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违约金不是解约金
一堆堆的高知认为只要按违约金赔钱了就有了任意解约的权利,真不知道这种观念是从哪里来的。违约金是违约后的处理依据之一,有的时候守约方的损失难以量化,难以举证,裁判者通常依据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来判赔,免除或降低守约方的举证责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赔了违约金就可以解约,否则合同并不因为违约方付了违约金就自动终止或解除了。裁判者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如果履行合同无必要或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可能会判解除合同;也有可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什么障碍,守约方又请求履行合同,那么判继续履行的也不在少数。具体到租赁合同而言,房主卖房不是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如果承租人强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话,法院判继续履行的可能是较大的。当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比如剩余租期,承租人是否已经搬离等诸多因素。但绝对不存在的一点是,违约方赔了违约金合同就自动解除或终止了,除非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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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23.*
有经济合同法,99年三法合一,照抄CISG而已,老梁在面前我也敢当他面说这个话。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学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为不诚信的人鼓与呼是令我十分不解的事情。精致利己主义只会导致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极大增加。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签合同的时候,觉得这条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有风险。那就改成自己本意的措辞。
: 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先行约定直接解约的方式和责任。
: 一个月是双方讨论时直接写啊。你可以直接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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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81.*
好像在哪里?从哪句话看出来的?我什么时候表述过如果存在提前解约条款,解约条件成就不允许解约的话来,你能找到一句这样的表述算你赢。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好像认为,只要想提前解约就是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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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个纠纷有没有解约条款,谁都没贴出来,还有人贴出几年前的链家标准合同有解约条款,但后面又有人贴出现在的违约条款又要求协商一致解约。第二,我攻击的是什么说的很清楚,我攻击的是多少高知认为只要按违约金条款赔了违约金就可以解约了,甚至发明出违约解除的法律。这种难道不是不诚信,不应该攻击?轻诺寡信,除非另有约定,赔点违约金就认为有解约权了,这不是不诚信是什么?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版上这个纠纷的合同是有解约条款的,你不是攻击房东不讲诚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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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啊,不对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对等?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攻击的是你说的假想情况,而不是这个不知道具体合同的房东
: 那是我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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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xxspt FROM 117.1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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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的保费能和海运保费比?按合同对等,托运人为什么就得出这个费用?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价值取向,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倒是好处理了。
: 双方已经矛盾了,再执行很不合适,都不舒心;容易产生其他问题,没准那天就打架了。
: 不是经营性场所有,涉及到特定装修、仪器搬迁、连续生产的因素。那就结局就倾向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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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适用民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大不一样的
【 在 qiaodi0724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建议按你这个方面解读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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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价值取向到底是对违约方加以较重的责任,还是相对较轻的责任每个人价值判断不同。这些都在裁量权范围内。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价值取向,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倒是好处理了。
: 双方已经矛盾了,再执行很不合适,都不舒心;容易产生其他问题,没准那天就打架了。
: 不是经营性场所有,涉及到特定装修、仪器搬迁、连续生产的因素。那就结局就倾向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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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的解约权是符合法定要件和意定条件的解约权,保护的是守约方的解约权。稍微对中国合同法的历史有所了解的人,解约权这个事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过很大的混乱。原来的合同法曾有规定,合同任一方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则该解除通知书在届满三十日后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对此认识很不一致,合同法司法解释似乎也认为违约方也有了单方解约权。但是后来最高法院通过法官联席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统一了认识,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只有守约方符合特定条件有解约权,违约方没有解约权,后来民法典规定延续了这一观点。更重要的是,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不管最后赔的是不是违约金那点钱,还是多于或少于违约金那些钱,都并不代表他赔了钱后就有了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解约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要经过裁判的。他能自己说自己赔钱了,所以合同就解除了?但凡学过点民法的人都不会有这种糊涂认识。一言以蔽之,除非另有约定,解约是司法机关裁判的结果,不是说违约方赔点钱就自动拥有了解约权。不能发明违约解除权的法律。
【 在 lyf180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的精神还是依存于社会实际的,而不是凌驾在社会之上。离开社会实践,法就是个屁。
: 在没有重大恶意和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下,赔偿违约金就行了。强制履约对出租人、租房人都不公平。
: 民法不但保护履约权,也保护解约权,只是鼓励交易促进履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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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xxspt FROM 39.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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