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为什么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写,如果违约就按半年的租金来赔偿呢?租房合同又不是固定,必须一个月。如果半年都不够,就写一年的赔偿金,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
但是目前,当初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都认可,如果违约只要一个月的赔偿就行,等真违约的时候,又要死要活的,不行了。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睁眼说瞎话行吗?
: 单方面约定房东可以强行收回房子当然算显失公平。如果加上房客可以随时拍屁股走人,最多给房东一个月租金,其他概不赔付,房东无权多扣押金。那倒可以算是公平。
: 再说租户的损失。如果人家就住了不到一半租期让人搬走,人再租一遍房子,中介费、搬家费都不止一个月房租了。凭啥一个月房租就能覆盖人家的损失呢?你这么上法庭扯法官也不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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