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属于特例,公司老总以个人身份和其他几个人一起租公司的房子。法不禁止则允许,但作为旁观者可怀疑有隐情。
如果做善意推测,老总用个人关系为公司拉业务。
如果做恶意推测,存在公司老总有意无意损公司肥私人伙伴的动机可能性,选择性提供证据和使用策略。所以此案按当时证据、主张,做就事论事的分析。普遍性意义不大。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之前判决房东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的原因看不到。按照后面说的一些情节可以推断,最开始房东提前收房时显然不认为自己违约,没有主动提出赔偿。法院判定无效是必然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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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ea FROM 117.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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