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有解除权,立法本意是针对有其他违约行为。
比如房子漏水,房主不修构成违约;房主不能以此解约、或得利。租客有选择权,我选择直接解约,或者最近不下雨、我忍了继续住,或者我按合同先行维修再抵扣房租。
无其他违约行为、直接提出按合同的赔偿解约,是否构成这里的违约存疑。
直接提出解约=>违约行为=> 违约方无解约权 似乎循环论证,势必会得出结论:除了合同有所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各方都无权提出解约。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势必会形成法条或惯例,而不是这么隐晦。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隔壁也是专业律师回复,跟你这个律师回复就不一样。买卖不破租赁是下一步,前面很多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 而且一般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 你这个律师做了假设,楼主合同约定好了单方面解除权而且是房东拥有,这至少跟楼主说的就不一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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