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弹劾权和管辖指挥权当然不应该混淆
但问题是,咱们讨论的是19世纪之后的监督权和管辖权呢,还是15、16世纪的监督权呢?
如果只以现代的概念去划分古代的监察权管辖权,那汉代的刺史、州牧等等设置又如何去理解呢
明朝只能说是相对它历史上的某些朝代,进一步实现了监察和行政权力的更科学分配,但是作为一个皇权高度集中的时代,这种分类和现代的监察行政各自独立的状态远不是一回事儿
袁崇焕当时担任的职责,属于以大明会典所载的
“其边境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的情况,既所谓督抚,
而这种设置的目的,在大明会典中也有明确的描述
“国初,谴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各地方,事毕复命,或即停留,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又文移往来,亦多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
可见督抚显然也是监察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具有军政权利的监察人员,他固然不必是直接的管辖者,可是绝对拥有和地方军政长官一样干预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
【 在 DDG (导弹驱逐舰~Pickett Charg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混淆监察弹劾权和管辖指挥权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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