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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库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一是建造或购置私有住宅的个人,二是建造租赁用住宅的个人(或法人)以及地方住宅供给公社,三是建造出售用住宅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或民间开发商,四是从事旧城改造的企业等。其中以第一类为主要的业务内容,从到2001年年末为止的贷款实绩来看,这一类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84%,在住宅套数中占75%。
从公库对个人申请贷款的审查标准来看,公库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公库要求申请贷款者的月收入应在月还款额的5倍以上。公库可为购房者提供占房款总额60%的贷款。贷款的偿还期最长可达35年,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分期还款方式。
日本于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该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设可满足健康文明生活要求的住宅,并以低廉的租金提供给居住困难的低收入者,从而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福祉的增进”。根据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的解释,该法是以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为依据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国民都有过上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改善”。也就是说,公营住宅是政府在居住生活领域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手段。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公营住宅是以地方政府(分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作为提供主体,“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上。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建设或收购费用的补贴,一种是对房租差额(承租方标准负担额与市场租金水平之间的差额)的补贴。
公营住宅对承租人有明确的收入上限规定,其对象群体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的25%的阶层。公营住宅的房租是根据拟承租者每年申报的收入以及公营住宅所处的位置、面积、建成年限以及其他条件决定的。公营住宅一般采用抽签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选取入住者,但对于住宅贫困度特别高者、收入低的老人家庭、母子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给予特别照顾。
另外,为了对低收入阶层中的特困阶层加以特别对待,《公营住宅法》中还规定了“第一种公营住宅”和“第二种公营住宅”的区分。第二种公营住宅面向特困阶层,租金更为低廉,在房屋的面积、结构、材料等方面也相应地降低标准。如第一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70平方米,第二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66.7平方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对第一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二分之一,对第二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三分之二。
对于入住之后收入水平超过上限标准的承租人,公营住宅法规定其必须在三年之内搬出公营住宅,在搬出之前对其租金水平按规定进行上调,以体现公营住宅的政策目标。
自《公营住宅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不间断地进行了公营住宅的建设。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公营住宅的建设规模也达到高峰,最多时达到每年10万套以上。到2000年底为止,日本共建造了217万套公营住宅,为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公营住宅的建造数保持在每年3万套左右,且其中的3/4为改建。
【 在 histospr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国家和地方公共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 建造足够健康的文化生活的住宅,
: 以低廉的租金出租或者转租给低所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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