷款,你南方人就能一张嘴索要7800万好处费。真是艺高人胆大,不愧是以骗为荣的南方人
证人张某1(苏宁控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吴小军以农银无锡名义帮苏宁融资3亿元,资金通道方是安徽国元,财务顾问是农银无锡。做成3亿元之后不久,吴小军带他的业务团队到苏宁来洽谈融资业务。当时,吴小军向农银国际北京总部上报的立项是5亿元的资金需求,后吴小军反馈说北京总部也在做苏宁集团融资业务,和吴小军无锡团队的业务有冲突。农银国际北京总部业务也没有明确告知到底是北京总部能做还是农银无锡吴小军团队能做,其就一直与农银国际北京总部及吴小军的农银无锡业务团队保持联系,每个月还向他们寄送有关的财务变动的更新资料。2012年7月,吴小军以农银国联总经理身份找其继续洽谈想帮苏宁做10亿元融资,等吴小军落实了资金方、信托公司之后,开始商谈资金成本、资金到位时间等细节。细节基本谈妥之后,吴小军传了一份融资顾问协议书供苏宁进行法律审核,这时其才知道吴小军是以江苏中港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做财务顾问。因为当时所有细节都已谈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用款计划,如果不签合同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所以吴小军突然提出以江苏中港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方,其也没有选择,毕竟重新寻找融资渠道需要一定时间,其按照吴小军的要求签订了相关的融资合同和信托合同以及财务顾问费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吴小军指定的中港公司支付了两笔顾问费。借款合同是苏宁电器集团和安徽国元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是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港担保公司签订的,总顾问费是8500万元。
证人刘某1(苏宁控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吴小军主动找其谈融资,经洽谈,以农银无锡名义帮苏宁融资3亿元,资金通道方是安徽国元,财务顾问方是农银无锡。借款合同和财务顾问合同都是吴小军本人来苏宁当面签订,由张某1负责对接。3亿元融资做成后,吴小军又找其谈融资,确定融资金额为10亿元,具体由张某1负责。考虑到和吴小军接触时间比较长,而且之前吴小军在农行工作期间有过合作,他在农银国际下属的公司任职,所以才相信吴小军有能力完成10亿元融资。吴小军没有谈到10亿元由他个人融资,如果是他以个人名义帮忙融资,苏宁肯定不让他做。当时主要认为吴小军是农银国际下属公司负责人才与他合作。
证人徐某(安徽国元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7月,吴小军与其联系谈苏宁要融资10亿元,张某本人担保,出资方是长城证券,问安徽国元能不能做资金通道。其表示可以。之后吴小军提供了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一个负责人的电话,让其联系信托专户开户情况,其安排孙某1具体落实。
证人孙某1(安徽国元工作人员)证言及其提供的该笔信托业务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7月份,其接到部门经理徐某安排,说吴小军提出苏宁集团有一笔信托业务,资金方和担保方都已经确定好了。具体情况由其与吴小军联系。这是一笔单一信托业务,融资需求是10亿元,出资方是长城证券,担保方是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本人,安徽国元是信托管理人。按照吴小军的要求在农业银行河北秦皇岛港城支行设立信托资金专户,由资金专户向苏宁支付融资款,并通过资金专户来分配各方信托收益。资金专户行的联系人是李某。
证人刘某2(时任农行河北分行业务部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3、4月份,吴小军与其联系介绍了苏宁的融资中介业务,其就联系农行秦皇岛分行的王某1、陈某1。两人也想做成该业务。具体是王某1、陈某1与吴小军派过去的周某2谈。
证人闫某(时任农行秦皇岛分行行长)证言,证明农行秦皇岛分行做过苏宁两笔融资项目,融资金额分别为3亿元、10亿元。2012年3月中旬,王某1、陈某1汇报说刘某2介绍了一笔苏宁的业务,需要己方找出资方,其表示同意,就联系了秦皇岛银行作为出资方,确定金额为3亿元,期限为8个月。谈好后,王某1、陈某1就与周某2联系。经其同意,这笔业务被放到秦皇岛港城支行做,由港城支行与农银无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同年6月份左右,王某1、陈某1汇报苏宁有新的融资需求,仍是农银无锡发起的项目。他们已经联系好大连银行作为出资方,具体事项都谈好了。其同意做这个项目,但提出以秦皇岛分行的名义作这笔业务,并安排王某1、陈某1具体经办。应出资方大连银行的要求,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了承诺函。这笔业务是农银无锡直接与农行河北分行联系的,农银无锡那边的联系人还是周某2。
