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invitro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瞎扯淡的
: 我老婆家在山东某地,确实名门望族,清朝时迁来做官,上百年枝繁叶茂,到现在也是人才辈出,没有一家闯关东的
: 闯关东都是当地贫穷活不下去的
对于封建糟粕,对于“乡贤”发自内心的跪拜,造成了南方把灭绝人性的价值观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深植在南方人内心深处,得到南方文化普遍的认同。如杀女孩、欺凌弱小、跪舔996资本家。
一个连自己是哪里人都不敢说的阴暗小人,还能装出一幅理直气壮的样子。这就是你们当地的文化特征吧,从来没有一个光明阳光的胸怀。以阴暗为荣。
证人武某1证言,证明德勤集团成立于2003年5月份,注册资金2000余万,任马力及其、武某2、武某3、魏某1各持20%的股份。后来公司引进其他投资者及上市,其等股份逐渐稀释,其等人至今并不清楚持股情况。2003年至2007年,其等五名股东均参与经营管理。2007年后,任马力准备公司上市,其等4名股东便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任何职务。2007年成立股份制公司前,其等4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4年后因资金紧张公司就停发了。2011年至2012年,任马力以造船为由,决定德勤集团在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浦某银行杭州分行等银行贷款,其等股东签字同意,但具体贷款情况不清楚。德勤集团在上述银行的贷款,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材料四人都签过,但具体贷款的过程、贷款资金用途都由任马力决定。2011年12月21日屠某账户转账给其及武某31582万元,实际该笔借款是德勤集团使用,这笔钱是集团归还的本金及利息。这笔1500万贷款是从2010年开始的,每年续贷。贷款资金是从银行出来之后,由其直接转到德勤集团提供给银行指定的账户上。贷款事宜是任马力跟其谈好的,具体操作是跟高备战联系。
(2)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任马力、其及武某1、武某2、武某3均系德勤集团2003年成立的创始股东,其等各占20%股份,后经股份制改造及融资,其等股份有所稀释。2003年至2007年,其在公司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工作,2007年任马力以上市为由,让其及原始股东武某1、武某2、武某3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直到2012年因集团经营困难而不再发放。2007年后,德勤集团由任马力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在银行的贷款由任马力操作。其据任马力要求在贷款材料上签过字。德勤集团在银行有很多贷款,需要股东签字的话任马力会打电话给其等4位原始股东,然后其等人签字。任马力说银行贷款是为了公司上市发展运力,但其并不清楚贷款的实际用途。其等4名创始股东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等情况。上述德勤集团经营管理事实在案另有证人武某2、武某3证言印证。
)被告人任马力供述,供称德勤集团成立于2003年5月,起初由其及亲属等担任股东,2008年成立股份公司并引入投资人,目前的股东包括其、武某3、武某1、武某2、魏某1持股64%,德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高管、员工激励持股8.9%,私募股权持股27%左右。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海洋运输、物流。德勤集团名下有德勤物流、德勤运输、昱辉物流、德勤智慧物流、德新海运、德勤船员、德勤制造、德勤修理等子公司。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所有的事务都要经过其同意、审批;章海华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自2008年入职后负责造船合同的签订,监管造船的进度和造船工程安全;高备战是公司财务总监,自2008年后负责财务方面的管理,与银行衔接贷款融资的事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参与德勤集团经营管理,德勤集团是其实际经营管理。