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lakak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知道很多人都是东北的啊
: 我自己的公司,我自己做主,谈不上偏激,过往的经历告诉我,避而远之不一定有好处,但肯定没有坏处,
: 宁可错过10%的人才,也不想碰到剩下90%的让人闹心的人
: ...................
南方骗子自然要找同类抱团才放心啦
一个连自己是哪里人都不敢说的阴暗小人,还能装出一幅理直气壮的样子。这就是你们当地的文化特征吧,从来没有一个光明阳光的胸怀。以阴暗为荣。
南方因为百年贫困,教育率低下,越穷越生,生产大量负贡献人口拖累东北。
南方劣币驱逐良币,对996血汗工厂感恩戴德,跪舔资本家,背叛先烈鲜血铸就的劳动法。传递歪风邪气通过山海关,连累东北。
南方重男轻女,杀死几千万女孩,要求自己亲生女儿对于没被杀死感恩戴德,挑战人类文明底线。污染东北百姓眼球,惊吓东北百姓良知。
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沈某认识张林,之后作为过桥企业参与燃料油业务。具体的交易模式为,天鑫公司将燃料油货物以提货单的形式转移给融洲公司,融洲公司再转移给协通公司和金某1公司,然后协通、金某1公司转移给中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收到协通公司和金某1公司的提货单以后,出具收货确认书给协通和金某1公司,并签订燃料油销售合同。协通、金某1公司收到中石化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后支付款项,融洲公司扣除差价后打款给天鑫公司。下游的中石化公司系张林安排,其曾与协通公司人员去实地查看油库码头。货款逾期后,张林称系因中石化系统排查保理业务暂停付款。
证人方某、张某2、何某的证言,证明三人系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员工,公司要求燃料油贸易为真实交易,为控制风险要求下游中石化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才支付货款。为查证提货单的真假,方某、张某2、姜某在张林的安排、陪同下实地查看油库。张林联系中石化下属分公司签订合同,通知协通公司可以签合同,并让张某2与刘某联系,对接合同等资料。与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签订合同时,“李某1”在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后发现李某1是天鑫公司的袁驰。中石化九江分公司的合同和收货确认函系桂某签字盖章。逾期付款后,协通公司曾收到张林邮寄的以中石化九江公司出具的因排查保理业务暂停付款的函。中石化湖南分公司2份、广东分公司3份、中石化武汉分公司1份的收货确认书系张林交给协通公司。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未收到过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提供的补充、终止协议,也未在协议上的签字和盖章。经张某2辨认,其没有见过湖南分公司提供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也不是协通公司签订。提货单一般是姜某让融洲公司工作人员将盖过融洲公司公章的提货单复印件交给协通公司,部分提货单、化验单系刘某提交给协通公司。
、证人徐某2、徐某3、俞某、邵某、顾某、鲍某的证言,协通公司“燃料油供应链项目”项目提案、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浙商资产董事会历次决议及回复、协通公司《中石化燃料油项目供应链业务流程管理方案》、《补充流程》及附件等,融洲公司与协通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协通公司和金某1公司用印审批单等证据,证明经张某1介绍,张某2、方某实地考察后,协通公司先后提交与中石化武汉、九江、广东分公司开展燃料油供应链项目提案。提案经过风控部、财务部、资产运营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审核并报董事会上讨论决定,浙商资产基于中石化公司的信誉和实力,同意协通公司与中石化下属分公司开展燃料油交易,在实货交易进行的时候由融洲公司向天鑫公司进货卖给协通公司,协通公司向融洲公司付款进货卖给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两个月的期限内武汉分公司延时支付货款给协通公司,协通公司以提货单转移的方式完成货物流转,燃料油直接由天鑫公司发给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中石化武汉分公司负责收货、验货并出具收货确认书给协通公司,协通公司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年化不低于12%。同时,为确保应收账款及债权成立,要求贸易必须为与中石化下属分公司发生的真实货物贸易,先收到提货单证明货到之后才与中石化下属分公司签订合同,协通公司收到中石化下属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后支付货款。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与中石化下属分公司一共做了14笔业务,江西、广东、湖北等地的中石化公司的回款有通过银行对公账号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结合的方式支付
证人鲜某、陈某1、余某1的证言,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合同变更说明、协通公司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燃料油重新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被告人杨晓霞、袁驰、刘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袁驰曾联系鲜某要其帮忙介绍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同意与协通公司开展燃料油过票业务。该笔合同系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过票业务。该公司没有收到捷易通公司开给该公司的两张承兑汇票,上述两张承兑汇票上“陈某1”的私章不是陈某1的。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出具合同变更说明给协通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据此协通公司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重新签订燃料料油购销合同