证人王某1(农行秦皇岛分行副行长)证言,证明2012年3月,陈某1向其汇报说刘某2介绍了一笔融资业务。其和陈某1向行长闫某汇报。闫某同意做这笔业务,出资方是其陪同闫某联系的秦皇岛商业银行,对方同意出资3亿元,周期8个月。其让陈某1将这一情况向农银无锡反馈。农银无锡同意后就准备签订协议。闫某安排把这笔业务放在港城支行来做,以港城支行名义与农银无锡签订协议。这笔业务是中间业务,属财务顾问类,本行不出资金,帮其他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收取财务顾问费。2012年6月份左右,吴小军与其联系说苏宁有10亿元融资需求,项目仍由农银无锡发起,且农银无锡找了大连银行作为资金方,问其有无兴趣。其与陈某1向闫某汇报,闫某同意做这笔业务。在签订协议前,吴小军表示农银无锡和农行秦皇岛分行都是农行系统,为避免重复缴税,建议由秦皇岛分行直接与苏宁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闫某也同意。分行为这笔业务出具的承诺函是陈某1具体负责,其当时在外出差。
证人陈某1(农行秦皇岛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初,刘某2向其推荐农银无锡发起的一个苏宁融资业务。刘某2介绍农银无锡负责人叫吴小军。之后,其与闫某、王某1一起联系了秦皇岛商业银行作为出资方,出资3亿元,期限为8个月。出资方谈好后,农银无锡派周某2、郭某1来对接,经多次联系,最终确定以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名义签订,请港城支行宋某签字,安排魏某带协议到无锡面签。这笔业务信托通道是安徽国元,资金使用方是苏宁集团,出资方是秦皇岛商业银行,农行秦皇岛分行属于“过桥方”,只负责找出资方,并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业务做成可以从中收取财务顾问费。除了出资方,其他都是农银无锡联系;2012年6月份,王某1说又有一笔苏宁集团10亿元业务,仍是农银无锡发起,出资方是大连银行,农行秦皇岛分行向大连银行出具承诺函。大连银行方面是董某与其联系。按照之前3亿元的业务流程,这笔业务应当是与农银无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这次财务顾问协议是农行秦皇岛分行直接与苏宁集团签订。王某1说是因为涉及到重复缴税问题。
证人殷某(时任农行秦皇岛分行工作人员)证言,证明陈某1曾让其到南京苏宁集团面签一个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双方是分行与苏宁集团,内容是分行担任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
证人赵某2(农行秦皇岛港城支行客户部经理)证言,证明苏宁集团3亿元、10亿元两笔融资业务,都是农行秦皇岛分行具体联系。3亿元项目是由港城支行出面与农银无锡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魏某是具体经办人。10亿元项目是分行直接与苏宁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
证人邢某(秦皇岛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4月,秦皇岛银行做过苏宁3亿元融资项目的出资方。是王某1与其联系介绍了这笔业务。其向领导汇报后,同意作为出资方。
第二组: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资金来源的证言。
证人胡某1(农行江苏分行金融市场与投资银行部副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左右,吴小军打电话说农银国际正在做一笔苏宁集团10亿元融资,已经落实了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让其去找出资方,再联系一下安徽国元作为资金信托通道。其电话问了大连银行等几家银行,后来大连银行反馈愿意做这笔业务。具体是联系的大连银行的董某。其按照大连银行的要求,从吴小军处要了融资报告、投资建议书、苏宁集团的情况等材料发给董某。董某还把大连银行的承诺函样本发过来,其转发给吴小军,再由吴小军转发给秦皇岛农行修改,修改后再转给董某。之后,让董某与安徽国元、秦皇岛农行具体对接。这笔业务做成后,其向吴小军借了200万元。
证人董某(大连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副行长)证言,证明2012年6、7月份,农行江苏分行投资银行部的胡某1与其联系,说苏宁有一笔10亿元融资,想让大连银行作为出资方,由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承诺函。其向大连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姜某做了汇报,总行同意做这笔业务。其就准备了承诺函文本,经协商后于2012年7月18日前往秦皇岛面签。第二天,秦皇岛分行在承诺函上盖章。之后,大连银行总行为这一业务包装了一个理财产品,找了长城证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方,原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购买这笔理财产品。整个过程中吴小军没有和其说过这是其个人私下做的业务。
