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estscenery 的大作中提到: 】
: 难以想象,如果将来北上广苏浙也全面老龄化了,全国养老金的亏空该怎么填…
@qdqd (清风明月),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东北这么穷,还这么浪费,活该经济
难道你不知道北方供暖政府是要补贴的???
东北现在什么财政状态???
没有钱了就让别的省份支援.
【 在 juristar (大家一般叫我“科”)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活着为了啥,有条件还不能享受了?非得供着你们南方
@qdqd (清风明月),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东北这么穷,还这么浪费,活该经济
难道你不知道北方供暖政府是要补贴的???
东北现在什么财政状态???
没有钱了就让别的省份支援.
【 在 juristar (大家一般叫我“科”)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活着为了啥,有条件还不能享受了?非得供着你们南方
@ xueche (venom),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主题:国家对东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当的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Dec 18 11:26:55 2020), 站内
花那么多钱养东北这些寄生虫干嘛,不愿镇守边关,可以用脚投票回内地。
@waitforyou (我要做富爸爸),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国家对东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当的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Dec 18 11:29:34 2020), 站内
扯淡,照你这么说其他边关地区怎么办,凭什么就不能享受。东北人就是懒人、素质差的太多了。自己把自己作死了。
@ mahan (Alfred Thayer Mahan),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国家对东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当的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Dec 18 11:06:22 2020), 站内
支付给老头老太太北京买房,三亚住酒店?
@kaixin2013 (开心幸运),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你们竟然还嘲笑东北???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Dec 12 13:54:13 2020), 站内
中国人谁愿意去印度呢
【 在 laokxu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么问题来了:南方人民风又好,素质又高,为啥不想办法冲到东北把这些好地方占过来,反倒要花钱养东北?是善还是傻?
:
@ fvfv (fvfv),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Re: 国家对东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当的
那个资源是大伙的,谁给你权利随便用的,要给南方人缴税,没钱就缴实物税
【 在 juri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东北本地能源本来就丰富,为啥不充分利用?
你南方老乡伪装大老板来东北诈骗,就没分点钱给你们几个?可怜到空调都开不起,不要脸的惦记东北的矿产是你们南方人的?
证人尹某某的陈述:2008年1月,我同学蔡某某从美国回来,我在北京接待她,通过她认识的吴建华。2008年春节前后,吴建华到哈尔滨称考察项目,我接待他时他自称有一家公司叫浙江艾尔派克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是吴建华通过其在香港的两家公司投资成立的,吴建华是董事长,出资资金2998万美金,吴建华说这个公司正准备上市,还给我看了公司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称这家公司的净资产是2亿元人民币,现在这个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有210万美金没有到位,他说这210万美金只使用一个月,可以给相当于银行4倍的利息。之后,我给蔡某某打电话问吴建华在美国上市的情况,蔡某某说吴建华的公司合法注册资本差210万美金,我就更相信吴建华了,为了帮他也是为了挣利息钱,我于2008年6月至7月间在哈尔滨筹集1438.5万元,我是按照吴建华的要求把钱汇到他指定香港兆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我将钱汇给他后他说钱不能马上还给我,他给我出具了一个抵押担保合同,用他公司的设备做抵押,后来我联系不上他了,我通过当地工商局了解到他的公司设备在抵押给我之前已经重复抵押给别人,资不抵债了。我从2008年8月开始就找不到吴建华了,他朋友都说他欠钱跑了。2009年1月9日,我在上海的金茂大厦的大厅里遇到了吴建华,我质问他为什么不按约定还钱还关机,他说钱还银行贷款了,已经没有了,可以把铁矿砂抵押给我,当时给我写了一个字据将铁矿砂交给我们销售,还当我的面给一个叫俞某某的打电话,但说的都是绍兴话我听不懂,打完电话他让我去找俞某某让他带我们去卖铁矿砂,但我找到俞某某后俞某某说吴建华打电话根本没说铁矿砂的事情,而且连云港的铁矿砂根本不是吴建华的,之后我就再也没找到吴建华,我就来报案了。我借钱给吴建华时没让他出具欠条,后来在我催促下他才在2009年1月13日及2月13日分别给我打了两个动产抵押登记书。我把钱借给吴建华后,他曾跟我说过因为美国金融危机,公司上市运作不了。我报案后才知道吴建华借我的钱到账后第二天就兑换成人民币挪作他用了。