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林》2010年第1期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田志光的《北宋前期宰相官衔
再探》,认为(据摘要):
北宋初至宋神宗元丰改革官制以前,宋朝中央政府(中书门下)一直以他官(本官
阶)加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任。门下省之长官“侍中”只是宰相进官
加恩的一种兼官,北宋前期并未出现直接以“侍中”拜相而不以“同平章事”系衔
的情况。
其实要证明该文的观点很容易,田文中只要能够找到某人一个完整的系衔中能够同
时包括“侍中”(中书令亦可)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可,但事实上,他是找
不到这种可能的。
首先要厘清一个观点,何谓“拜相”。广义来说,担任宰相的官职,即可谓“拜相
”;狭义而言,在前项前提下,在中书门下具体管事,方可称为“拜相”。田文中
虽针对的是狭义的概念,而实际上,在拜相的问题上,广义狭义的区别就在于“管
不管事”,而在制度上却不存在差别,因此,田同学如果能够在“使相”的官衔中
能够找到系衔中同时包括“侍中(或中书令)”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亦可证
明其观点正确。
由于田文中找不到这样的系衔,因此,这一论文只能用推论的方式或曲解史文的方
式来得出这一结论了。
田文中首先举的例子是范质、丁谓、冯拯和韩琦,另外又谈了赵普以侍中为相的情
况。
一、范质
田文中称范质:
并于显德元年(954)五月癸巳加司徒、门下侍郎、平章事、弘文馆大学士,时已
为首相。北宋建隆元年(960)二月,太祖受禅加恩,范质守司徒兼侍中,其本官
不变,兼官由原来的门下侍郎,升为侍中。《宋史》及《东都事略》的本传皆言其
“加兼侍中”。李焘《长编》更直接言“侍中”是其加官:“司徒、兼门下侍郎、
平章事范质加侍中。”
简单点,田文认为范质在建隆元年二月(960年3月5日)前系衔(部分)为:“司
徒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后为:“司徒兼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而本文的观点认为,之后的系衔即应为“司徒兼侍中”。事实上,田文找不到
此后范质仍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系衔的任何证据,反而在《宋大诏令集》卷
65《范质等罢相制》中有范质的系衔:
“司徒、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范质,贞规镇俗,……”。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
二、丁谓、冯拯
田文中对丁谓和冯拯加侍中描述为:
乾兴元年(1022)二月仁宗即位,……“宰臣丁谓加司徒、冯拯加司空,枢密使曹
利用加左仆射,并兼侍中。”……,宰相丁谓、冯拯之本官并升为三公,兼官则俱
升为侍中,此次加恩,就连并非宰相之任的枢密使曹利用也兼带侍中之衔。
田文此处认为加官之前,丁谓系衔为“司空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加
官后为“司徒兼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加官前为“尚书左仆射兼中书侍
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加官后为“司空兼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田文仍然无法找到丁谓、冯拯加官后仍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证据。但《续资
治通鉴长编》天圣二年九月丙寅条有:“冯拯罢为武胜节度使、检校太尉、兼侍中
、判河南府”。冯拯是以病罢相,例无贬理,而使相带“同平章事”亦为常事,此
处仅作“兼侍中”可证无“侍中同平章事”之理。
三、韩琦
田文称:
治平四年(1067),因神宗即位推恩,韩琦升为守司空兼侍中。其本官由尚书右仆
射升为三公之一的司空,兼官由门下侍郎升为侍中。
同前面一样,田文找不到韩琦“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依据来。但《宋大诏
令集》卷68《韩琦罢相除陈郑两镇节度出判相州制》却记载了韩琦罢相前的完整系
衔“推忠协谋同德守正亮节佐理翊戴功臣、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兼侍中、昭文馆
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上柱国、魏国公、食邑一万二千户、食实封四
千六百户韩琦”,却又哪里来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四、赵普
田文无视史文中赵普第二次第三次拜相时的真实系衔,仍然一意认为“侍中同中书
门下平章事”的存在。甚至“笔者认为是制文中省略了‘同平章事’,并不能说赵
普这两次是以‘侍中’拜相,因为赵普的任相本官是三公之一的司徒与三师之一的
太保,侍中也只是兼官而己。”
事实是,《宋大诏令集》卷51中赵普两次拜相的系衔分别就是“守司徒、兼侍中、
昭文馆大学士”与“守太保、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没有任何理由地认为“省
略了‘同平章事’”,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对史文的曲解。
结语
由上可见,田文所举的数人数例中,不但找不出哪怕一例“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的实际证据,而且有很多依据可证明“侍中”不带“同平章事”衔。由此所得出
的结论也就无足而论了。
田文甚至对史文也有读错的,仅举一例而言:田文中引邓洵武《神宗正史·职官志
》称“尚书(令)、中书令、侍中、丞郎以上带同平章事,并为宰相。”,于是得
出结论“更明确指出了‘侍中’须带‘同平章事’才能为相,单拜侍中是无职任的
。”实际上,“带同平章事”所修饰的仅为“丞郎以上”,而非“尚书……丞郎以
上”,丞郎,即尚书左右丞、两省侍郎。
田文对于兼官制度的理解也有错误,因与结论无关,不述。
事实是,侍中、中书令、尚书令作为三省长官,自三省制行,即为当然宰相,即使
不管事,亦为使相、枢相(宋枢密使带同平章事或侍中尚书令者而不预中书事者)
,在体制上仍为相职。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作为余官任相之带衔,唐时最低
可至以谏议大夫同平章事,而至宋时,明确为丞郎以上之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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