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评论》与新闻自由(初稿)
创刊于1932年5月22日的《独立评论》,至1937年7月25日停刊,共出版244期。这份属于周
报性质的刊物,属胡适发起主办,其目的旨在办一份只说平实话、能对国家社会有所助益
的时评类刊物。本文选取这一刊物作为研究对象,并不在于讨论《独立评论》本身的内容
、主张或影响,而在于通过对《独立评论》的创办经过和它曾受到的数次查扣或者停办事
件的分析描述,并结合当时国民党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试图透视当时中国的新闻自由状
况及其启示。
对于新闻、言论自由与政府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陈独秀先
生所说:
“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
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言论自由是父母,
法律文明是儿子,历代相传,好像祖孙父子一样;最奇怪的是旧言论自由造成了现在的法
律文明,每每不喜欢想创造将来法律文明的新言论自由出现;好像一个儿子,他从前并不
孝顺父母,到了他做父母的时候,他的儿子稍有点意思不和他一样,他便要办他儿子忤逆
不孝的罪;认真严办起来,岂不要断绝后代!世界上有一种政府,自己不守法律,还要压
迫人民并不违背法律的言论,我们现在不去论他,我们要记住的正是政府一方面自己应该
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
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
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代法律的缺点[1]。”
毫无疑问,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南京国民政府,也是一个要“言论自由”这一儿子绝对孝顺
父母的政府。在这一背景下,《独立评论》是如何得以诞生和发展的?其间所遭受的新闻
压制又有哪一些具体特点值得思考?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在叙述中得到间接的体现
,希望读者能够细加体会。
一、《独立评论》创办前相关法律背景之介绍
虽然相传尧舜时就有设立“诽谤之木”的优良传统,但即便圣人孔子,也曾有“鸣鼓而攻
之”的念头,孟子则直接说“能拒杨、墨者,圣人之徒也”。曾巩曾将此种不宽容的道统
观念,以社会理想的形式加以详细解说:
古之治天下者,一道德,同风俗。盖九州之广,万民之众,千岁之远,其教既明,其政既
成之后,所守者一道,所传者一说而已。故《诗》、《书》之文,历世数十,作者非一,
而言未尝不相为终始。化之如此其至也。当是之时,异行者有诛,异言者有禁,防之又如
此其备也[2]。
所谓“异行者有诛,异言者有禁”,虽然只是书生意见,其本身并不能对他人的言论自由
构成威胁,但书生的社会理想与朝廷所标榜的政治理想,其差距是很微妙的,两者之间极
容易进行沟通或转化,互相激荡而产生巨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历
代本来就霸道的朝廷可以借此种得到普遍公认的社会理想,为自己迫害持异见者掩饰真实
动机,如清代文字狱,就是在维护圣道的名义下屡次兴起。其二,这一社会理想实际上在
先地承认了有一至平至大至公的道统或真理系统,进而容易把言论和思想自由所产生的不
同意见视为对于道统的争夺,大至王朝的合法性,小至学派的门户之见,均有此种阴影。
孔子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等主张,必然因思想上
各种广道统或篡圣统的争论、政治上的党同伐异所消解。此层影响极为重大,中国向来缺
乏新闻、言论自由观念,则无可疑,但问题不在此而在彼。即便近现代的中国政府认同自
由观念,但心中只要仍有道统私意,无论为何种道统,只要认为这种道统定要凌驾言论、
出版自由之上,真正的新闻自由就得不到实现。更何况,自清政府以来,这些政府和政客
的私心远不止道统而已。[3]
至于与报刊相关的法律,主要从报刊业渐次发达的清末开始出现,政府对于报刊业也逐渐
引起重视。在清末,简单依赖临时的圣谕或原有《大清律例》相关条款对言论加以管制的
做法,殊不合当时改革法律的新风潮和政府管制言论之需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因
当时北京《中华报》和《京话日报》报道大臣召对情形而触怒太后,清政府开始制定专门
法规对报业进行管理,其初次内容如下:
“警部新定报律:外城巡警总厅现奉巡警部札订报章应守规则:一不得诋毁宫廷;一不得
妨害治安;一不得败坏风俗;一凡关外交内政之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
馆不得揭载;一凡关涉词讼之案于未定案以前,该报馆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庇护犯人之