2008年至2012年,德勤集团为了上市做了两轮股权投资,使用资金成本较大,即支付利息、买存款、财务顾问费等达到14亿余某1,部分利息费用是屠某个人账户支付,为开票费所支付的费用和虚增收入导致多缴纳税费达到1亿余某1,购船花费10余亿元。德勤集团2009年底报送材料准备上市,因证监会要求企业每年利润增长达到30%,但德勤集团因无法达标便自2010年始以虚增公司收入、利润,具体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大榭虎道、宁波达程等公司账户与德勤集团资金走账,并将浦某、民生、国开行等银行贷款资金回流到德勤集团及子公司账目,将上述钱款作为德勤集团运输收入虚假记账。为此,其让高备战等负责操控上述财务事宜。所以德勤集团自2008年始审计报告均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其上述作法就是为了将德勤集团及子公司收入虚增、运力提高、规模做大,有利于公司贷款,以及进一步顺利上市融资。
(7)被告人高备战供述,供称德勤集团主要有任马力及武某3、武某1、武某2、魏某1等大股东,另还有法人股东等。公司总裁兼董事长是任马力,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其他股东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章海华任公司副总裁,负责生产经营。其自2009年担任财务总监至案发,通过舟山德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约2%的股份,该德一公司是为德勤集团高管代持公司股份的单位。德勤集团下辖德勤物流、德勤运输发展公司、德新海运、舟山兴舟物流公司、德勤修理公司等子公司等。2009年始,德勤集团为上市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2011年3月德勤集团上市被否决,公司利润大幅下降并已亏损。同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损耗了大量资金,财务成本高企,但任马力并未放弃上市念头,准备再次申请,所以只能通过向外融资形成扩大运力、增加利润的表象。任马力与其商议决定由其负责经办,主要通过增加收入、其他成本方式虚增公司利润、资产,具体是其公司吸收风险投资,另方面以建造船舶方式向银行融资。如果上市被否公司便没有还款能力了。而贷款资金发放后均回流至德勤集团及子公司,被作为运输收入记账、虚增了营业收入,同时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并多缴纳了税款。故2008年至2013年德勤集团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被告人夏华供述,供称其系德勤集团财务部下属的资金部员工,主要负责德勤集团跟银行之间贷款的对接工作,包括联系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贷款资料,包括贷前基础资料和贷后检查资料的收集和递交、银行贷款放款的联系等工作。2009年始公司冲击IPO,但IPO过程费用很多,公司需要根据券商的要求来达到利润、运力标准,就开始盲目扩大。公司的财务压力也开始增大,2011年开始公司资金紧张,通过正常的收入已经不足以支付正常的财务支付、税费等费用,公司就通过对外向银行融资的方式来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2012年开始公司还银行利息、付税款的资金经常接不上。2013年经济情况更差,对外的借款很多,在工作中造的假材料太多。为了符合银行贷款的要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很多虚假成分等情况。
证人徐某、潘某1证言,证明其二人时任德勤集团员工,负责德勤集团的船舶监造事务,2012年3月始其二人多次去泰鑫船业监造船舶并向公司如实汇报船舶建造情况,泰鑫船业老板陈德祥负责接待其二人;在泰鑫建造的三艘船只中仅A1船台在建3.68万吨船舶,且仅造了几个分段,到2012年7月份便已停工,A2、A3船台计划建造的3.68万吨、4.7万吨船舶根本没有开工,其二人对此向章海华做了汇报。2012年10月,其二人按照高备战、章海华的要求,伪造了上述泰鑫船业没有开工2艘船舶的造船进度表、以宁波北仑天一船舶技术检测中心名义出具的船舶监造报告等材料。并经其确认,德勤集团提供给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上述三艘船舶的开工证明系虚假的等情况。
