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北农村妇女因婚死亡现象探析
摘 要在贯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过程中,皖北地区出现了大量农村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被逼自杀的现象。因婚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离婚和受虐待,而社会原因则是旧婚姻观念和旧婚姻习俗,地方政府的宣传不到位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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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zbu.com/9/view-6494015.htm 关键词皖北地区,《婚姻法》,死亡现象,农村妇女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4)20-0050-06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各项民主改革的开展,皖北地区的封建主义政治羁绊被彻底摧毁,但是,买卖婚姻、包办强迫的婚姻陋习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在皖北农村仍占据主导地位。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1953年3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皖北地区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逐步瓦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皖北农村却发生了大量妇女因婚被杀和被逼自杀的现象。《婚姻法》旨在解放广大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却为何导致了大量被压迫妇女的死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其背后的深层因素又有哪些?本文拟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以期为人们认识当时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提供新的学术参照。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妇女因婚被杀和被逼自杀的现象。据统计,《婚姻法》颁行后的一年间,中南区即有一万多名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①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华东区因婚死亡12500余人。②《婚姻法》颁行期间,全国每年大约因婚死亡七八万人左右。③
《婚姻法》颁行后的几年间,皖北地区农村妇女因婚姻和家庭问题死亡的具体人数不得而知,但是,通过对已掌握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其数字也是相当惊人的。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两个月内,六安专区就有6名妇女因受公婆和丈夫虐待而自杀或被杀。④1950年5月至9月,阜阳专区阜阳、临泉两县,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的妇女共64人。⑤这是《婚姻法》颁布后最初几个月的死亡情况。1951年,死亡人数并未下降,有些地区还有上升的趋势。阜阳专区在195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因婚死亡的妇女高达57人,其中被害的2人,因受公婆和丈夫虐待自杀的20人,因婚姻不自由吵架生气而自杀的14人,干部直接或间接逼死的8人。⑥
因婚姻问题而出现的大量妇女被杀和被逼自杀现象,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26日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示》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被压迫妇女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正义斗争,坚决保证妇女的生命安全,消除妇女被杀和自杀的现象。此后,中央和各大专区都组织了检查组,深入基层检查各地《婚姻法》的执行情况。遵照上级部门指示,皖北各地通过广播筒、连环画、黑板报、话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婚姻法》,皖北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干涉婚姻自由、虐杀妇女的罪犯(包括普通群众和基层干部)。这使因婚死亡的案件数量一度急剧下降。1952年春,皖北县级以上机关转入“三反”“五反”,很多地区放松了《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因婚死亡现象再次大量出现。据安徽省31个县不完全统计,1952年1至7月,因婚姻问题自杀281人,被杀47人,其中阜阳专区5月中旬至7月就有126人因婚死亡(详见表1)。①
1953年初,伴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抗美援朝战争的基本结束,全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全面好转。为了从根本上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制度,遏制因婚死亡的现象,建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一个月的中心工作是: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先后成立运动委员会,对干部进行培训和宣讲,并抽出专职干部8000多人,编成工作队,深入广大农村和城市街道,协助当地干部宣传《婚姻法》。贯彻《婚姻法》运动前后,安徽省因婚死亡人数有所减少,但因婚死亡现象仍没有被遏制。据不完全统计,自1953年1月至3月底,安徽省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90余人。②另据滁县、阜阳等14县及合肥、淮南两市的报告,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上述县市共发生因婚自杀被杀案件57起(已死52人)。③可见运动后死亡情况仍很严重。