语;一不得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一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有关系人声请更正
者皆须速为更正;一除已开报馆之外,欲开设者皆须来厅呈报批准后再行开放。”[4]
到了次年(1907年),政府出台《大清报律》,其中对于新闻、言论自由,施加种种限制
,自然很多。比如其中第二条对于报刊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条件的规定,则为:
“1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人,2无精神病者,3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5]”
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青年学生言论自由,虽然没有明言,但加以二十以上的年
龄限制,其用心就昭然若揭了。同年颁布的《各学堂管理通则》中《学堂禁令章第九》,
即明确规定学生无言论和办报自由,其内容如下:
“第三节各学堂学生,不准离经叛到,妄发狂言怪论,以及著书妄谈,刊布报章。
第四节学生不得私充报馆主笔及访事人。
第五节各学堂学生,不准私自购阅稗官小说、缪报、逆书,凡非学科内应用参考书,均不
得携带入室。[6]“
除此外,《大清报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报刊内容的事先审查惯例,也开了一个相当恶
劣而又被后世忠实继承的先例:
“第七条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
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核查,按律办理。
[7]”
辛亥革命后,南京革命政府虽颁布《临时约法》,但国民言论、新闻自由状况根本并没有
得到改善,戈公振先生曾这样评述《约法》中的有关言论、新闻自由规定:
“吾国有史以来至清季初,无所谓宪法。迨武昌起义,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始由临时参议
院制定《临时约法》,斯为宪法之权舆。其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有言论、著
作、刊行及结会之自由’,此与报纸有直接关系者。然第十五条又规定:‘本章所载人民
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夫所谓增进
公益,维持治安,非常紧急必要等字样,漫无范围,得随政府或立法者之意思为伸缩,是
所谓自由云者,乃等于纸上空文矣。[8]”
至袁世凯掌权后,北京政府在民国三年(1914年)颁布的《报纸条例》,其中第四条对于
下列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人或编辑者的规定,更让人难忘:
“一、国内无住所或居所者,二、精神病者,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四、海陆军军人
,五、行政司法官吏,六、学校学生。[9]”
把军人、官吏、学生与精神病患者一同并列,可谓空前,但是否绝后,则有待于吾人及子
孙的努力。
不仅如此,北京政府同年底颁布的《出版法》,其中第十一条对于新闻自由的损害最大,
其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文书图画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出版: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
者;三、败坏风俗者;四、煽动曲庇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被告人者;五、轻罪重罪之
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六、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七、揭载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
机密之文书图画者,但得该官许可时,不在此限;八、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
[10]
这一部《出版法》,到民国十五年(1926年),才被废除。但其压迫言论、新闻自由的做
法,却并未因此而得到扫除。民国十九年(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出版法》,其
第四章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与袁世凯时期的《出版法》第十一条,
几乎如出一辙:
“第十九条出版品不得为左列各款之记载: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破坏三民主义者。
