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卖收入。唐朝的榷盐、榷酒、榷茶就属于专卖的范畴。榷盐和榷酒在河朔三镇都存在。乾元年间第五琦在改革盐法时即规定,“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立监院官吏。其旧业浮人欲与盐为业者,免其杂徭,立盐铁使”。并规定“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在成德镇的棣州有海盐,在卢龙镇的幽州有池盐,作为盐产地,河朔三镇当然有可能分享盐利。棣州和幽州的盐产量虽然并不清楚,只要从沧州和青州、海州进口部分食盐,基本上就能够满足三镇的需求是一定的。河朔三镇的盐利基本上应该不出本道,因为唐朝位于河中的安邑、解县的两池盐产量非常大,足够占据河南道和河东道的市场。也就是说,河朔三镇的盐利几乎全部来自辖区内的百姓,则其年消费量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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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博镇:3227708人×9升=290493.72石。
成德镇:2574219人×9升=231679.71石。
卢龙镇:1463681人×9升=131731.29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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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盐每斗价格应为110文,出产方获利100文。其总获利应为653904.72贯。准确地讲应以卢龙和成德获利最大,魏博则只能进口,每石获利或许不到1贯。而且上文所引人数为天宝元年数字,得出的结果难免有错误,仅供参考。
唐朝的榷酒是归地方经营的,并于后期摊入两税之中一同上供。由于河北的榷酒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只好采取比较计算的方法。因为剑南道的逃户比例与河北地区差不多,笔者假定二者的两税钱与榷酒钱的比例也差不多。又由于江南的比例远低于河北的比例,就以江南的两税和榷酒钱比例作为上限。剑南西川两税与榷酒钱的比例约为4.1/1,江南洪州比例约为6/1。那么,河朔三镇的比例应在此数以内。总数应为:
魏博镇:88852.75贯到433428.0贯之间。
成德镇:77943.5贯到380212.2贯之间。
卢龙镇:59126.75贯到288423.2贯之间。
事实上,河朔三镇的统治并非豪奢无度,在酿酒和酒的消费上估计不会达到太高的水平。因此以上数字当取最小值。
茶税在唐朝的财政收入中并不重要,而且河朔三镇并不产茶,对于当地的人民来说,茶这种奢侈品也不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此,不对此项作探讨。
三、商业收入。藩镇置市买、回图官,可见商业收入对藩镇来说也应是非常重要的收入。具体来说有两种形式:
直接参与商业活动。也就是直接授予商人幕职或牙将等身份或由将领直接经商。如“后有长沙小将姓周者,部本郡钱帛,货殖于广州。”“范翊者,河东人也,以武艺授裨将……翊差往淮南充使,收市绵绮。”各镇可能都存在这种情况。
收取商税。设置官吏收取商业税。地方商税由商税使、务掌管。这个官职也可称商税务专知官。商税的数额无法确计,但是李锦绣提到“地方两税外的赋税、田产、经商赢利等收入总数,当不会小于两税的留州、送使数额。而且时间越后,……地方财政收入越大。”河朔三镇的经济在有唐一代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特殊产品的产出无论种类还是数量都超过江南地区,这一点从《元和郡县志》对开元年间上交的丝织品种类和数量的记述上可以证明。因此,当地的商业也一定非常发达,商税收入也不会很少。
综合以上的数字,得出河朔三镇年收入的总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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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博镇(533116.5+88852.75+290493.72)×2=1824923.5贯。
