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ta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下建委合同,是有这个漏洞的。第十条只规定了违约责任,没说违约是否一定能解约成功,这个比较扯。
: 如果加上 出租人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足额补偿之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之类的话,就没歧义了。现在就是个扯皮的状态
: 或者把这种情况放到第九条合同解除里也比现在清楚。
: ...................
合同也应加上补偿上限。不能说执行期内,有更好的选择了就可以随意违背已有的约定。房东应该友好协商,把房子按照租客的要求就给重新找一个,并且承担搬家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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