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国民国利益者。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四、妨害善良
风俗者。
第二十条出版品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
第二十一条战时或遇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得依国民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
品关于军事或外交事项之登载。[11]”
虽然这一《出版法》,比如对于报纸发行人、编辑人的资格,比先前有所宽松[12],但并
未因此而改变当时社会备受压迫的言论和出版氛围。现举《出版法》颁布前后的两则事例
,来加以说明。
一为民国十八年(1929年)上海小报的遭遇:
“上海小报,自奉警备司令部检查令之后,较为激烈之《硬报》等均已无形停版;《狂报
》等咸被禁止发卖。其得以照常出售者,则为《晶报》,《礼拜三》,《礼拜六》等二十
八种;以此二十八种小报,措词较为和平,更无其他色彩;且每次发稿,均先经新闻检查
处盖戳,故得安然无阻。顾最近南京方面忽对此项顺民之刊物,突然禁止,致使上海各小
报南京之销路顿绝,乃由警备司令部准许发行二十八家之小报馆,根据在上海稿件受检查
等种种理由,联名向首都卫戍司令公安局等呼吁,要求照常发行;一面推举代表,晋谒当
道,而其所得结果,依然等于零分;亦可见上海小报厄运当前也。[13]”
二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上海出版业对国民政府实行《出版法》而发起反对的请愿书中
,曾说到:
“迺近年以来,事变上则钳制束缚,视昔加严。中央及各地党政军各机关,往往派遣员役
,检查邮寄,搜索书肆;轻则扣押处罚,重则拘禁封闭。甚至同属一书,有在甲地可以通
行,寄至乙地辄遭罚办者;更有中央政府或党政机关业经允许出版,而地方或军事机关仍
复禁止者。政令纷岐,无所赴诉。[14]”
由上二条可知,当时言论和新闻自由空间,显然极为狭窄。正是在这种法律和社会背景下
,胡适与丁文江、蒋梦麟等诸位同仁,共同发起创办《独立评论》,而在此前不久,胡适
刚刚遭受了一次查抄事件:
“在君(丁文江——引者注)和我都有过创办《努力周报》的经验,知道这件事不是容易
的,所以都不很热心。当时我更不热心,因为刚在“九一八”之前四十多天,北平市公安
局还依据了天津市党部的决议,派警察到北平新月书店把我和徐志摩、梁实秋们一班朋友
创办的《新月》月刊第二卷第八期全部查抄了去,还捉了书店的两个店员去——为的是那
一期有罗隆基批评约法的一篇文章。这件事是七月三十日发生的,害我再热忙中托人写信
给公安局长鲍玉麟,把两个被拘的店员保释出来。所以在那个时期我真没有创办一个新刊
物的热心。[15]”
尽管他自己说没有热心,尽管他的朋友周作人劝他不要再做傻事[16],但就在民国三十一
年初(1932年,离《新月》被查抄不到一年),胡适又开始创办一份主张只说实话、持续
时间长达前后六年之久的时评类周报——《独立评论》。
二、《独立评论》的创办过程
胡适申请创办《独立评论》的过程,笔者试从当时的几封来往信函说起。第一封是傅斯年
写给胡适的,原文如下:
“适之先生:
《周报》立案事,昨天大家说好由先生出名托王卓然跑腿。写好一信,乞 签名交下,以便
送去也。
明天我大约看先生去。
学生斯年 三月十九日[17]”
从中我们可知,当时相关同仁曾有讨论,并提议由胡适出面、委托当时张学良的幕僚王卓
然先生为申请事宜跑腿。当时胡适似乎并没有简单的在傅斯年等人拟好的信件上签个大名
就了事,而是自己重写了一封给王卓然的信,其内容如下:
“迥波先生:
我们几个朋友,要办一个周报。须在公安局立案,而我在病中,不能出去办。盼你于见到
鲍局长时同他说一下,问问要何手续。此报由我出名,同人为丁在君、蒋廷黻、傅孟真、
翁咏霓、任叔永、陈衡哲诸人。如有应填之公文式能寄我一份,尤妙。一切感谢之至![1
8]”
除此之外,为了让事情进展的更加顺利,胡适还给当时北平市公安局长鲍玉麟先生的写了
一封信:
“书征局长先生:
敬启者:我们几个朋友要办一个周报,定名为《独立评论》。负责编辑的人除我之外,尚
有丁文江、蒋廷黻、傅斯年诸君。因我卧病医院中,故尚未向贵局立案。[19]“
这封信应该也是在三月份期间发出的。可见当时胡适对于申请创办《独立评论》,还
是相当重视的。不过,若仅仅从当时《出版法》的相关条例来看,申请办报并不是一件复
杂的难事。《出版法》第七条规定说:
“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于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以书面陈明左列各款事项。
呈由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转内政部申请登记。
一、新闻纸或杂志之名称。
二、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之登载。
三、刊期。
四、首次发行之年、月、日。
五、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