成德镇(467661+231679.71+77943.5)×2=1554567贯。
卢龙镇(354760.5+131731.29+59126.75)×2=1091236.5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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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魏博镇在田弘正归唐时朝廷赐钱150万贯,“及诏书到魏,钱帛随路而至。军中踊跃欢叫,向阙拜泣”。卢龙镇归唐之后朝廷赐钱百万。由朝廷赐钱百万左右可知,河朔三镇的财政收入不会过多,否则各镇官兵不会如此在意朝廷赏赐。由此可知,当地的收入不会超过上面的数字过多,以此数为基准是合理的。
河朔三镇的支出:
河朔三镇的支出和其他类型的藩镇一样,主要用于供军。军费在各镇的支出中占绝大部分。因此,笔者只在本文中讨论各镇的军费数量。月粮。魏博镇有兵七万到十万。月粮为每人一月给粟一石。全镇一年需要40000石到1200000石。西北边防区粟的价格应该在每斗40-150文之间,而河北地区农业发达,粟的价格减半在20-75文之间是很正常的。六万步兵需钱144000贯到360000贯之间,九万步兵需钱216000贯到540000贯之间。衣赐。衣赐分春衣、冬衣两次发放,总计七匹。元和年间衣赐七匹需钱9贯。每人七匹则七万人需钱630000贯,十万人需钱900000贯。马料。后唐明宗时范廷光奏“试计一骑士之费,可赡步卒五人。”
由此可知骑兵的供养比步兵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河朔三镇所处的地域生产马匹,而且水草丰美,与后唐后期以中原为中心的军事基地情况不同,财政负担要小得多。维持费用比例或为1/2。魏博镇的骑兵总数没有确切的记载,但在《新唐书•;;;藩镇传》中有其出动万余骑兵作战的记述,笔者权且把这作为魏博镇骑兵部队的总数。维持一万骑兵食用需钱为步兵月粮的两倍,即48000贯到120000贯。总计魏博镇的军队年耗钱894000贯到1290000贯。此数是以七万人为准的。十万人的数字在财政上是不可能长期保持的,因为其总数已超出上面计算得到的收入数量过多,只有横征暴敛才有可能维持这样一支军队。而田承嗣正是“既得志,即计户口,重税敛,厉兵缮甲,使老弱耕,壮者在军,不数年,有众十万。”
但是这种统治是在大历年间田承嗣占据贝、博、魏、卫、相、磁、洺七州之地的情况下建立的,单是洺州开元年间就有77150户,而澶州只有7300户。这说明元和初魏博镇的经济力量远不及大历年间,因此之时的魏博镇所能供养的军队也有所减少。七万人的军队是合理的。根据以上数字,魏博除正常供军外,余钱534923.5贯至930923.5贯之间。还有余力赏赐军队,足见其有独立的能力。同理,成德五万军队,马五千匹,马步比例为1/10,后期比例有所提高。以此计算马步军月粮总数在168000贯至630000贯之间;衣赐450000贯;总数为618000贯至1080000贯。盈余在474567贯至936567贯之间。同魏博情况基本相同。
卢龙五万到七万军队。马军数量极多,约有骑兵两万。以五万计算,月粮在168000贯至630000贯之间;衣赐450000贯;供军钱总数在618000贯至1080000贯之间。盈余在-11236.5贯至473236.5贯之间。如其为七万军队则基本没有盈余,因此,如魏博早期军队一样不作分析。卢龙节度使朱滔在唐德宗在位时举兵反叛,当时“滔兵五万,车千乘,骑两万,士私属万余,虏兵三千……”,由此可知当时卢龙兵力当在七万以上,但是,当时卢龙的辖境也与元和时有很大区别,当时的卢龙受赐得德州、棣州,而元和时此二州已经划归成德。德州和棣州开元年间共有87315户,非常富庶,数量接近卢龙镇九个州户数的1/3,失去这两个州对于卢龙节度使的收入一定有很大的影响,这一点也说明元和初卢龙镇不太可能有七万军队。即使以五万军队计算,卢龙镇在失去德、棣两州之后,很难供养两万多人的骑兵,这也是卢龙下辖九个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也直接体现了财政情况对军事力量强弱的决定作用。盛产马匹的卢龙也不例外,虽然卢龙有能力一次向朝廷献马万五千匹,并且不止一次的进献战马,但是却无力为自己维持一支以骑兵为主的军队,这也在侧面证明了财政在藩镇长期存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河朔三镇的收支状况非常良好,即使上文所作的计算有较大的误差,也可以明确表明各镇有足够的财力与朝廷争夺士兵的忠诚。而朝廷是否有长期应付三镇巨大的支出的财力则很成问题,主要原因是唐朝面临的问题并不止是河朔三镇的独立。诸如,吐蕃对长安的长期威胁,淮西、襄阳、淄青、西川等地节度使的反叛都威胁着唐王朝的安全,使得唐朝不能集中全部精力、军力和财力来解决河朔三镇割据的问题。
