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还真没有了解过这个。刚刚搜索了一下: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通称“敌国条款”,原文: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附: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主要是针对德国和日本的。
敌国条款简单点说就是我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不经安理会批准收拾以上国家。
【 在 lobachev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敌国条款是什么时候定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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