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6]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和关键时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根据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6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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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生产企业要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与用户充分沟通并签订保密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地方监测平台。企业监测平台应设置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对应车辆的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生产企业要合理设置整车及电池安全阈值,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争取逐步纳入监测平台。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测数据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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