(2)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时任浙江合兴船厂董事长,其并不认识陈德祥、任马力、高备战、章海华等,从未接待过泰鑫船业或德勤集团的人员到合兴船厂看船。合兴船厂和泰鑫船业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泰鑫船业没有向合兴船厂租用船台建造船只。经其确认,侦查机关调取、内容为其方出租船台给泰鑫船业的船台租赁合同是虚假的,合兴船厂没有和泰鑫船业签订过船台租赁合同。合兴船厂从没建造过3.68万吨的船等情况。
3)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其时任浙江勤丰船业公司经营者,勤丰船业公司与泰鑫船业没有业务往来,其方没有将2号船台租给泰鑫船业使用,也没有建造过4.7万吨的散货船。侦查机关调取、内容为勤丰船业租赁2号船台给泰鑫船业的船台租赁合同是虚假的,合同上加盖的并非勤丰船业的真实公章。侦查机关在章海华电脑里提取的两张在建船舶照片是其公司在建船舶。以及泰鑫船业至今没有建造过完整的船舶等情况。
)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系“德勤128”号船舶承建人,2011年4月,章海华代表德勤集团与其签订了购买“德勤128”(4.7万吨)船舶的买卖合同、总价款1.758亿元,但船舶开建后德勤集团欠付其1亿余某1未支付,其2012年至2013年多次向任马力、章海华催讨,2012年4月德勤集团以抵押借款形式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1.4亿余某1,但并未将该笔钱款支付给其,至今尚欠建造费6114.5万元未付,该船舶被其留置在船厂至今。其租用合兴船厂的场地造船,与泰鑫船业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其在合兴船厂造船时,章海华多次带人来看船,其中包括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德勤128”船舶造好后停在台州玉环大麦屿,章海华联系其看船,让其安排小船载他们到船的附近转一圈,其帮忙安排了。其还拍过该船照片提供给章海华做证书用。合兴船厂的9号船台并非泰鑫船业使用等情况
证人丛某证言,证明其时系民生银行交通事业部杭州分部营销总监,2007年开始德勤集团便向民生银行贷款并能正常还本付息。2011年2月,德勤集团上市被否并按照证监会要求整改,任马力以建造船舶为由,向其行申请贷款,8月其行同意给德勤集团做额度4.15亿元的后置抵押贷款,由德勤集团以船舶购建项目担保方式抵押,即以该集团自称在泰鑫船业建造的2艘3.68万吨、1艘4.7万吨散货船作抵押。其作为该贷款项目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调查、管理等事宜,分部负责人张某3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后因民生银行资金额度有限,便联系杭州银行舟山分行一起做银团贷款,贷款调查等工作以民生银行为主。其行根据船舶建造进度节点与项目要求是否匹配决定放款,需要收集用款申请书、船舶监造报告,以及开展现场调查以确认实际建造情况,其负责现场调查拍照并附在贷后报告中。上述资料均由德勤集团任马力、高备战、泰鑫船业陈德祥等配合提供。但其行并未完全按照项目进度放款,实际项目落后于放款要求进度,德勤集团还说明称租用了勤丰船厂、合兴船厂船台用于建造船舶,其行共放款3次,直至后来因德勤集团还款困难,无法支付利息,其行便停止放贷。至案发,其行收取了正常利息及该项目贷款0.7亿元顾问费等情况。上述事实在案另有证人张某3证言予以印证
