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管理非常文明、现代化,这是有对比的。明朝也有廉租房,是皇帝看见京城贫民太多,搞的“德政”。与宋朝相比,显得缺乏制度化。
宋朝店宅务的账目管理非常周密、严格。天圣五年(1027),“勾当店宅务”朱昌符提议推行一套极详尽的账簿管理获批准。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月纳簿、退赁簿、赁簿、欠钱簿、纳钱历、场子历、亲事官历、卯历、宿历(值日表)、减价簿、辍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旧界倒塌屋簿等。
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禁止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承租:“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租户也不能转租:“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凡租住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要填写“赁历”;退赁之时,“令监官躬往检覆”,又“令先纳旧历,方得起移”。
政府还立法规定了租户自行改建房屋、添修的那部分建筑物产权归属等问题。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称,“店宅务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折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一道法令说,“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店宅务无得旋添漱钱,如徙居者并听拆随。”意思是说,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务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赁之时,如果租户添修之物无碍于房屋主结构,允许租户拆走;如果拆动后影响房屋质量,则该添修物不准拆走,而归属于官。
从这么完备、细致的公租房制度也可以看出,宋朝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相当“现代化”与先进性的。
明朝朱棣虽然建造了一批公租房,却未能建成公租房制度,明政府对“廊房”的日常管理非常粗疏,既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亦不见出台相关规章,连每季收租,也是“选之廊房内住民之有力者一人”,指定为“廊头”,负责某一片区的房租。“行之岁久,内外势隔,交纳为难”,凡被指定为“廊头”的,往往因为收不到房租、须自掏腰包倒赔租金,“率至破家”。如此粗放之管理,令人目瞪口呆,跟宋代的店宅务不可同日而语。
【 在 gqzhb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角度不错,但要是有其他朝代的对比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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