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对于AP和FSD没什么意见,但是我对于它们的名字很有意见。“自动驾驶员”、“完全自动驾驶”,没接触过的人有可能会觉得它就是一个可以实现自动驾驶的系统。事实上这么以为的人也不在少数。我觉得商标法和广告法应该加入这方面的条款,管管这事。
【 在 zzybh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是风险控制这几个字。20km堵车的时候交给他又如何呢?
: 无论现在fsd美国测试视频展示的多么好,他还是L2
: 司机永远要做到了解系统能力边界,控制风险这两件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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