26、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情况说明、购销合同、终止合作函、天鑫公司货物收据、承兑汇票审批表及承兑汇票、协通公司委托书和介绍信、支付凭证,金公司鉴(文)字〔2016〕196号、〔2017〕11号、1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明:(1)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仅在2015年3月26日与协通公司签订过合同,侦查机关提供的协通公司和该公司于2015年4月8日、4月23日签订的两份燃料油合同均系伪造。(2)该公司与协通公司仅在2015年3月26日签订过一份燃料油合同,编号33200000-15-MY0623-0001,该编号与侦查机关提供的湖南第1份合同编号相同,但内容不一致。3月26日签订的这份合同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签署,该公司规定业务经办人无权对外签订合同。(3)该公司只在2015年4月28日、29日收到过天鑫公司出具的5193.03964万元承兑汇票,并已背书支付给协通公司,6张承兑汇票系协通公司张某2持该公司介绍信直接到湖南分公司取走。此外该公司未收到过湖北捷易通出具的4503.6万元承兑汇票。(4)侦查机关提供的两份合同和收货确认书上加盖的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5)该公司在2015年4月28日已向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终止业务合作的函》,在双方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结算后,即日起终止所有业务。
证人刘某1、杨某1、谢某2、陈某2的证言,证明经张林介绍联系,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发生上游为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下游为天鑫公司的三笔过票业务,但只成功一笔。第2笔业务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与协通公司、天鑫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第3笔业务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先后向金某1公司、天鑫公司发出补充协议(延期交货)、终止协议,对方公司均没有明确答复,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公司在合同系统记录为终止合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未收到过东某1石化油品提货单,也没有出具收货确认书,也未出具货权转移函。
9、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捷易通公司关于货权转移的函、湖北捷易通公司收货确认函,证明2015年4月3日、4月7日,该两家公司分别致函协通公司,称因中石化广东汉分公司当月计划额度已满,故将该笔业务燃料油的货权转移给湖北捷易通公司,由捷易通公司负责收货和支付货款,捷易通公司于4月7日向某公司书面确认,已收到该笔业务对应燃料油。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情况说明、购销合同、收货确认与付款指示函、天鑫公司收货确认函、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邮件截图、因保理业务排查延迟付款的函、金公司鉴(文)字〔2017〕9号、10号鉴定意见,证明2014年至2015年,该公司与协通公司签订了2笔燃料油采购合同,与金某1公司签订了1笔燃料油采购合同。第一笔,该公司向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天鑫公司,货物交接由协通公司和天鑫公司自行完成,该公司在天鑫公司确认收到货物后,将货款全额付给了协通公司。该公司未参与过货物交接,也未出具过合同以外的任何证明及函件。第二笔,该公司向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天鑫公司,该笔业务协通公司一直未交货,后该公司与其协商对合同进行了终止,协通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了终止协议,期间该公司未出具过合同以外的任何证明及函件。第三笔,该公司向金某1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天鑫公司,该笔业务金某1公司一直未交货,后该公司向金某1公司发出合同终止确认书,但金某1公司未予确认,期间该公司未出具过合同以外的任何证明及函件。以该公司名义出具的收货确认函上的合同专用章均系伪造,2015年8、9月份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名义,出具给金某1公司的两份因排查保理业务延迟付款的函件上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公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杨晓霞的供述,证明其做贸易的资金大部分为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公司经营的利润不足以支付银行及民间借贷的利息,2014年银行收贷后资金缺口达到两个亿左右。张林系其多年朋友,2014年因银行收紧贷款其资金周转困难,张林知晓其情况与其商议以虚假燃料油贸易套取资金方资金。经张林联系,先是与新华联开展业务套取了两笔资金,因其无法回款,其和张林均为该笔欠款进行担保。为继续套取资金,经张林联系,与浙商资产下属的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开展燃料油贸易。交易模式由张林提议确定,具体为天鑫公司把油卖给融洲公司,融洲公司把油卖给资金方公司,资金方公司把油卖给中石化,中石化把油卖给天鑫公司。资金方把钱打给融洲公司,融洲公司把钱打给天鑫公司,天鑫公司把钱打给中石化,中石化再把钱打给资金方公司。张林帮其套取资金主要是想让其还钱给新华联以免除担保责任,且张林从中收取了介绍费,从新华联到协通公司的业务,其总共给张林100万元左右现金的好处费。14笔业务均为没有真实货物的虚假贸易,但其向某公司隐瞒了该事实,开展正常贸易,高峰时期一年也只能赚一、二千万。而该14笔业务都是亏本的,每操作一次需花费几百万元,但为填补之前大额亏空又不得不做。14笔业务对应的油品提货单、出库单、质检报告、中石化武汉、湖南、广东分公司的收货确认书等用于证明有实际货物的资料,系其指使刘某根据张林要求伪造。协通公司与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先后签订的6份燃料油销售合同,均系其和张林事先商量后,由其指使袁驰冒充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1”和协通公司签订。为制造款项系从中石化下属公司回款的假象,指使袁驰联系中石化湖北分公司联系过票业务一笔,并指使刘某伪造合同变更一份使协通公司重新与中石化湖北省公司签订燃料油销售合同。其将款项支付给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后,湖北分公司支付给协通公司。其还指使刘某以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名义,先后伪造了两份将合同的收货、付款单位由武汉分公司变更为捷易通公司、武汉农业局物资站的函,并最终通过该两公司支付款项,致使协通公司信任交易系与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签订、履行的事实。张林参与签订中石化九江、广东、湖南分公司燃料油合同。其在中石化江西没有指标的情况下,先安排协通公司与中石化九江分公司签订合同,等指标下达后再安排江西分公司与协通公司签订合同。