证人孙某2(大连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2年7月,董某安排其一起到农行秦皇岛分行与陈某1对接,农行秦皇岛分行出具了承诺函。
娄某提供的业务审批表、调款通知单、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证明大连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10亿元资金的情况。
第三组:以中港公司名义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及走账8500万元的证言。
证人黄某(如皋港务集团、中港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证明2012年7月,吴小军说有一笔融资业务中介费用请其帮忙走账。其安排王某2及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经办,苏宁先后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扣税后剩余七千余万元全部汇给吴小军。
证人王某2(如皋港务集团副总裁)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吴小军做苏宁融资业务时有一笔财务顾问费想从中港担保公司走账,黄某同意。中港公司和苏宁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证人郝某(江苏金海岸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月,中港公司分两次共开具8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发票给苏宁集团,实际是吴小军做的一笔财务顾问费收入。经黄某同意,中港公司帮吴小军开票,资金到账后扣除税收全部汇给了吴小军。
证人沈某(如皋港务集团投融资部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夏,根据黄某要求其安排司机吴某办了一张招行银行卡,开通网银,并让吴某把银行卡、网银等一些东西全部递给吴小军。
证人吴某(沈某司机)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沈某安排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通一张招行银行卡,办理了网银和大额转账功能。办好后,其按照沈某安排把银行卡、U盾及密码等送到无锡给吴小军。
证人李某2(时任农银国联业务三部业务主管)证言,证明农银国联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和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中包括项目融资服务。项目融资服务一种是通过农银国联、股权投资基金的自有资金对项目投放。另一种是寻找出资方投资,既可以出资方单独投放资金,农银国联作为中介,不需要出资,也可以与农银国联合作投资。
2012年7月3日,经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推荐,吴小军带其与丰盛集团首次接触,丰盛集团介绍其企业情况并提出融资需求。农银国联方面由吴小军就公司三类业务模式进行了介绍。最后双方基本达成合作意向并确定了对接人员。在后期的约见中,双方确定了六合文化城作为重点项目。其按照吴小军要求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六合文化城相关融资方案,启动内部立项流程。2012年8月28日,六合文化城项目经吴小军签批后上报农银国际中国公司申请立项。9月26日,农银国际中国公司反馈意见提示在经办过程的注意事项等,并没有否决该项目。2012年9月中下旬,吴小军向丰盛集团表示六合文化城项目可能性已不大,但可以想办法帮助丰盛集团解决融资需求。季某1表示同意。当时农银国际并没有否决六合文化城项目。2012年国庆节后,吴小军带其拜访丰盛集团,吴小军表示国庆期间与相关机构沟通良好,未来成功概率很大,并提出想与丰盛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季某1原则同意,但强调项目落地优先,其他都可以商量。会后,吴小军指示其起草财务顾问协议,并发给丰盛审阅。通过财务顾问协议,其才知道来恩公司,但当时不知道来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10月下旬,吴小军带其拜访季某1,季某1催问融资推进情况,表示年底前资金需求较为急切。吴小军提出可以针对雨花台区政府应收账款回购项目以买入返售方式融资。