六、发行人及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其各版之编辑人互异者,并各该版编辑人之姓
名、年龄及住所。
……。
新闻纸或杂志。有关于党义或党务事项之登载者。并经由省党部或等于省党部之党部,向
中央党部宣传部申请登记。[20]“
仅从法律规定来看,胡适似乎不必如此劳烦朋友,只需让傅斯年或者别人去一趟公安局去
申请登记即可。可实际上的情形,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胡适没有如此广泛的人际关系和
声望,不知道是否会影响他的申请结果,这点后人不得而知。至少,在《独立评论》得到
准许出版之后,有关申请的事宜似乎并没有就此而结束。在周炳琳当年十一月给胡适的一
封信中,表明当时《独立评论》仍然有些登记事项没有办妥,他的原信内容是这样的:
“适之先生:
向市党部申请登记件昨已携交。据云应填两纸(指上下行之申请书而言),琳已嘱市党部
宣传科向市公安局取空白,送琳转交先生补填。 但 先生日内即将南行,若能倩社中黎君
今日即取得此项空白交先生补填一纸,当较为迅捷。如何?乞裁夺。
侯安
周炳琳十一月二十三日[21]”
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来当时《独立评论》还需要向市党部申请登记。结合《出版法》第
四条规定,这可能是因为《独立评论》在出版之后,才被有关当局视为是一份与“有关于
党义或党务事项”的周报。那么,什么是有关党义、党务事项的刊物呢?在民国二十年(
1931年)颁布的《出版法实施细则》中曾有相关规定:
“第二条,左列性质之文书、图书。均属有关党义、党务事项之出版品。
一、引用或阐发中国国民党党义者。
二、记载有关中国国民党党务或党史者。
三、所载未直接涉及中国国民党党义、党务、党史,但与中国国民党党义、党务、党史有
理论上或实际上之关系者。
四、涉及中国国民党主义或政纲、政策之实际推行者。[22]”
对于这类刊物,才需要向市党部申请登记,其具体登记规定是这样的:
第三条,新闻纸或杂志发行人。依照出版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登记时。应照规定格式填具
申请书及各项登记表。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向内政部申请
登记。申请登记之新闻纸或杂志。并应依照同条第三项办理者。其发行人并应令具申请书
及登记表各一份。呈由该省党部或特别市党部。向中央党部宣传部申请登记。[23]”
从上面所引资料可以看出来,当初申请创办这一刊物时,胡适作为发行人并不认为《独立
评论》与国民党义或党务存在关系,而在当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前出版的《独立评论》,
必定有些“理论上或实际上”与国民党党义、政策以及政纲的内容,由此,才有可能要求
《独立评论》在创办半年后仍需要向市党部申请登记的事宜。考察《独立评论》前二十五
期的文章,我们发现至少有如下几篇文章与国民党党义、党务或者政纲政策存在直接关系
:
《宪政问题》(胡适,第一号,1932年5月22日)
《监察院与汪精卫》(孟真,第四号,1932年6月12日)
《所谓剿匪问题》(丁文江,第六号,1932年6月26日)
《结束训政的时间问题》(经农,第七号,1932年7月3日)
《抗日剿匪与中央的政局》(丁文江,第十九号,1932年9月25日)
《废止内战的运动》(丁文江,第二十五号,1932年11月6日)
由此看来,国民党北京市党部要求《独立评论》向市党部申请登记的要求,的确是合法、
合理的。另外,这一要求也是相当仁慈的。因为根据《出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这种
情况下,《独立评论》甚至可以受到停刊的处分:
“不为第七条或第八条之申请登记,或就应登记之事项为不实之陈述,而发行新闻纸或杂
志者。省政府或市政府得于其为合法之申请登记前,停止该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24]”
当时的《独立评论》,并没有因此而受到禁止,这种法外开恩,当时中国不知有几人能够
享有?笔者窃想,恐怕除这位常是蒋介石、张学良座上宾的胡适之外,中国很难找出第二
人了。
三、《独立评论》受到的两次邮寄查扣
在《独立评论》第八十六号的《编辑后记》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通知:
“北平邮政管理局通知我们说:“兹准南京邮局验单内称:‘由北平寄交南京、如皋、太
仓、盐城、仪征、涟水、昆山、海门、杨中、阜宁、横林、正义、黄渡,各地之《独立评
论》,共一百二十一件,业经首都宪兵司令部邮电检查员扣留,应请通知寄件人。’……
”我们现在才知道扣的是第八十一期。这些地方的阅者收不到本刊时,请通知本社。[25]
”
另外,在《独立评论》第九十五号上的《编辑后记》中,又有类似的一份通告:
“我们收到北平邮政管理局第七二一一号公函,知道独立第九十一号被南京邮电检查员扣
留了一百三十九包。我们自己检查那一期的内容,猜想扣报的原因是‘溥逆窃号与外部态
度’的文字。[26]”
在分析当时邮政当局扣押出版品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当时报刊杂志在外埠的流
