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这个合同里面,第九条第一款是
: 第九条 合同解除
: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但第十条第二款里面,写的是
: (二)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交纳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也就是说,按第十条解除合同,不需要协商一致
【 在 saints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般合同里写着经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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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