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违约金不是解约金
其实就是格式合同条款中那条措辞不严谨。
本意为解约条款。更多的人倾向认为解约条款,或者没细看。
到纠纷时,有发现细抠条文可以有不同理解,对自己更有利。
因为是制式合同,又不适用按提出方吃亏的原则。
为何格式条款不严谨,猜是八九十年代留下来的(第一版起草人的认识有限,公众的知识和法律水平也不高)。一直没有大改过。
【 在 liuxy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家只不过基于建委制式合同,认为合同约定了解约条款,就可以依据解约而已。被你说成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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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的时候,觉得这条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有风险。那就改成自己本意的措辞。
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先行约定直接解约的方式和责任。
一个月是双方讨论时直接写啊。你可以直接写金额。
PS:八九十年代,除了最后一年,还没有合同法。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建委不能提供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模板
: 不管是过去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是主张合同已经签订就应该全面执行,违约是应该尽量避免发生的事情,法律要保护守约者而不是违约者。
: 政府提供的合同模板表示只要扔一个月租金就可以随意违约,那不就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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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很多情况是"丑话说在前头"。
但政府的模板考虑到自己形象,不能太丑。
所以有些丑话,还是自己说清楚。本意,X个月通知+ Y 个月房租,就是解约金。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双方自己怎么约政府不管。但是政府肯定不能出个模板鼓励违约。
: 模板这玩意真不是八九十年代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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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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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实在看起来像解约条款. 因为用的是"通知" 而不是协商,也没有待对方同意等字样.
别人的不管。以后涉及到自己的,都改清楚好了. 丑话说前头:这里就是解约的意思,要改成清楚表述。具体填多少钱多少月可以谈。不同意换人。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为何不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随时解约的合同?
: 或者直接在合同里申明,随时解约,最多赔付一个月房租呢?
: 很多人不是不明白,是想借着这个模糊拿捏对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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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个自法院官微的消息。
从报道出来的消息看,提前通知+违约金的条款(没有说明示解约),法官认为属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相应责任有明确约定。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69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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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取向,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倒是好处理了。
双方已经矛盾了,再执行很不合适,都不舒心;容易产生其他问题,没准那天就打架了。
不是经营性场所有,涉及到特定装修、仪器搬迁、连续生产的因素。那就结局就倾向拆开。
如果不涉及严重破坏房产结构,关键问题就剩下赔偿多少。先看合同有没有解决或者类似解约条款;然后根据价值和责任等等综合考虑,大部分在1-3个月。一个月可能低了;三个月一般就够高了,包括空置或搬家 + 再找中介 + 其他和心理补偿,各一个月。(对方明确违约,不采取措施导致的增大损失不被支持。)
1~3个月的差异,不值得投入太多司法资源。大部分在调解阶段完事了。
快递业也是赔偿快递费的几倍;多了找保价和保险,没啥难理解的。
爆出问题的,多数是前面想省钱保价费,后面出问题想闹腾闹腾多拿点补偿。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啊,不对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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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住建委的合同模板中,单方面赔偿解约那一条,那段措辞,在出台时的法律解释框架下,是单方面赔钱解约权。也就是约定了单方面解约权,并以当时的语言表示出来。
多年用下来,公众的普遍理解为单方面解约权。
在后来法律解释变化后,合同模板沿用了措辞,导致所代表的意思变化了。 以解释形式发生的变化,有可追溯性。
但是,对于此变化,没有同时给予相应措施,一则没有更新合同模板,二则没有备注这条的具体含义变化,三则没有充分宣传这一点变化的影响(所有合同都要重新审一下,同样的措辞,意思变了。)
公众的普遍理解没有跟上法律的变化。条文的意思,并没有精准体现签约方的实际意思。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保护的解约权是符合法定要件和意定条件的解约权,保护的是守约方的解约权。稍微对中国合同法的历史有所了解的人,解约权这个事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过很大的混乱。原来的合同法曾有规定,合同任一方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则该解除通知书在届满三十日后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对此认识很不一致,合同法司法解释似乎也认为违约方也有了单方解约权。但是后来最高法院通过法官联席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统一了认识,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只有守约方符合特定条件有解约权,违约方没有解约权,后来民法典规定延续了这一观点。更重要的是,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不管最后赔的是不是违约金那点钱,还是多于或少于违约金那些钱,都并不代表他赔了钱后就有了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解约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要经过裁判的。他能自己说自己赔钱了,所以合同就解除了?但凡学过点民法的人都不会有这种糊涂认识。一言以蔽之,除非另有约定,解约是司法机关裁判的结果,不是说违约方赔点钱就自动拥有了解约权。不能发明违约解除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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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更像是长期供应合同.
比如馒头厂向面粉厂采购面粉,约定每天供应,按月总付.或者快餐店按月每天供应客户盒饭.
为减少风险\先约定解约条款.提前多久通知,以便对方安排调整采购和调整工艺,约定赔偿金额定为多少.
不存在说我出钱就是高大上,解约权大.
有优势的点在当天解约.房客可以今天把钱出足解约,明天不住了;房东不能.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房东这个群体被惯的
: 各种买卖、租赁合同,都是花钱购买物品或服务的一方解约权,大于出售(出租)一方的解约权。
: 你的东西卖(租)给a或b都是一样的钱,a不满意,凭什么要求a必须坚持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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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房客\收货方是有些优势.
但还没大到签合同时就说明说主张:
我能给钱单方解约,你不能(而且不是钱的事情,多少钱都不行).如果明说这么主张,大概很难租到.
不可否认.多少还是有些优势,比如房客有可以主张:钱给够,解约,第二天就不住了/不算房租.房东不能.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长期供货合同
: 一般也都是供货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大于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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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理论还是谈实践.
谈实际,租房的时候,房客先给房东和中介普及一遍法律和商业知识?还能租到吗.
酒店一般是短约,几天居多.应对我前面说的房客短时退的情况.
酒店业也有超售导致没地方住的问题.用商业规矩解读下?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错了,也就个人房东如此不讲商业规矩而已。
: 最直接的,你住酒店、住公寓。本质也是租房。
: 当然是你想退房就退房,退房可能会扣一些钱,但是没有不能退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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