)德勤集团民生银行借据号9907201129058299、9907201129058294、9907201129058296贷款资料、授信档案文件、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信息备忘录、单位借款凭证等,证实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据德勤集团提交的贷款资料决定授信德勤集团4.15亿元贷款额度;并邀请杭州银行舟山分行参与组建银团,其中民生银行贷款承诺额2.15亿元,杭州银行2亿元;2011年12月19日,德勤集团任马力以购置2艘3.68万吨散货船、1艘4.7万吨散货船为由,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舟山分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授信贷款总额4.15亿元,分期发放至泰鑫船业在民生杭州分行账户;2012年4月24日,德勤集团将德勤128号船舶抵押给民生银行,他项权利价值1.42285亿元,并由任马力及武某1等人担保;2011年12月20日、2012年6月5日、8月3日,德勤集团任马力以建造船舶为由,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申请放贷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收款账户为泰鑫船业在该行账户,当日银行放款至泰鑫船业账户。
杭州银行贷款资料即银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等,证实杭州银行舟山分行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共发放德勤集团项下贷款1.675亿元。
民生银行2011年至2013年贷后检查报告等,证实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丛某等定期回访该贷款项下造船项目,回访对象为任马力、高备战并拍摄实系顶替的船舶照片附卷,银行贷后检查报告评定为正常;另,德勤集团还提交了泰鑫船业的购买造船设备、钢材等购销合同、资金支用审批单、采购合同等,以伪造贷款项下船舶正常建造的假象;以及船台租赁合同,内容为泰鑫船业租用勤丰船业2号船台,用于建造4.7万吨散货船、落款日期2011年4月9日;并在贷后审查时提交了煤炭、铁矿石运输合同等,以虚构德勤集团正常营业,具有还款能力等情况。
)被告人任马力供述,供称2011年德勤集团经营困难,导致资金流不足,所以德勤集团建造三艘货船,主要目的是为了以造船为名义通过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资金转账回流到德勤集团及子公司的方式,解决德勤集团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德勤集团在民生银行、浦某银行申请贷款都是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德勤集团公司经营由其做主,但发展方向等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程序。2011年,德勤集团以在泰鑫船业建造船台号是A1的36800吨货船、A2的47000吨货船、A3的36800吨货船为名义,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4.15亿元,民生银行张某3、丛某到德勤集团与其、高备战谈这笔贷款项目如何具体做方案,最后敲定了相关的船舶项目、贷款金额、担保形式、质押方式等贷款细节,高备战负责和银行对接授信、放款等环节。这笔贷款额度获批后,因为民生银行没有足够的贷款资金,所以就找杭州银行组成银团贷款,而后银行分批将贷款发放到泰鑫船业账户,上述资金实际没有投入造船,均回流至德勤集团账户,对此其和陈德祥在与银行签约前就谈好了。实际上该3艘船中2艘没有造、1艘船没造好,并且每阶段的建造进度均达不到银行要求放款的建造进度标准,其等就把陈德祥提供的泰鑫船业对货船进度状况描述的材料交给银行申请放款,且提交银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价款比实际合同造价要高。其、高备战、章海华3人对此均清楚,在贷款过程中高备战负责和银行对接贷款手续、对贷款资金做调配,章海华负责签造船合同、监造船舶,其负责全盘统筹掌握。提交民生银行的造船合同是高备战、章海华签字。期间,陈德祥说找其它船厂的船替代以瞒过银行查验,因为泰鑫船业资金当时实在是造不了这三艘船了,银行也催着去看造船进度,所以为了赶上造船进度符合银行的放款进度,其等便同意了陈德祥的替换方案。陈德祥提出拿勤丰船厂、合兴船厂的船替换泰鑫船业没开工的那两艘船。其、陈德祥、高备战、章海华便带着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丛某等人去验看顶替的船舶。贷款所需要的造船资料以及进度情况材料均是陈德祥提供,高备战、章海华向陈德祥要来后提交给银行,银行再放款支付。在民生银行和杭州银行第一次放款给德勤集团并支付给泰鑫船业后,银行知道了贷款方案中的两艘船并没有建造,就要求再找等价的两艘船顶替那两艘没有建造的船做质押,其找了德勤128轮船舶做了质押。德勤集团在民生银行贷款资金主要还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即支付贷款利息、买存款费用、财务顾问费、IPO的费用,补缴税款及公司亏损资金等。
