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假设提前30日通知,违约金1个月租金。那是最后一个月免费+1个月赔款,还是最后一个月还是要付租金的?
字面看,是后一种情况,那租赁方考虑中介费和搬家费,有点亏,合同应该注意争取2个月违约金。
【 在 last2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键就是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中那两个空格是怎么填的,房东有没有足量做到
:
: 真不明白这有什么好争论的
:
: 国内的民事合同,从来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死契",违约条款也是合同本身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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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委BF-2019-0603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第九条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V205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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