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网友遭遇了4S订车不按期交货的问题,我们也同样。为此,我们特地咨询了律师,律师答复如下:
第一,订车不按期交货,如果是“定金”的,4S要双倍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S店延期交车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
因此,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不仅仅是预付款,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性监督保证;而订金只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单方面保证,当双方对履约发生异议或分歧时,如果商家违约一般只需退还订金即可,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法庭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订单中有“特别约定”:如因生产厂商供货原因导致本订单不能按期执行时,销售方有权要求订货方变更预订单内容或取消订单与4S店签订的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此订单内容是由4S店自行拟定的,其内容的约定对免除4S店责任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订单免除4S店责任的霸王条款无效。
综上,订车后未按期交货的网友,大可不必担心,直接到法庭投递诉状即可。这种案子,各种条件非常明晰,连律师都不用请,自行就可以解决。
附上一则法庭判决案例(来源:《消费者周刊》时间:2012年9月13日 作者:鲁苏生 唐根金 姚民)
收了定金交不出车,店家应双倍赔偿
2011年11月,消费者丁先生向某品牌汽车4S店订购了一款1.8T手动舒适轿车,双方签署了一份订单,约定年底前提车,小丁当场向4S店付了5000元定金。
然而眼看就要到年底了,4S店却没有丝毫消息。丁先生向4S店催货,被告知厂家已经不再生产这款车型,无法在年底前按时交车。同时,店家要求丁先生重新选一款车型。丁先生拒绝了4S店的要求,一气之下将这家4S店告上法院,要求该店双倍返还购车定金。
庭审中,4S店抗辩称,双方签订的订单中有“特别约定”:“因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导致乙方(买方)预订车辆无法按约供货,乙方不同意甲方(4S店)更改车型,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4S店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多返还定金5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单合同依法成立且已生效。丁先生交付定金后,4S店理应按约供货,现4S店不能按约交付预订的汽车,已构成违约。依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4S店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对4S店辩称订单中的“特别约定”,法庭认为,由于4S店不能证明不能交付预订汽车是因“厂家不再生产该车型”所致,因此对4S店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庭同时指出,4S店订单中的“特别约定”,排除了消费者要求4S店按约供货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店方自身责任,明显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4S店向丁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吴中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不仅仅是预付款,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性监督保证;而订金只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单方面保证,当双方对履约发生异议或分歧时,如果商家违约一般只需退还订金即可,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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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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