九江分公司的第三笔业务因为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没有指标而没有变更合同主体。以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名义出具的延迟付款说明等资料,均系张林指使刘某伪造的。其可以支配使用武汉农资站的财务章、账户。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后两笔业务,在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已终止协议的情况下,向某公司、金某1公司隐瞒该事实,使上述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款项。为制造货款从中石化公司支付的假象,张林、刘某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名义伪造了货权转移函,通过捷易通公司汇款给协通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多次出现逾期付款,后张林提出以保理业务暂停付款的理由,刘某伪造了相关函函件给协通、金某1公司。支付给协通公司的资金,部分是通过中石化相关公司的账户真实转账或真实背书支付,部分通过伪造中石化下属公司货权转移函,将款项交由其控制的下属相关公司支付,部分通过冒用中石化下属公司名义虚假背书支付。承兑汇票上的相关石化公司的财务印章、法人私章等系其指使刘某刻制。取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一部分用于维持公司的运转、生活需要。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好时,其曾与人合伙配资炒股,后亏损。前后加起来大概有三四十次去澳门赌博。
截止到2016年5月初其到新加波之前,其还欠银行贷款1.88亿元未归还。资产有天鑫公司名下的农家小苑、东晖物业和考拉物业名下的中百超市、万达写字楼、万达小区的住宅、铂金公寓的住宅。应收款为8000多万。银行里的贷款有光大银行的1.5亿(中百超市产权的一半做抵押的)、兴业银行的1亿、农业银行的8000万(农家小苑抵押的),负债有新华联的3000万、左某的1000万、冉某的700万,还有近6000万元小贷公司借款,以及其他一些个人的借款加起来有1000多万
被告人张林的供述,证明其与杨晓霞系多年朋友,为还杨晓霞人情,得知杨晓霞资金紧张后,通过居中牵线开展“贴钱做虚量”方式帮助杨晓霞获取资金。在协通公司之前也曾以同样的融资方式帮杨晓霞向新华联融资,后杨晓霞的天鑫公司没有按约还款,其还签了4000来万的担保。经人介绍,其认识了沈某,向沈某介绍业务,沈某要求交易对方为大型国有企业。最终浙商资产下属的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参与开展业务。交易的模式为,协通公司将燃料油卖给中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再卖给天鑫公司,合同约定2个月后中石化公司给协通公司付款。杨晓霞开展燃料油业务是为骗取资金还款。油品提货单是杨晓霞和刘某伪造,其曾联系武某我叫其帮忙叫提供油品提单、质检报告单、或是仓储单据之类资料发给刘某。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的业务,其清楚袁驰冒充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的“李某1”与协通公司签合同。中石化武汉分公司是不可能出具收货确认书的,其清楚收货确认书系伪造的情况下将1份收货确认书交给协通公司。江西、湖南、广东的业务均系其联系,也都参与了合同签订的过程。由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要求协通公司先盖章,杨晓霞指使刘某伪造了两份阴阳合同。其将伪造湖的南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盖好章的收货确认书带去长沙签合同,周某1使用伪造的印章在合同上盖章,其将伪造的收货确认书交给协通公司。由于前几笔业务不能正常回款,其害怕事情败露被中石化总部知晓,其请周某1帮忙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协通公司签订了第二笔虚假的合同。广东业务系其联系,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不肯在收货确认书上盖章的情况下其将伪造的收货确认书交给张某2。
50、被告人袁驰的供述,证明2014年之后,公司经营情况就不好,与协通公司开展业务前已经不做有真实货物交易的燃料油贸易,公司资金状况也不好。其还作为天鑫公司挂名股东为天鑫公司在银行贷款,小贷公司的贷款签字担保。利用虚假燃料油贸易套取协通公司、金某1公司资金系杨晓霞、张林商议的结果。其只参与过武汉的业务,杨晓霞指使其冒充李某1与协通公司签订合同。经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6份协通公司与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燃料油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上李某1的签字系其冒签。张林知晓其冒充李某1签字的情况。为持续制造货款系从中石化下属分公司回笼至协通公司的假象,其曾受杨晓霞指使联系中石化湖北分公司与协通公司的燃料油过票业务。
5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年底,天鑫公司就缺少资金开展正常贸易。14笔燃料油业务杨晓霞高买低卖,流转的成本很高,均是虚假的燃料油业务。杨晓霞让其配合张林开展业务,具体操作中也受张林的指导安排,受指使其伪造了合同文本、中石化下属分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油品提货单上的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收货证明书、延迟付款函等资料。张林曾将伪造的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带去长沙签合同。协通公司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的在第一笔业务中受杨晓霞、张林指使制造了阴阳合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业务中,其曾收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但受杨晓霞、张林指使,并未向某公司、金某1公司转交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其收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第二笔业务的合同终止协议,其按照张林的要求加盖了伪造的协通公司的印章寄还给中石化广东分公司。逾期付款后,杨晓霞和张林商议后编造排查保理业务整顿暂停支付货款的理由,其伪造相应函件发给协通、金某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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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9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