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搞懂选择权在守约方,而不是在违约方。如果违约方出于利益考量,只要收益大于合同条款里的赔偿就可以随意违约,而置对方的损失于不顾,那还有什么诚信可言?法律制定是要符合公序良俗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是双标呢?违约责任是约束双方的,甲方乙方谁都可能是违约方,违约方在履行了违约责任后可以单方面解约的规定对双方都有效。房客一方如果遇到困难需要提前退租一样可以操作,而不是说房东不同意退租就必须一直把租金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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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到后,允许任何一方中途单方面解约才是符合当今社会生活实际的,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得到合理救济的权利。守约方的权益可以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保证,不一定非得用不得解约必须执行到底的方式解决。否则将增大双方履行合同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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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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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OC FROM 223.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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