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用现在的标准去要求前人了。
你想想看,跟汪精卫说不清道不明,这在当时算什么?
把汉奸养起来?这也算惩罚?
而且现在的讨论往往纠结于跟汪精卫见面这件事。
这只是坐实了的一件。
其他的指控都查无实据,按照现在的标准应该无罪推定,但当时可不是这样。
想想看,严打也就是八十年代的事,而当时的老百姓可都是拍手称快的。
说白了,不是现代人有钱有闲而且没啥生死攸关的大事,谁去咬文嚼字谈什么法律条文。
【 在 Krank (麻省也刮龙卷风)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判刑要靠常委拍胸脯担保,这个本身就是可笑的。
: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有嫌疑有错误,所以养起来即可,不能再工作,这是对他的
: 错误的惩罚。判刑是法律程序,法律程序需要谁的胸脯决定怎么走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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