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无人驾驶即将有法可依
5月27日,深圳市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多部法规将提请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是由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一部重要法规,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其包括L3有条件自动驾驶、L4高度自动驾驶、L5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上路条件:
《条例(草案)》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L3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L4高度自动驾驶和L5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不配备驾驶人。
销售登记上牌:
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为了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先行先试,《条例(草案)》规定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在相关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交通事故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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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自动驾驶系统缺陷造成的事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3、五百万三者险起步,载人车辆的座位险也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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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以后司机/车主和厂家的矛盾又要加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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