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地农场主也繁荣了,尽管他们在同样的土地上付出的地租要比白人多。可是,美国人对日本的经济歧视,却使他们自己在政治上丢分。日裔租地农场主付出较高的地租,这就意味着一个有势力的阶层(白人大土地所有者)感到有必要阻止把日本人完全赶离土地,而这偏偏是《外籍人土地法》第一稿的初衷。后来写进法律的政治妥协案允许日本租借土地,即使他们不可能取得所有权。这些法律在加州立法两院几乎全票通过。这表明了加州强烈的反日情绪,这种情绪将导致许多其他针对第一代日本移民的法律及惯例。
《外籍人土地法》是否真正有效地阻止了日本人的经济进取,大可打个问号。1913年的《外籍人土地法》颁布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紧接着就爆发了。由于许多白人农工离开农场而到工厂里去挣大钱,充当佃农的日本人就供不应求。况且,法律上的不少漏洞也使许多更繁荣的佃农得以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在美国生养的子女是第二代,这第二代是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可以拥有土地,并行使他们父母被剥夺了的其他权利。日本家庭以孩子的名义拥有大量土地。有时,日本人向同情他们的白人买进土地,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由他们耕作,这种土地和自己的没有什么两样。为了逃避《外籍人土地法》,还成立过许多有名无实的公司。到了1920年,这些逃避手段已是如此的普遍和尽人皆知,以致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来堵住漏洞。这项新法律作为动议案以3:1的多数票获得通过。1920年的《外籍人土地法》不仅禁止无权申请国籍的客籍人(亚洲人)拥有土地,而且禁止他们租借土地,并试图禁止以在美出生的子女的名义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但法院裁决和新的逃避措施使得日本人能够继续在加州农业中生存下去。直至1940年,大部分受雇的日本男性仍然是农场主。该项法律在减少日本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方面并非完全无效,也给日本人经济上的腾飞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但却没有完全把他们捆死。其中一个原因是,日裔美国人在土生土长的占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因而不受针对“无权申请国籍的客籍人”的法律的限制。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使法律不能故意把日本人挑出来作为它的受害者。到1930年,美国本土上的日裔美国人几乎有一半是土生土长的。到1940年,加州全部的商品蔬菜,约有1/3是由日裔美国人种植的。
除了在农业上的成功外,美籍日本人还以出色的园艺技术名闻加州。园艺与农业有关,一些日裔就专以经营园艺为业,或承包别人的庭园管理。“日本园丁”成了白人中产阶级家庭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延请这些园丁来照料其草坪和庭园。园艺业是小本生意,但具有独立性,因为园丁从许多人家领取合同报酬,不是任何一家的仆人。早在1928,南加州一带就有1,300名日本园丁。日本人在农业上的成功还包括开办农贸市场,经销自己农场的产品。1929年,光洛杉矶一地就有700多个日本经营的这种市场。
日本也涉足于与土地无直接联系的商业性活动,并同样搞得很成功。到1919年,西雅图半数的旅馆和约1/4的杂货店均是日本人经营的。在洛杉矶,第一代日本移民除了开办廉价旅馆外,还拥有干洗店、餐厅和鱼行。一些日本人经营的企业,开始时都以满足本族同胞的需要为主,尤其是迎合日本人的特殊饮食习惯。可是他们的生意越做越大,远远地超出了日本同胞的消费需求。还有一些日本人所拥有的企业,如上述的园艺和农贸市场,其顾客几乎都不是美籍日本人。
--
FROM 218.1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