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orange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1.(二)推动自用充电桩智能化升级。因电动汽车企业、充电设施企业作为充电桩服务方,在街道、社区不配合的事实情况下,无法作为“实现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的主体,也不应作为“推动自用充电桩智能化升级”的实施主体。
: 建议修改为:各区政府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推动自用充电桩智能化升级,实现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电动汽车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充电设施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电动汽车用户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少于1年)的固定停车位上配合建设或升级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自用充电桩。
: 2.(五)推进存量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建议明确“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的扩容指标。
: ...................
------------------------
鼓励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这事儿不出事故皆大欢喜,万一自燃着火,就是无尽的官司
--
FROM 222.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