四、结论
安史之乱后,唐朝经过长期的战争,对国家的控制力受到了很大的削弱,为了恢复对河北道地区的统治,唐朝皇帝采取了比较和缓的措施安置投降的叛军将领。这些将领在名义上归属于中央,但在事实上则采取了各行其是的策略。对于本镇的税收和作为税收基础的户籍完全采取了独立于国家财政系统之外的方针。这一点唐朝的士人已经很多论述,在此不多赘述。藩镇兵马名义上是属于国家的“官健”,在隶属关系上有两重性,但是由于这些军队为世袭军户,居住地与驻扎地重合,呈现出本土化的趋势,因此这些官兵也形成了地域性的政治取向。这一特点为藩镇将领所利用,成为维持地方独立的社会基础。藩镇的统帅依靠军队的体制控制防区内的州县,使唐朝早期的文官地方政治体制转化成为延续直至五代、宋初的武官体制。这种体制维持了税收数额的稳定,排除了外界干涉本镇财政的可能,为镇将攫取了巨额的财富。这是河朔三镇及其他割据藩镇的统治体制的共同特征,也是维持其存在的基础。但是这一体制并非只有和谐的共生的因素,士兵和镇将在分割财政收入时也有矛盾,因此藩镇将领由于贪暴被士兵杀逐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镇将都会拿出大部分的地方收入作为军费,收买士兵的忠诚。
唐朝中央对河朔三镇的军事行动或政治行动都基于其财政能否支撑对军队的赏赐上。为什么呢?因为唐朝对河朔三镇的征讨不可能全部依靠中央直辖的少量军队,每次战争都要征调大批藩镇军,这些军队战斗并不坚决,参战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朝廷的赏赐,而朝廷除内库和户部钱的节余之外,其他可利用的资源并不稳定,即使是以上两项,最多时也不过500万贯,朝廷很难承受战争的负担,开战之后不长时间就会出现“府藏空竭,势不能支”的局面,因此为了准备和进行一场战争,朝廷往往需要在财政上准备几十年,如宪宗时收服三镇,除了当时的军事形势有利外,还有赖于德宗年间即开始的财政准备。而穆宗时讨伐三镇战争的失败则正相反,因宪宗年间频繁用兵府库空虚,国家无力长期与叛军对峙,只能不了了之。
从藩镇的角度上看,河朔三镇的收入总数不过4470727贯,这只及中央每年900多万的两税收入的一半,但是其盈余总数在1020727贯到2340727贯之间,约占其收入的1/4——1/2,这样一大笔的盈余无论是赏赐兵将,还是进奉朝廷,都游刃有余,丝毫不成其为负担,即使是应付本文中没有涉及的幕府的开销也完全没有问题。
比较上文提到的河朔三镇和朝廷的财政状况,河朔三镇虽然辖区和可利用资源的总数远不及唐朝朝廷,但是其财政支出除供军外,再无其他的大宗消费。反观朝廷,无论官俸,宫廷支用,或是军费支出都使其疲于应付。河朔三镇在支出之外,无可辩驳的具有很大数量的盈余,这些盈余使得其在本镇范围内有足够的财力维持军队的忠诚和战斗力。这就使得河朔三镇在战争期间有足够的积蓄和朝廷长期对峙,最终拖垮唐朝脆弱的财政体系。即使是在三镇归附中央之后,由于河朔三镇的赋税不上缴中央,而且朝廷的影响力在当地非常薄弱,当地军民已经习惯于当地的旧有秩序,当朝廷派遣的将官与他们的利益有冲突时,就会发生兵变,这就是张弘靖、李愬、田兴等人任三镇节度使期间无力控制士兵的原因。朝廷为了维持其在河北道虚弱的统治,就不得不调用中央的财富,在其能够满足对河朔士兵的赏赐要求时,士兵对朝廷的忠心就如前文所提到的“……军中踊跃欢叫,向阙拜泣”一样。反之,则如卢龙镇,士兵杀将逐帅如同儿戏。
由此可知,唐朝后期河朔三镇的割据,对于财政状况极端窘迫的唐朝朝廷来说,几乎不可改变。也就是说唐朝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收回,或是之后长期占有河朔三镇。从根本上讲,这是它混乱的财政状况注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唐后期出现这种情况,中央财力不支是重要的一项,也是其中央集权能力不断减弱的明证。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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