通传播,主要是通过邮局递送这一渠道。比如上海《生活》周刊,曾于1933年被禁止邮递
,邹韬奋先生曾就此事发了如下议论:
“本埠——上海——销售只是占全部一小部分,最大部分是要由邮局寄往外埠的,所以禁
止邮递当然是刊物销路上一种严重的打击。……。但是一方面由于读者群众同情心和协助
力量的伟大,一方面由于当时所谓特务工作还不及现今的猖獗。——尤其对于文化事业,
邮局寄递虽受了无理的禁止,但是交通机关,如铁路,轮船,民航等等地方,随处都有同
情热心的读者帮忙,一大捆一大包地运输出去,……。[27]”
根据邹韬奋先生的回忆,我们再回过头看待当时胡适在《独立评论》的《编辑后记》中发
出的几次有关邮递包裹被扣的通知,就可以知道胡适当时仍然有别的合法渠道把《独立评
论》送到需要它的读者手中,这或许是因为当时邮政局并没有取得与现今邮件专营权相类
似的垄断特权,邮局虽然查扣《独立评论》,但铁路、轮船、民航等运输机关还可以运送
它,所以胡适发此通告,希望能补送这一期《独立评论》,这点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事
实。第二个要引起注意的事实是,当时国民党并不过分忌讳有关查扣邮寄报纸的新闻。比
如《独立评论》第一八一号上曾登载这样一封道贺信而没有受到处分:
“《大公报》在很困难的环境之中,独能不顾危险,登载平津各报不能登载的文电,发表
平津各报不敢发表的言论。从十二月四日起,《大公报》得了停止邮递的处分。这样为正
义受损失,是一个舆论机关最光荣的事。我们很诚恳地给大公报道贺。[28]”
现在我们继续讨论《独立评论》两次受到查扣的原因及邮局检查员所可能援用的法理依据
。
对于受到查扣的第八十一期《独立评论》,笔者细细阅读了所有文章,认为这一期是最不
应该查扣的,但恰恰相反,这期被扣了。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一期的文章篇目:
《建国与专制》(胡适)
《中国历史上的集权与分权》(陶希圣)
《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可以实行么(上)》(梁子范)[29]
虽然胡适的《建国与专制》和陶希圣先生的《中国历史上的集权与分权》两文,主要讨论
的是政治问题,但语气相当平和,而且并无影射当局者的意味。如果因为这两篇文章被查
扣,那么,《独立评论》所出的244期中,至少有一半需要查扣。至于梁子范先生的文章,
纯粹属于研究性的论文,讨论的是三民主义中‘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主张的合
理性和可行性问题。虽然作者反对孙中山的这两大救国主张,但语气也相当平和。比如作
者说到这篇文章的写作目的,只是说:
“高尚的目的是不当转移的,成事的方法是可以,并且应当随着环境的需要而变更的。中
山先生留下的救国方法所持的态度,又谁能说不应如此?作者本着这个批评的态度,并报
着爱国甚于爱伟人的动机,特不揣谫陋,用经济的理论,来讨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
本’是否可以解决中国国民的衣食住行诸大问题。换句话说,我们要讨论:
(1)‘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所根据的理论究竟对不对?
(2)‘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是否可以并且应当实行?[30]“
这完全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但是,这一期《独立评论》遭到查扣,问题倒极有可
能出在这一篇文章。对于三民主义持异见,除了触犯《出版法》第十九条之外(引文见上
),也触犯了当时国民党中宣部的《宣传品审查条例》(1928年颁布)的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
“第五条凡含有下列性质之宣传品为反动宣传品:
……。
三、反对或违背本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案者;
……。
第六条凡含有下列性质之宣传品为谬误宣传品:
一、曲解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案者;
二、误解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案者;
三、记载失实足以影响观听者。[31]“
这些规定就颇适合于用来查扣梁子范先生的这一篇文章。不管梁子范先生是否曲解或者误
解了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政纲,只要明确表示不同意三民主义,似乎都可以成为查扣的理由
,甚至还可以被打成“反动宣传品”呢。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测,恐怕《独立评论》第八
十二号也同样受到查扣,因为那一期上面还有这篇文章的下半部分,但是《独立评论》的
《编辑后记》没有告诉我们是否受到查扣,至于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正如同我