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北农村地区出现大量妇女因婚死亡的案例,造成妇女死亡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根据阜阳地区妇联会的统计,在195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发生在该地的57例妇女自杀被杀案中,除13例未注明原因外,原因主要有④:
一、因受公婆、丈夫虐待而自杀或被杀。其中包括因女方参加社会活动招致公婆、丈夫不满和施虐而自杀或被杀、女方是童养媳长期受虐而自杀或被杀等情况。其中,自杀者20人,被杀者2人。
二、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婚姻不自由、吵架生气而自杀或被杀。其中包括女方因提出离婚要求招致丈夫、公婆的不满和责打谩骂而自杀者9人,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吵架生气而被杀者5人,共计14人。
三、因干部干涉婚姻自由直接间接逼死。共计8人。主要是女方解除已有婚姻关系的要求遭到基层干部的粗暴干涉甚至辱骂、捆绑、吊打而导致的,可以理解为因要求离婚而导致死亡。
因此,在这57例死亡案件中,因受家庭虐待死亡的共计22例,因要求离婚死亡的共计17例。由此可见,导致妇女死亡的直接原因中,首先是受家庭虐待,其次是离婚。
通过对阜阳县31例死亡案件的分析,也可得出类似结论。1952年,阜阳县共发生妇女被杀自杀案31起,死亡妇女中,10名与受家庭虐待有关,9名与对现实婚姻不满或要求离婚有关(见表2)。因受家庭虐待和要求离婚而导致的死亡案件共计19起,占死亡案件总数的61.3%,成为妇女因婚死亡的两个主因。① 对六安专区因婚死亡的数据分析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六安专区舒城县1951年8-9月份发生的12名妇女自杀案件中,因受丈夫公婆虐待自杀者8人,因遭受乡干部处理婚姻纠纷时捆绑、吊打而自杀者3人,其他1人。六安县马头区1951年1-8月份发生的10名妇女自杀案件中,因村干部无理干涉婚姻自由自杀者3人,遭受家庭虐待自杀者7人。②村干部因素主要与妇女要求离婚和寡妇再嫁有关,因此可以归类到离婚受阻。导致六安专区以上22起妇女死亡案件中,因家庭虐待而死15例,因离婚受阻而死6例,因受家庭虐待和离婚受阻而导致的自杀案件共计21起,占死亡案件总数的95%。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婚姻法》宣传月之后,皖北地区仍发生了大量妇女因婚死亡案件。1953年4至6月份,发生在六安、阜阳两个专区的44个妇女因婚死亡案件中,死亡的具体原因依次为:离婚受阻(25人),受虐待(12人),通奸(4人),离婚带产受阻(1人)(见表3)。因离婚受阻和受虐待导致的死亡案件共计37起,占死亡案件总数的84%。③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造成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北农村妇女因婚死亡的原因,大都与妇女受家庭虐待及婚姻自由受到干涉有关。在因受虐而自杀被杀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妇女因为是童养媳身份而长期受虐,还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常参加社会活动被公婆和丈夫不容而受到虐待,由此可见,在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习俗依然普遍存在的皖北农村,妇女是很难摆脱受压迫的命运的。另一方面,《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迫切要求摆脱不幸的婚姻,而对于广大贫穷农民而言,离婚则等于家财两空,因为在皖北大部分地区,童养媳和买卖婚姻相当盛行,老婆多数都是男人及其家庭花了大量钱财或粮食买来的,因此,不惜一切手段制止女方的离婚要求就成了许多丈夫和公婆的必然选择,而依然残存着封建宗族观念的乡村基层干部也多把本乡(村)妇女看作家族附属物,对其离婚和再嫁要求进行粗暴干涉,甚至凭借手中权力进行蛮横打压。④来自于各方面的阻挠和迫害使绝望中的妇女走上了不归路。
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的分析,关于皖北农村地区出现大量妇女因婚死亡现象的社会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皖北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旧婚姻观念和旧婚姻习俗对《婚姻法》的抵制
《婚姻法》颁布之初,虽然封建制度已基本被摧毁,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封建婚姻恶习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流行。在皖北地区,尤其是在广大乡村地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早婚、童养媳、等郎媳等婚姻习俗大量存在。以宿县为例,《婚姻法》颁布以后,宿县的包办婚姻占78%,童养媳占已婚妇女的22%,早婚占50%以上,拐骗买卖婚姻占11.17%。①另据阜阳专区亳县双沟小学的统计,该校3至6年级的176名学生(年龄在9~18岁之间)中,已婚61名,占总人数的34.6%,其中婚龄在2年以上者47人,占已婚人数的77%。②在封建婚姻观念和封建婚姻习俗居于主导地位的皖北乡村地区,一般群众,甚至包括部分乡村干部,对倡导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法》充满了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形下,当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以《婚姻法》为武器,向封建婚姻观念和封建习俗发起挑战的时候,封建保守势力便会以更加残酷的手段来对付这些不守“妇道”的叛逆者。③
