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什么,说明滕州饭店所主张对方拖欠房租的事实不成立。否则法院不可能不支持滕州饭店收房。
【 在 sevensword 的大作中提到: 】
: 2006年6月16日,滕州饭店以高华、周峰长期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为由,通知解除2003年3月16日协议。看到没有?是租赁方违约在先,拖欠租金水电费,而后出租方以此为依据通知解除合同,这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是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在租赁方没违约的情况下就想单方解除合同那就更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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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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