我把借款打入香港兆邦实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吴建华浙江艾尔派克包装公司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香港兆邦实业公司汇到浙江艾尔派克公司,香港兆邦实业公司的老板就是吴建华。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2007年年底我在北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吴建华,吴建华就向我咨询美国证券市场的情况,让我帮助他的公司在美国上市,由于我一直在美国生活,每次回国都是我好朋友尹某某在北京接待我,这样尹某某、我和吴建华在北京吃过几次饭。因为吴建华的公司(中国艾尔派克香港)在美国要上市,我就找到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他做的财务审计,审计发现他公司的注册资金还差210万美元。2008年初做完审计后我就告诉吴建华差210万美元。2008年春节后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吴建华来哈尔滨考察向她提出借款210万美元,我跟尹某某说我给他做的上市审计确实差210万美元,后来尹某某同意借款了,并且吴建华承诺他的公司上市依然由我给找的财务审计运作上市。2008年8月份,尹某某把210万美金借给吴建华,之后我和尹某某就再也找不到他了。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不影响国内公司上市。我在2008年帮吴建华的中国艾尔派克公司在美国运作上市的时候我见过他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当时是2008年2月15日吴建华让他的秘书徐琪通过邮件发给我的,内容记载的是他的企业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负债表里显示中国艾尔派克包装有限公司2007年当时企业总资产是约4.55亿元人民币,负债1.94亿元,净资产是2.61亿元)利润是0.6亿元,这些我可以提供给办案机关。我当时收到他的材料后看到他的企业状况很好,吴建华给尹某某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利润表和给我的是一样的,尹某某就是看了这个材料才相信他是个大老板将钱借给他的。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08年10月末,我爱人尹某某跟我说她借给别人210万美金,现在人找不到了,应该被骗了,这个人叫吴建华,在绍兴有企业。我于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去绍兴找过吴建华四次都没有找到他,他的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有几个包装线在生产,看不出经营状况,只看到工人要工资还有企业要欠债的,其中第四次我爱人在上海遇到了吴建华,他说用铁矿砂抵债,这样我和我爱人去了艾尔派克公司,当时是俞某某和周承敏接待的我们,俞某某说根本没有铁矿砂,吴建华和他通电话也没说铁矿砂的事,我们提出用生产线抵押,周承敏安排人在工商局做了个动产抵押,但我们一看这些生产线已经重复抵押了,而且抵押物也不值210万美金。
5、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10月份从中国艾尔派克公司派到浙江艾尔派克公司去帮忙的,这两个公司老板都是吴建华,他是董事长,我是中国艾尔派克公司的董事长助理。2008年12月份或者2009年初,吴建华给我打过电话,但是没有说铁矿砂的事情,他用浙江绍兴话跟我说有个姓尹的女的这两天到浙江艾尔派克公司找我,让我接待一下,别的什么都没说。大约十天后姓尹的女的来了,拿了个吴建华写的条向我要铁矿砂,我感到莫名其妙便告诉她我没有铁矿砂,吴建华在我这也没有铁矿砂。现在我也找不到吴建华,2009年1月末我就不在他那干了。
6、证人严某某的证言: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份,我在浙江艾尔派克包装公司任财务主管兼会计,董事长是吴建华,公司所有财务是吴建华一支笔审批的。2008年6月30日进账99.8万美元、2008年8月4日进账66万美元、2008年8月5日进账42万美元,这三笔款项是从我们的股东兆邦实业有限公司打进来的,兆邦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由吴建华控制的,这三笔钱进账后于2008年7月7日转给艾尔派克中国有限公司683万元,然后艾尔派克公司开了一张汇票683万又转给了一个叫陈丽萍的,是吴建华让转的。2008年8月8日转给艾尔派克中国有限公司7396704元人民币还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支行贷款。实际上浙江艾尔派克公司和艾尔派克(中国)有限公司是一个董事长,都是吴建华控制。浙江艾尔派克公司2005年至2010年4月总资产1.5亿人民币,有将近1亿左右的外债(银行贷款6千万,往来款4千万左右),2005年至2008年企业始终盈利,2008年至2010年企业就亏损了。2005年至2007年公司始终有6千多万贷款,总外债有1亿元左右。2008年总资产2.5亿元,外债是欠银行6千多万,往来账欠4千万左右,十条生产线抵押出去了具体抵押给谁不太清楚。2008年9月开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了,经查资金不足还有债主上门要钱处于半停产状态,所以到了2009年公司总资产2亿元左右,外债账面上是1亿多,吴建华当时在外有好几个亿欠款用设备、厂房作抵押没有入账的,企业已经停产,资不抵债了。2010年4月份之后我就辞职了。吴建华向尹某某借款210万美元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是在接到吴建华的指示收到这210万美元时才知道的。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吴建华当时向尹某某借款时出具的浙江艾尔派克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利润表、企业资产负债表不是我们财务部出具的,内容也是不真实的,固定资产是对的,无形资产(指土地)是对的,企业往来数据不真实,企业的总负债没有写出来,所以这三份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是不真实的。我没见过陈丽萍,我了解她是绍兴专门干民间高利借贷的,但吴建华与她是否借贷关系不清楚。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份,我给尹某某开车。2008年3、4月份的时候,吴建华来北京住在长富宫宾馆,我开车拉着尹某某在宾馆茶座和吴建华见的面,吴建华拿出一叠材料给尹某某说是他的企业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报告说要借钱,具体吴建华向尹某某借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一起见面的还有尹某某的朋友张某某。2008年3月至5月,吴建华来北京,尹某某让我帮他出车。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吴建华向尹某某借钱的情况与证人杨某某证实的一致。