(2)被告人陈德祥供述,供称2011年3月至8月,其以泰鑫船业名义与德勤集团任马力签订了三艘船造船建造合同,时间均在其2011年11月成为泰鑫船业法定代表人前,所盖公章是其私刻而来。为向银行贷款需要,其以泰鑫船业名义与德勤集团还签过上述船舶的三份合同,造价比真实的合同高,具体是任马力、章海华、高备战准备好合同让其签订。德勤集团实际支付其船款总共有4千余万元。这些船款支付承包商何某1等人造船款500万元,其他的资金都是用于船厂的基建施工、硬件设施等。故,涉案的三艘船只建造,一艘3.68万吨船舶在1号船台造了几段,至2013年7月因德勤集团无资金支付便停建,另两艘没有建造。用于收取贷款的泰鑫船业账户网银都交给德勤集团控制使用。银行贷后检查时,其按照德勤集团任马力的要求带民生银行丛某等人去勤丰、合兴等其他船厂看船,向银行人员谎称是泰鑫船业租用该船台建造项目船只,德勤集团陪同人员任马力、高备战、章海华等向银行人员虚假介绍。提供给银行的相关造船资料如其他船厂在建船舶照片、为在建船舶投保等是其按照任马力、高备战、章海华要求伪造的。侦查机关调取在案的勤丰船业船台租赁合同是其签字,当时是按照章海华或任马力要求签订并将他们在建的4.7万吨船舶说成是泰鑫船业租赁船台为德勤集团建造。其签字后章海华或任马力将无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拿走了,后来有无加盖对方印章其并不清楚等情况。
(3)被告人高备战供述,供称2011年3月德勤集团上市被否后,任马力为了继续谋求上市而要进一步扩大运力、增加利润,唯一办法是向外融资。德勤集团一方面吸收了风险投资,另一方面以造船为由向银行贷款。2011年5、6月德勤集团申请了民生银行的贷款项目,并提供了企业基本情况、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申请报告、还款能力测算表、船厂资料等。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张某3、丛某等人来其公司、泰鑫船业做过贷前检查。其、任马力等人参与汇报。后项目贷款授信就批下来了。之后,德勤集团以在泰鑫船业购建3艘船舶的项目为由,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舟山支行银团贷款4.15亿元,2011年11月始陆续放款计3.3亿余某1。所放贷款大部分回流至德勤公司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德勤集团补缴税款、经营支出、还贷、付民间借贷利息等。而上述3个船舶建造项目,泰鑫船业仅开工建造1艘船舶,德勤集团提供给银行的造船进度均是伪造的。民生银行需要的贷款发放资料即船舶建造合同、在建船舶保险、开工证明、船舶建造进度、付款通知书等,都是由其及下属提交,其通过章海华、陈德祥准备相关资料。贷后检查时,银行人员到现场发现船舶建造进度与其等提供的不一样,其还解释说船厂原因延误。德勤集团投入该3艘船舶建造的自有资金应为2.25亿元,但上述资金由公司通过筹资投入泰鑫船业账户后又多次流转回德勤集团控制的账户内,实际是没有自有资金投入造船。德勤集团对于民生银行贷款还款来源的保证,即主要以营业收入来保障还本付息都是虚假的。其等还伪造了泰鑫船业与浙江天道酬勤物资有限公司、南京溧水丰盛机电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购销合同,以提交银行审核放贷。德勤集团以泰鑫船业造船项目为由应投入资金4.7个亿,但实际留在泰鑫船业仅有5、6千万元,其余资金均回流到德勤集团。德勤集团资金调度是任马力决定,任马力交代其回流至公司具体贷款数额,其则负责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走账调配资金。德勤集团还通过大榭虎道、宁波达程、南京汇融等名义向民生银行支付了7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等情况。