们无法猜测这位首都宪兵司令部的邮电检查员那几日的心情。
至于第九十一期《独立评论》受到查扣,事情就显得较为简单。正如胡适所猜测的,的确
是傅斯年先生的《溥逆窃号与外部态度》一文触犯了一些禁忌。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当时
国民政府外交部因为“满洲国”问题而发表的一个宣言而写的。文章本身是一篇政论文,
用词方面的确容易引起检查员的不快,现举数句:
“所可怪者,是我们的政府对此事竟如此胆怯,发一个无益而有损的谈话便算完事。”
又:
“这个宣言的效果,真正要损害我们国家的立场,因为这样宣言,在实质、态度及法律的
观点上,不免被国人及外国人认做我们政府上已趋向于默认乃至于默认东北现状也。”
又:
“这篇文字不成样子,而其内容之尤缪者有两点。第一点,‘日本’两个字简直不敢提明
,仿佛这两个字犯了祖宗的庙号一个样子。[32]”
从人情上言,难怪当时邮电检查员会扣除这一期的《独立评论》。但是,如果从法理上讲
,除了《宣传品审查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勉强援用之外(引文见上),笔者很
难找到其它的法理依据。
除了遭受查扣之外,《独立评论》还受到因言祸而遭到封禁的待遇,详见下面的叙述。
四、广东地方当局查禁《独立评论》
在1935年5月12日出版的《独立评论》第一五零号中,胡适曾提到这样一件事情:
“我们借这个机会报告:《独立》这两期已销到七千份了,虽然广东近来不许独立入境。
这个说实话的报能销到这个数目,这也给我们不少的安慰。[33]”
广东不允许《独立评论》入境,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要从胡适于是年元旦初,赴香港接
受香港大学名誉博士学位这件事情开始说起。胡适在香港,应华侨教育会邀请,曾做这样
一次题为《新文化运动与教育问题》讲演,后来香港及内地各大报纸刊登了这次演说内容
,引起了广州当局的不满。其中特别有一段话,让广州部分学者认为有诬蔑广东之嫌。笔
者先引罗尔纲先生所抄录的这段话和罗先生的意见:
“(胡适讲演内容——引者注)‘我觉得一个地方的文化传到它的殖民地或边境,本地方
已经变了,而边境或殖民地是保留着它祖宗的遗物。广东自古是中国的殖民地,中原的文
化许多都变了,而在广东尚留着。像现在的广东音是最古的,我现在说的话才是新的。’
(胡适自注:用各报笔记,大致无大错误)
(罗尔纲语——引者注)本来广州是要热烈欢迎胡适的,中山大学就预备放假两天,请胡
适讲演。由于这一段话,说胡适骂他们为‘生番蛮族’,取消了欢迎。[34]”
类似的记载,唐德刚先生在《胡适杂忆》中也曾经提到:
“例如在他底一九三五年出版的《南游杂记》里,胡适对当时的‘南天王’陈济棠的批评
,只是若隐若现的。可是当我们聊天时,我问他对当时西南的政局的看法,话匣一开,胡
适便批评得十分露骨了。
据我那时所得的印象,当然陈济棠这位军人的思想和作风太落伍了,他容纳不了‘胡适’
,所以适之先生在广州大受冷落。后来李宗仁先生告我‘胡适在广州吃别’还有另一个原
因——他在香港闯下了‘言祸’!说什么‘香港是华南的文化重心’!弄得‘粤人大哗’
![35]“
上述两位先生的回忆,内容大致不差,但是,根据胡适本人的《南游杂忆》,陈济棠不让
胡适在广州说话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胡适在香港华侨教育会的演说中,还表示反对广
东当局推行的读经政策。在广州与陈济棠会面的时候,也因这个问题与陈济棠发生争论[3
6]。
胡适反对强迫学生读经的主张,恐怕也是连带引发当时中山大学中国文学系教授古直、钟
应梅、李沧萍三位教员通电抗议的直接原因,但他们主张对胡适采取的惩罚措施,颇值得
细读,现摘录其中的一份通电:
“广州分送西南政务委员会,陈总司令,林主席,省党部,林宪兵司令,何公安局长勋鉴
,昔颜介瘐信,北陷虏廷,尚有乡关之思,今胡适南履故土,反发盗憎之论,在道德为无
耻,在法律为乱贼矣,又况指广东为殖民,置公等于何地,虽立正典刑,如孔子之诛少正
卯可也,何乃令其逍遥法外,造谣惑众,为侵掠主义张目哉,今闻尚未出境,请即电令截
回,径付执宪,庶几乱臣贼子,稍知警悚矣。否则老?(原文缺一字,疑为“贼”——引者
注)北返,将笑广东无人也,国立中山大学中文系主任古直教员李沧萍钟应梅,等叩,真
辰。[37]”
这份通电,今天读起来,也让人感到触目惊心。一个学术或者教育问题的争论,竟然要上
升到“正典刑”的地步。笔者很难判定胡适在广州的待遇和连带产生的禁止《独立评论》
入境的问题,究竟多少程度上出于陈济棠的本意,又有多少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学者的意见
所造成的。胡适并没有在演说中直接说广东地区是“生番蛮族”,甚至连他所反对的读经
活动,他也是心平气和的和陈济棠讨论和争辩。但为何会造成这种局面,实在是值得推敲
,毕竟,今日的中国,也不是没有这种因误会和主观判断而造成对一个学者进行群情激愤
攻击的土壤和可能性。笔者作此文,实在也有一番拳拳深意。要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新
闻自由,首先不能因派别和观点的不同,而对某些人采取人身攻击或者借助群情压力造成
某种恐怖的局面,胡适因自己在香港的失言,连带造成《独立评论》不能进入广东,又岂
是一个简单的新闻自由问题?