9、证人邢某某的证言:我和吴建华是朋友关系,2005年初,吴建华成立浙江艾尔派克公司让我做他的董事长助理,一直到2008年企业资金链断裂就不做了。吴建华向尹某某借款210万美元的事情我当时不知道,2008年10月份左右,尹某某到公司找吴建华我才知道,当时尹某某找不到吴建华就找我问吴建华在哪,我问他什么事情,他说吴建华向她借了210万美元用于企业注册资金到期不还,第二天我就与吴建华通话告诉他尹某某找他要钱,吴建华告诉我不用管,他是向蔡某某借的钱不用管她,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浙江艾尔派克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其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真实的,我感觉利润与实际不符,具体我也说不清楚。企业有多少负债我不知道,我知道我经手办的有4000万银行贷款,俞某某当时给浙江艾尔派克公司和中国艾尔派克公司办理了银行贷款有3亿元左右,企业还有外债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
9、证人聂某某的证言:我跟吴建华是合作关系,2003年,吴建华找我准备找项目投资,我介绍他做艾尔派克空气包装项目,2004年至2008年10月我们一起合作。2004年吴建华出资在香港注册兆邦实业有限公司,吴建华说他对海外业务不熟就让我做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是吴建华,之后又由吴建华出资在绍兴成立了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有限公司,2007年吴建华又成立了艾尔派克中国有限公司准备做钢材及铁矿砂生意。香港兆邦实业公司我是法定代理人,实际这个公司是空壳公司就是为了在国内做假的港商投资用的,实际出资人是吴建华。艾尔派克浙江包装公司出资有吴建华的兆邦实业公司、上海德能创业公司及杭州金兆公司的叶兆平投资,吴建华是董事长、法人代表,股东有我和叶兆平,因为我懂技术,吴建华让我任总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并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叶兆平的股份我不清楚。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是吴建华,总经理是我,吴建华承诺给我的股份实际没给。2008年4月,吴建华给我打电话说香港渣打银行要给我打电话说要投资3000万元,要是打电话问企业年销售报表时让我夸大将实际销售额1100多万夸大到1亿多,准备在美国上市,我当时没同意,我就是这样知道他准备将公司上市的。我听员工说他找一个叫蔡某某的帮他运作在美国上市,由于我反对上市他就不跟我说这个事了。我不认识尹某某,吴建华向她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2008年6月30日、8月4日、5日,香港兆邦实业公司在上海澳新银行账户汇入的三笔美元是吴建华让我接收,并让我转到他的浙江艾尔派克公司,我就按照他要求转回他指定的账户。吴建华于2008年向尹某某借款210万美元并用浙江艾尔派克包装公司生产设备做抵押做了一个还款承诺,同时有董事会的会议决定并有董事成员签字的事我不知道,更没有在承诺书上签字,签字是伪造的,我发现香港兆邦公司的名章也被吴建华伪造了。吴建华除了做包装生意,以前做煤炭,后来做包装以后还做过铁矿砂。2008年9月份,吴建华通过一家有资质的公司买了5、6千吨铁矿砂付了百分之三十款,铁矿砂信用证有限期90天对外结算,吴建华提铁矿砂时应付剩余的百分之七十余款,由于吴建华提出先欠着卖完铁矿砂再付余款,对方公司不同意,由于吴建华违约,铁矿砂就赔了。具体他跟哪个公司签约买铁矿砂我不清楚。
10、还款承诺:出借人尹某某,借款人吴建华,担保人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08年6月至7月止,应吴建华的借款要求,尹某某已将2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通过其亲友打入吴建华指定的ANZ银行上海分行,该款项为出借人所有,借款人已全额收到上述借款,并对上述借款事项无异议。借款人承诺2008年12月15日前全部归还,借款期间或逾期期间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付出借人损失,为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为借款人对出借人上述借款提供还款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与律师代理费用)本担保条款独立有效,不因主债务性质或担保人与债务人关系影响担保条款效力。借款人吴建华(签字),加盖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印章,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
11、还款承诺书:吴建华承诺在2009年1月20日前还尹某某捌佰万人民币,余款及相关费用在2009年2月底前结清。
12、董事会决议: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临时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吴建华向尹某某借款210万美元提供还款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董事吴建华、聂某某、李云敖(签字),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