(4)被告人章海华供述,供称其2008年春节到2012年底任德勤集团总轮机长,2013年春节后到2015年10月份任分管安全副总,2015年10月到2016年7月任分管业务副总。德勤集团造船的业务是其负责的范畴,主要是受任马力委托对外签订造船合同,造船合同技术项目的拟定以及造船项目的技术把关。2011年初,任马力让其跟陈德祥谈造船事宜。陈德祥说准备买泰鑫船厂来给我们造船,泰鑫船业共三个船台,其中A1船台已经造好了,A2船台做了一半,A3船台还没建造。任马力决定在泰鑫船业造船。其跟陈德祥谈好以后拟定造船合同,涉及付款方式等资金部分的内容是任马力、高备战定。2011年3月经任马力决定,其跟陈德祥签订了两条船的造船合同,其、高备战、陈德祥三个人在场,泰鑫船业的章是陈德祥带来加盖的。其、任马力等均知道陈德祥签订合同的时候还不是泰鑫船业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后,任马力、高备战都说要在泰鑫船业造3条船。高备战说过德勤集团和泰鑫船业的造船合同存在阴阳合同。实际上泰鑫船业除了A1船台36800吨的船造了十几个分段后在2012年6、7月份停工了,其它两个船台的船根本就没有开工。银行贷款资金实际没有用于造船。通过泰鑫船业这几个造船项目向银行融资来的钱最后都回流到德勤集团挪作它用。提交银行的船舶监造报告是其让员工徐某、潘某1按照高备战要求伪造的。2011年下半年,陈德祥给其两份船台租赁合同,说勤丰船厂和合兴船厂两个船台上的船跟我们要造的船规模差不多,可用于顶替泰鑫船业要造的两艘船,陈德祥说他已跟任马力商量过了。2011年7、8月,其和任马力、高备战陪民生银行人员去泰鑫船业核查,陈德祥汇报了情况。2012年的6月,其、任马力、高备战、陈德祥带民生银行人员去勤丰船厂、合兴船厂查看顶替的船舶,谎称是泰鑫船业租上述船厂船台给德勤集团建造的3.68万吨船舶
被告人高备战供述,供称2011年6、7月,德勤集团开始向某发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公司基本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申请报告,还款能力的测算、业务合同、合同船厂方的基本资料等。其中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都是虚假的,而放款资料都是陈煜徽让其提供,任马力让其去具体落实提交。公司是基于船舶建成后的运输收入以及IPO成功后募集资金的基础上来计划这个还款的,浦某银行客户经理陈煜徽对此知情。授信过程中德勤集团没有提供过任何开工建造进度的相关资料。关于船舶建造进度的一些资料是任马力落实章海华去做。付款通知书是其找人打印后让陈德祥盖泰鑫船业的公章。因为船舶实际没有建造,上述资料是为了配合银行贷款的需要去做出来的虚假资料。2011年9月浦某银行的授信批准前,其陪同陈煜徽、祖险峰去过泰鑫船业实地检查。按照其方提交的船舶购建合同的建造进度,当时应该要开工建设5、6个月了,陈煜徽、祖险峰看到了泰鑫船业根本就没有开工。陈德祥说在等银行贷款。贷款放后,陈煜徽要做贷后检查,任马力让其带陈煜徽看实际情况,泰鑫船厂开工建设了几个分段,其跟陈煜徽说船就建造到了这个进度,陈煜徽据此知道这个船造不起来了。期间浦某银行都是陈煜徽来公司做贷后检查。贷款资金放完后,祖险峰、陈煜徽向其提出要做存款回报,其经任马力同意后支付他们贴息费用是100余万元。浦某银行贷款资金直接打到泰鑫船业,任马力跟陈德祥沟通好后,将贷款回流到德勤集团控制的账户,并用作填补亏损,虚增营业收入、现金流等。德勤集团归还了两期浦某银行本息,至2013年12月资金链断了后就没有归还过。
被告人任马力供述,供称德勤集团在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德新海运在向国开行宁波分行申请项目贷款过程中需要提供自有资金投入的证明,而德勤集团、德新海运实际没有资金投入,账上没有钱,高备战跟其汇报了这个情况。因为民生银行不需要原件,其让高备战去造2份假的凭证提供给他们。给国开行宁波分行提供的1500万的电汇凭证是因为该行需要原件,其让高备战填写好单子后交给其,其独自到定海一家刻章店私刻了一枚银行的章盖上去。盖完之后其把凭证交给高备战,让他提交给国开行。其带了一份光大银行的真实电汇凭证,让刻章的人根据上面的章的样式来刻。原始电汇凭证是高备战找来给其,他知道其要去刻章,所以给其提供了一份凭证作为样板。高备战知道其去私刻银行印章用于伪造银行电汇凭证。后其等向银行分别提供了光大银行1400万电汇凭证、工商银行5000万网银转账凭证、光大银行1500万电汇凭证用于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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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9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