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48条,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力,这个没错,这是立法的出发点。
但是,实际司法实践中,这个根本没用
因为公司有大概七种情况可以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赔偿金了事
七种情况最简单的一条就是,岗位已经招了新人了。
所以基本就是公司想解雇就解雇,赔钱就结束,你非要履行合同,对不起,岗位已经招了新人,这是法院认可的条目。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先去看清楚法律条例再来误导别人,再来笑吧。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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