2012年11月9日,吴小军带其与季某1会面,吴小军表示项目进展明显,资金方愿意出资,但需要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希望季某1能够寻找愿意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季某1表示会尝试。后其按照吴小军的要求发送了一个版本的保函给丰盛方面。后吴小军带其拜访丰盛集团,季某1表示有金融机构愿意出具保函,但需要对合作模式进行深入了解,吴小军表示没有问题,之后约晚餐时间会面进行介绍。第二天,吴小军表示相关事项基本谈妥,可进入操作阶段。同时与国元信托谈好了签约事宜,让其负责对接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审核。11月28日,吴小军安排其接国元信托人员赴丰盛集团签约。还证明吴小军是在2012年9月中下旬,找其谈话表露了想离开农银国联,自己创业的想法,并邀请其一起出去创业。其表示需要考虑。
证人李某3(宏源汇智公司销售交易部投资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中旬,胡某2说吴小军手上有一家大企业要融资,让其去找资金。还说对方已经协调好了一家银行做承诺兜底担保,要求其按照年化7%的成本找资金,最好在一个星期内完成,否则这单业务就没有了。其找了几家银行,其中重庆农商行的曾某2和其下属文某均表示愿意做出资方,可以先做8亿元试试,还推荐了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作为过手方。其向胡某2进行了汇报。11月22日前后,胡某2安排其为这个项目找作为名义兜底担保方的银行。其直接打电话给张某2问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是否愿意做名义兜底,张某2回复说可以做,并报了价格。在落实好各方收益后,其又向胡某2汇报。胡某2将作为信托通道的安徽国元联系人孙某1电话给其,让其与孙某1商定财务顾问费协议。其将各方的要求和联系人等内容提供给孙某1,由孙某1做信托计划和协议文本。按照胡某2安排,其同步走该项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一个星期内就完成了8亿元融资。后两笔融资模式与第一笔类似。
证人蒉醒(丰盛集团下属的香港泰景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言,证明其按照季某1的指示联系李某2启动六合文化城融资工作,并按照李某2的要求提供了项目资料,由李某2进行尽职调查。后李某2说他们农银国联已经对六合文化城项目立项,还要过两个会审批。过了一段时间,李某2说他们农银国际一些内部原因可能做不成。之后,其参与了季某1与吴小军在中医药大学健康会所的会面,其简单聊了六合文化城项目,当时吴小军的意思是这个项目做不成。季某1和吴小军重点谈了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融资。季某1提出希望在春节前融资30亿元。吴小军说只要季某1能找到银行愿意出具保函,其可以想办法找资金。季某1很感兴趣,就问保函怎么出,让吴小军提供保函的格式。后来,李某2把银行保函的格式发给其转交给丰盛集团季某2。李某2名片上的职务是农银国联副总裁,吴小军的职务是农银国联总裁。
证人胡某2(宏源汇智副总经理)证言,证明其早就认识吴小军。大概2012年11月份,其与吴小军开始联系,吴小军介绍丰盛集团需要30亿元融资,比较急,已经找好了安徽国元把丰盛的融资包装成单一信托,丰盛已经找了南京一家银行提供兜底,并报了一个7%左右的融资成本,问其能否联系到出资的机构。在最后衡量各资金方的成本,决定使用李某3联系的重庆农商行作为资金方,由苏州民生银行提供名义兜底,丰盛集团联系的南京渤海银行实质兜底,重庆光大银行在缴款时提供过桥资金,于11月底实现放款,整个过程大概七八个工作日。吴小军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对第一笔融资进行保密。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吴小军为运作丰盛集团30亿元融资项目,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的胡某2寻找重庆农商行作为出资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为名义担保方,并与安徽国元、过手方重庆光大银行等机构确定收益比例。在第一笔融资8亿元时,被告人吴小军为了掩盖该30亿项目系农银国联的业务,在与胡某2的电子邮件中要求胡某2保密。2012年11月底,在北京和胡某2见面时确定给予胡某2个人好处费700万元。后由吴小军控制的来恩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7日,分别汇款180万、100万、150万、262.5万至胡某2指定的上海坤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吴小军扣除税款7.5万元,合计69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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