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解约条款不能作数?而非要法官来参合?这是侵犯人权。我指的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单方可以违约以及违约需要支付的代价的情况,而非官方模版中故意含糊的表述。如果法院能保证尊重合同的话,其实后续大家都了解官方模板的潜规则之后,完全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约定规避掉这个不允许单方违约的潜规则。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也不能保证你们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所有的违约责任,并不代表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里列出的责任。不是你们用了住建委的合同范本,违约方就可以罔顾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为违约金就是自己责任的上限。
: 再说任何合同都是,对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形成纠纷时,由法院裁决。法律的效力高于你们自己的解读。
: 可惜法盲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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