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问一下开门杀的责任判定
有病应该不行
有几个奇怪的地方,你开的是右侧门吧,怎么撞到摩托车的?摩托车应该在机动车道啊。
难道你们是在机动车道中间停的车?
我记得有案例,开门杀司机全责的。
近日,网约车司机于某(化名)接载乘客到罗村某广场。行驶至目的地时,于某因贪图方便,将车停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边,且未尽提醒义务就让乘客开车门下车。
乘客开门时,也没多加注意,于是与经过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受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
以上两宗事故的发生
皆因小车司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且下车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来车
或乘客下车时
未及时提醒注意来车
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因此
两辆小车的司机
均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在 foreverdh 的大作中提到: 】
: 亲戚生病去看病,打网约车到医院门口下车开门杀撞到一骑摩托车的,警方说司机没停在安全位置,于是判与司机同等责任,因行政复议时间已过,想提起诉讼,有以下几点,不知道是否能影响到责任判定
: 1.亲戚抑郁症一类,出现了严重的精神恍惚和幻觉,有就医前1-3天的多次通话记录、微信记录,能判定出现过此类症状,当天也挂了心理科,有挂号单
: 2.因知道生病,且是精神状态方面症状,下车前,再三与网约车司机确认,是否可以开门,司机至少回答两次可以,有网约车通话记录可证明,于是开门下车
: ...................
--
FROM 218.247.161.*
案例判有责的也有
2024年2月一天早上,司机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远县某酒店门口路段、停于中间机动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后排乘客冯某开门下车,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平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且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经认定,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2.6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直接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黄某0.8万余元,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某0.3万余元。
【 在 omec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按我的理解,作为付费乘客,如果开门时候得到了司机的确认可以开门,那乘客应该是无责的。有责任的是那种司机不同意但是乘客强行开的,司机都很难无责。
:
--
FROM 218.247.161.*
按常理,乘客司机都应该担点责任,乘客是直接开门的人,要是给无责,也不合适
【 在 omec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案例里司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反向理解应该是没同意也没反对。另外在道路中间停车,是否是乘客临时起意要下车的。
:
--
FROM 218.24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