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规可没说衰减80%是自然衰减还是人为衰减,再说也不存在什么自然衰减,都是人为衰减,你所谓的自然衰减,也是BMS的程序在控制着充放电Ah数,也是BMS的程序根据电芯电压判断充电截止时机和放电截止时机,只不过BMS程序有的是一开始写好了不需要更新,有的是一开始写的不完善后期需要OTA更新或线下更新。
区别仅仅在于,你的预期自然衰减可能需要好几年,而OTA更新BMS程序后导致一年左右就衰减到你预期需要好几年后才能衰减到的比例,但实际上衰减速度并不是像你预期那样是个极其平滑缓慢的曲线。
所以国家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定义每年的允许衰减比例,例如第一年衰减超过xx%、第二年衰减超过xx%就被判断为质量不合格等等,因为电池本身的固有特性和使用行为均会对电池衰减程度造成影响,这些特性国家还没有明确掌握,本身电车也是新事物,新事物就意味着有风险,意味着相关消保法规不够完善,也意味着厂家也对此并不充分掌握产品的寿命规律。
拿成熟产品的厂家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来说新能源汽车是没有说服力的,无论如何,不成熟电车产品的用户都是整个行业进步的牺牲品和代价,但后期产品会越来越成熟,因为厂家也需要经过实践才能总结经验教训。这个过程需要一部分消费者成为行业进步的垫脚石,你们为全行业技术成熟和进步做出了贡献,当然你们也提前获得了电车的享受,有利有弊。单单拿利益受损出来说事儿,有失偏颇!
【 在 semilog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呢? 结论是啥?
: 鼓励车厂侵害消费者利益?
: 分不清是非对错偷换概念,说你谁水军算是客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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