(二)地方政府对贯彻《婚姻法》工作重视不够,缺乏深入、持久的系统工作
具有现代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一场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设社会新生活的社会改革工作,对于这一工作的艰巨性,中央人民政府有充分的预见。在《婚姻法》颁布之初,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全党应当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做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中,要避免“犯急性病,从而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④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华东军政委员会指示华东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切实地改革封建习俗,并有计划地提倡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皖北很多地区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指示精神,以致在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出现偏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皖北各级政府在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能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婚姻法》。部分干部对《婚姻法》精神领会不深,对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有思想顾虑,一些人认为:“宣传婚姻法,天下就要大乱。”⑥更有一些干部声称:“正经事还管不了,哪有闲工夫来管这一套!”⑦宿县和阜阳个别乡村干部甚至向群众封锁贯彻《婚姻法》的消息。⑧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初期进行得轰轰烈烈,后因虫灾灾情严重停止了5974个乡,而当政府工作转入“以春耕生产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后,许多地区基本上停止了贯彻《婚姻法》工作,⑨从而形成了先紧后松的情况,未能做到有计划地将贯彻《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
第二,《婚姻法》宣传不全面。在宣传工作中,有些部门只向群众强调离婚自由、保护妇女权益,忽视了对建立男女平等、和睦民主新家庭的积极意义的充分宣传,以至于很多群众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是“贫雇农败家法”,是“不分上下法”,⑩引起了男性和老人对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抵触情绪。
第三,采用斗争和运动的方式宣传《婚姻法》。由于对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性质、方针和政策认识不清,对封建思想的影响估计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在工作中存在过火、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者通过一次运动来解决一切问题。不少干部认为,贯彻《婚姻法》“一要大张旗鼓,二要雷厉风行,三要头破血流”,“不杀、不关、不斗不过劲(过瘾)”。一些干部错误地搬用“土改”“三反”“五反”的办法,组织诉苦会、坦白会、斗争会等粗暴、急躁的做法,来代替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以至于一些村民因为害怕被批斗而离乡背井去避风头。{11}
(三)部分乡村干部的公开抗拒和官僚主义作风,增加了农村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阻力 在《婚姻法》颁布后,一些乡村干部对《婚姻法》公开抗拒,还有一些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并对违法干部袒护和宽纵,这些都成为农村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阻力。
首先,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封建残余思想浓厚,在工作中公然违反《婚姻法》。一些基层干部对《婚姻法》不学习、不执行,他们采用种种手段限制村民的自由恋爱,对有离婚诉求的妇女处处为难。①一些干部抱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观点,纵容不法群众虐待和迫害妇女的野蛮行为,甚至带头对妇女施行批判、捆绑、吊打、非法拘押和酷刑。
其次,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在处理违法干部时的宗派思想,直接支持和纵容了违法者的犯罪行为。乡村干部和群众压制、迫害妇女的非法行为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地制止,是和一些区县干部对贯彻《婚姻法》工作的轻视态度分不开的。有些领导干部没有认清贯彻《婚姻法》对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生产的积极作用,把贯彻《婚姻法》和抓中心工作对立起来,对乡干部缺乏必要的工作指导,更疏于督促和检查,致使某些乡村干部的封建思想依然浓厚,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蒙城县冷涧区一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无人过问,有干部说:“死了妇女不算政策问题。”②金寨县流波区一个妇女自杀,区妇联干部要求派医生前去协助调查,相关领导不但不同意派医生去,还命令该妇联干部去捕害虫,声称:“死人没有生产要紧。”③