五、1936年《独立评论》停刊事件
在《独立评论》第二百二十九期之前,这份周报虽然遇到了数次查扣事件,但直到1936年
底,它才遭遇到一次真正的全面查封,《独立评论》被停刊了。这件事情的缘起,也是因
言获罪。不过,这次闯祸的,不是胡适本人,而是其它同仁暂代《独立评论》编辑之任时
,第二二九期的《独立评论》上刊载了一篇张熙若(奚若)先生的文章——《冀察不应以
特殊自居》——而受到宋哲元的停刊处罚。
张熙若先生的这篇文章,实在是因为爱国心切,对于北京地方政府不顾抗战大局的绥靖政
策感到不满,而说了很多刺眼的话,比如:
“不过,‘华北特殊化’的局面不是日本一方所能单独造成的。中国的中央及地方当局,
尤其地方当局,自始若能有精神上的坚壁清野政策和事实上的坚决抵抗方略,日本至多只
能造成军事占领的状态,万无今日所谓‘特殊化’的怪象。不幸的很,我们的地方当局去
年今日竟然乐于利用国际背景造成冀察的‘特殊’局面于前(大家当然还未忘记去年十二
月平津两处‘自治请愿’的丑剧),我们的中央当局又复过于畏忌的承认此等‘特殊局面
于后’,于是‘华北特殊化’便得到了初步的成功和法律的基础。”
又:
“走私的猖獗,我们不但不竭力协助中央设法消灭,反而另设机关,抽收低税,结果不啻
在冀察境内变相的承认走私为合法。人家说关税应减低,我们也乐于附和其说,希望增加
地方收入。凡此种种,何异与大盗共裂父母之体以图一日之饱者。”[38]
当时《独立评论》的编者似乎也意识到这篇文章可能会触怒北京地方当局,所以在同期的
《编辑后记》中,也对中央政府提出了“两点期望”,以示公平对待[39]。但不管如何,
张熙若的文字的确让宋哲元大动肝火,把《独立评论》停刊了,而这个日后被打成右派的
张熙若先生,笔者不知当时是否曾经受到实际的迫害。
至于当时身在外地的胡适,并没有因此而放弃《独立评论》,相反,倒是在积极利用各种
社会关系,实现这份杂志的复刊。回京后就想晋谒宋哲元本人,试图当面向后者解释和表
示道歉。不过,因为随后就发生“西安事变”,这等“小事”便搁置到1937年的3月份。
从胡适的日记和他的通信中,我们可以看出,1936年底,胡适回京后就首先寻求时任北平
市市长秦绍文的帮助,不过似乎没有任何结果。直到1937年的1月20日,陶希圣向胡适转到
了一个信息:要求胡适“函向宋哲元先生有一关照”,以求事情的完满解决。胡适当时即
与《独立评论》诸位同仁商量,大家一致决定由胡适“全权办理”这次交涉[40]。
到3月7日,胡适写好给宋哲元的信件,“带去访秦绍文市长”,请求代为疏通[41]。这封
写给宋哲元的信件内容,则如下:
“明轩先生:
归国后的第二天,在上海读报,始知《独立评论》第二二九期因为登载张熙若教授的一篇
文字,开罪于先生,致有停刊的事。当时因身在南方,即发一电给秦绍文市长,声明《独
立评论》的责任应由适担负。北归后曾访秦市长,托他代向先生约一个进谒的时间,以便
当面向先生道歉。不意次日即有西安事变的消息,人心都为此事而震动,无暇顾及此种小
事。兹特具函向先生表示我个人负责道歉之意。此报已停刊三月有余,现适在医院割治腹
疾之后,已稍复原,拟俟身体完全恢复,即继续出版,以后适长期住平,待教之日正长。
倘有言论失当,务请先生随时指摘,以便随时正式更正。敬此奉闻,即颂公安
胡适敬上[42]”
从信中可以看出来,胡适的态度是很谦卑的,并且表示承认以前言论失当。虽然此后在3月
17日,胡适曾经与宋哲元同桌进餐,但似乎没有谈及这一事件[43]。直至3月30日的下午5
点半,胡适才与宋哲元专门就此事谈论了半个小时。晚上才得到秦绍文的通告,允许《独
立评论》复刊[44]。
这一事件是否对《独立评论》提倡说实话的作风有没有造成伤害?这并不好判断。笔者举
一个例子,让读者各自抒发仁智之见。在第二三七号《独立评论》的《编辑后记》中,胡
适曾说到当时周恩来寄来的一份稿件,并且做了这样一个说明:
“最近我们接到周恩来先生从西安寄来的《我们对修改国民大会法规的意见》,虽然没有
月日,我们看其中的话,可以知道此文是在本年四月底立法院修正国民大会两法规之前发
表的。现在修改这两法规的机会虽然已成过去了,周先生那篇文章里有一些主张至今还是
值得讨论的。我们现在发表陶希圣先生的《论开放党禁》一篇文字,其中讨论的就是周君
主张的一部分。这次周君文中所谓‘陕甘宁苏区改成边区后’我们第一次公开的和平的讨
论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一个政治主张。我们希望这样开始的政论新风气能得着全国舆论界
的同情和赞许。”[45]
胡适提到一篇来自共产党人的稿件,承认它有价值但又没有刊登,这段话所透露出来的胡
适心情和期望,多少能够说明一些问题,但不管如何,随着战争的到来,《独立评论》在
当年的7月25日之后就停刊,关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期望,恐怕只能放置一边。
六、《独立评论》存在时间之久的原因
《独立评论》能存在长达六年之久,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其中的原因。从上述分析来
看,胡适本人的声望、地位、影响力是保证《独立评论》继续存在的首要原因,如果没有
这些因素,《独立评论》能否创办还是一个问题。其次,胡适本人的自律和自觉,也是一
个重要原因,尽管这种自律和自觉并不与言论自由精神相一致,但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这还是相当有必要的稳妥作法。比如罗尔纲曾谈到这样一件事情:
1934年夏天的一个星期二早上,……。我跟他入了饭厅。他说本来已经写有两篇稿,一篇
是谈虚君制,使人不致争权位。一篇是反对武力统一,主张把东北让给中国共产党,由他
