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和前面口口声声买卖不破租赁的人一样,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
合同法229条的意思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具体的意思是,房屋所有权从A变更给了B,租赁合同是房客和A签订的,新房主B,不能以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而直接认为“合同无效”,B在接收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要接收这份租赁合同。
所以对于房客来说,房主是A还是B没有区别,手中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对于一份“有效的租房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也是依然“有效”
A在房屋所有权变更前,或者B在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均可执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核心意思是:合同依然有效(既然有效那就按照合同办理)
而不是,因为变更了所有权,所以违约条款失效,房东不想租了都不行。那就相当改变合同内容了。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也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租赁合同依旧有效。
: 我理解是租客可以不同意提前解约但是要配合出售,而且要跟新买主签订清楚,如果租客不愿意提前走需要合同到期后才能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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