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基层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犯点法不算大事,只要中心任务能完成就行了。基于这种认识,很多地区在处理违法人员时存在着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干部从轻、党员从轻、团员从轻。对待违法干部,一些领导往往以“功过相抵,下不得手”或“情有可原”来搪塞。寿县迎河区乡长杨永珍纵容村民吊死一个要改嫁的寡妇,县里竟以“乡长是才提拔的青年”为由不予追究。④太和县赵庙区民政区员张瑞治逼死其妻,在研究处理意见时,除县妇联主任要求给予处分外,其他成员都不同意给予刑事处分。⑤由此可见,区、乡干部封建思想的肃清与否,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群众中去的关键所在,而区、乡干部能否执行《婚姻法》和执行得好坏,关键决定于县以上领导是否重视。
(四)司法机关人员普遍存在旧法观点和作风
在《婚姻法》颁布后,不少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仍然抱着旧法观点来处理案件。一些办案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中心的旧法观点,将女方归还婚前聘礼和赔偿男方“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当作判处离婚的前提条件。很多妇女因为无力负担所谓的“赔偿”而被法院判定不允准离婚。另外,法院无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重视不够。有时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声明不要财产,法院也无原则地赞成和支持,甚至有时为了达到和解离异,法院力劝女方主动放弃离婚带产的权利。⑥皖北地区很多离婚妇女都是“净身出户”。这些妇女离婚后一无所有,无法生活,因此自杀或被卖为人妻的不在少数。⑦另外,一些司法人员以“不告不理”“无诉状不理”“证据不足不理”等理由,对妇女的离婚诉讼推脱敷衍,对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不关心、不支持,也造成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婚姻命案。⑧
(五)部分县区妇联组织在贯彻《婚姻法》工作中不够尽责
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北各区县都建立了民主妇女联合会,基层妇代会组织也已普遍建立。《婚姻法》颁布后,皖北各级民主妇联和妇代会都能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宣传《婚姻法》,帮助群众调节婚姻纠纷,参加有关婚姻案件的陪审,对支持妇女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中,皖北各级妇联组织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妇联将绝大部分力量投入到中心工作,对遭遇旧势力打击的妇女群众关心和支持力度不够。虽然皖北各级妇联在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参加生产救灾和治淮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是相当成功的。①但是,作为以维护妇女权益为主要职责的妇联组织,在如何通过中心工作教育、鼓励和支持广大妇女群众的合理诉求方面,却做得非常不到位,妇联组织应有的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发挥得不够有力。②事实上,很多女代表和妇联干部本身就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受害者,女代表和妇联干部因受家庭虐待而自杀被杀的案件也有很多。③其次,许多妇女基层组织还很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一些妇联组织没形成会议制度,缺乏日常的业务学习和研讨,对妇女代表和妇女群众的思想情况不甚了解,在工作中难以发挥整个组织的力量。④第三,许多妇联组织疏于对妇联干部和妇代会代表的专业培训。一些妇女干部业务素质较差,对《婚姻法》的精神实质领会不深,少数妇女干部封建残余思想严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模范和带头作用。阜阳县茨河区妇联会主任公开表示不赞成《婚姻法》,拒绝向群众宣传《婚姻法》。⑤肥西某乡妇联主任和乡长、农会主任联合吊打要求离婚的妇女。⑥
妇联组织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上述不足,使妇联难以成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主力军,更难以成为愤起与旧势力进行抗争的妇女群众的强有力后盾,从而使很多以《婚姻法》为武器向封建婚姻制度挑战的皖北农村妇女,终因孤立无援而失败,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作者简介】王申红,女,1966年生,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妇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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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历史的每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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