们去试验搞共产主义;试验好后,再进行推广。这两篇稿,都触犯忌讳,以前写好不敢发
表,昨夜没有稿,想用,看了一遍,还是不敢用。[46]
这种自律和自觉,虽然读者可以认为胡适很胆小怕事,但从另一面来看,也体现了胡适负
责任的精神。这点我们也可以从《独立评论》投稿者需用真名投稿的要求加以体现。
“我们欢迎各地读者的投稿。投稿者若不愿用真姓名,当然可以用笔名。但笔名之外,投
稿者务必把真姓名和住址告知本社。凡只有笔名而无真姓名的文字,恕不登载。”[47]
这种要求“亮出底牌”的作法,生动体现了胡适提倡说平实话的主张。
当然,《独立评论》能够存在如此长久,也跟当时国民政府并没有过分钳制舆论存在很大
的关系。比如《出版法》第十三条规定:
“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应于发行时,以二份寄送内政部: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所属
省政府或市政府;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之检察署。[48]”
实际上,这一条款与清末《大清报律》(引文见上)的相关规定相比,的确是一个很大的
进步。从事先审查变为“同步跟踪”,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改良。不过,从下面一段材料来
看,当时报刊内容似乎还需要经过一定的事先审查:
“实味先生:
尊稿为审查所搁置,延误甚久,十分抱歉。现已取回,送呈先生,千万乞原谅。
有几处有审查人校记,想先生不见怪。匆匆,问安。
胡适上 廿三,五,卅[49]”
但笔者也注意到,在胡适的日记中,胡适反而从来没有提起过任何稿件被退还的事情,而
且,如果当时存在类似的稿件审查制度,那么,势必不会让像张熙若《冀察不应以特殊自
居》这样的文章通过政审。虽然笔者目前尚不能断定当时报刊在出版之前的所有内容是否
需要经过审核,但当时这个问题似乎不能对《独立评论》的宗旨风格构成严重的威胁。作
为一个折衷的意见,笔者认为当时即便已经存在非正式的稿件审查制度,那也只是一个形
式。真正让人感到这种审查制度压力的,恐怕当时还是上海的报界和出版界,比如国民党
中宣部在1934年颁布的《图书杂志审查办法》,就首先在上海试行。
这一法规似乎也意味着今后的新闻界和舆论界,恐怕很难再有那一个时期的报业黄金时代
了。1937年,国民党颁布《修正出版法》,其中的苛刻规定,比袁世凯的《报纸条例》和
《出版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处。1938年的《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和1940
年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都表明中国离新闻和言论自由是越来越远的。相比
之下,《独立评论》所处的时代,恐怕还是言论和新闻自由较为宽松的时期。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历届政府,其一贯以来存在各种各样钳制言
论和新闻自有的做法。从这点而言,我们绝对不能因为某种目的而故意粉饰当时并不宽松
的舆论环境。
至于笔者为什么还要在漠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时代中,讨论当时法律、文化等环境和舆
论自由的关系,实在因有感于邓拓同志在1958年的下述意见,而作此拙文:
“右派分子力图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新闻记者就什么都可以报道,似乎
都很自由。然而,认真比较起来,人们却不能不承认,只有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
人民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的利益和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一致,国家不以限制人民的
自由为有利,而以充分保护和发展人民的自由为有利。因此,这里的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
自由,人民的新闻记者也有了真正的新闻自由,人民的新闻自由有了长足的发展条件。[5
0]”
毕竟,八年后,邓拓绝对不会再有类似的看法,这种颇有反讽意味的意见,实在让人难忘
。凭心而论,中国近几年来,在新闻自由方面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成绩是主要的,但多
多少少还存在一些小的缺点和不足,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
个代表”的同时,努力地思考和建设更加美好和宽松的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环境。
不知道后人读到这里,能否理解我说上述这番话的心情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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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02.1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