13、财产担保承诺书:吴建华同意用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吹膜机作为抵押,如吴建华不能在2009年2月前还清尹某某的借款,尹某某有权出售设备。同意将连云港25000吨铁矿砂交由尹某某由尹香代为销售,货款用于归还欠款。承诺人吴建华(签字),日期为2009年1月9日。
13、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吹膜机生产线型号为APTB-1300QA,截止2009年2月9日没有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该设备价值2467万元。加盖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章,日期为2009年2月9日。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注册资本2998万美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股东发起人为上海德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兆邦实业有限公司。
15、尹某某报案材料2份:2009年3月25日尹某某书写的两份报案材料,内容与尹某某陈述笔录基本一致。
16、尹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等证据:尹某某提供的向香港兆邦实业有限公司帐户汇入美元、人民币的汇款凭证、汇款证明;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验资报告;艾尔派克(中国)有限公司给付陈丽萍60834708.74元的记账凭证及支付中国农业银行1150000元的还贷回单。
17、浙江艾尔派克公司动产抵押情况材料复印件:证实2008年尹某某借款时浙江艾尔派克公司欠款及设备抵押情况。
18、绍兴市工商局档案室出具的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证实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被告人吴建华的供述:2008年我通过北京的朋友认识的蔡某某和尹某某,当时我和蔡某某商议浙江艾尔派克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事,这时认识了尹某某,因为公司上市资金紧张,08年上半年我向尹某某借了210万美元。后来因为美国金融危机公司没在美国上市。我向尹某某借款时给尹某某签订了一个还款承诺,承诺是银行4倍利息,以浙江艾尔派克公司为担保,最迟08年12月15日还款。这钱我没还,利息也没给,我没钱了破产了,这钱我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我认为我就是代表公司,这钱到我公司账户后都用于公司经营用了。没有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借钱时我对尹某某说上市公司对注册资金有要求,我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不够。尹某某借款后多次找过我,2009年在金茂大厦碰到过,尹某某追我还款,我告诉她我没有钱公司也没有钱,我又给她重新做了一个承诺书用铁矿砂给尹某某代为销售用于还款,尹某某是否找到铁矿砂我不知道,这事俞某某知道。我在连云港有铁矿砂,后来这个铁矿砂被拍卖了,最后给铁矿砂的供应商了。我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我不管生产的事,我的公司多忙不过来,我控制的杭州金兆、上海德能、艾尔派克等公司因为借钱太多还不上了,现在都倒闭不行了。尹某某借款是为了高息、为了利益才借的,她也有过错。我不知道尹某某及家人到公司找我,找我要钱的人太多了,我管不了那么多了。我向尹某某借钱用于我自己公司注册资金,便于在美国上市,由于美国金融危机我的公司没有上市,这210万美元我公司找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注册资本金,将美元结算成人民币,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还银行贷款,一部分用于还个人借款。我不承认诈骗,我只是借款还不上了。庭审中,吴建华称是向蔡某某借款210万美元,借据是跟尹某某签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建华在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公司欲在美国上市缺少注册资金为借口,利用虚假的盈利报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财物用于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吴建华当庭辩解没有诈骗被害人,所涉及的款项系向蔡某某借款的辩解,已被当庭出示的证据所否定,故不予采纳。吴建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钱款,用于偿还欠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提出吴建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用途及公司资产情况真实,本案部分证据存疑的及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吴建华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吴建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建华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3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建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438.5万元。
--
FROM 59.10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