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基于对守约方有利有必要有意义为前提判。
不是说法院案例裁定最终解约,人家就没有权利主张争取,就没有可能。
这是两码事,两个概念。
您太厉害了,什么都是您对,法律都得为您服务,法律那么写就是瞎写的。
您最大最对。
这下不需要无聊继续了吧。
你要有劲去看1103回复,您既然感觉你有理,多去找法务相关的人员交流。
我这种素人就算条例贴你头上也还要挣扎。
【 在 tiwa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显你自己想当然。
: 明显你自己想当然。
: 就这案例,fy判继续执行的,有几个?说话,东拉西扯,其实半拉子。这是很常见的房东和租户的案例,看看现实中怎么判,不就行了。到你这,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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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ulunmu FROM 117.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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