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此次《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及违章,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 xingfujia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有没有哪个品牌的车带自动驾驶,而且车厂敢承担因自动驾驶导致事故的赔偿责任的?
: 个人一直觉得,自动驾驶不光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
: 如果所谓的自动驾驶只是提供一些自动化的提示或辅助,合法依规安全驾驶的责任还是全由驾驶人承担,车厂半点责任不担,那还是踏实点叫辅助驾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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