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前面这个说法,大意是这样:
租客:老纸是出钱的,出了钱住不住随便我。单方解约的时候,老纸我只要出够合同说的一个月违约金加提前通知,走就走了。反正你的损失也不大。
你房东是提供使用权的,单方解约的时候,和钱没关系、谈钱俗,你按合同出够一个月违约金加提前通知也不行,需要老纸同意。我损失是特别特别大的。
【 在 just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例子很有意思,如果房东像你写的公司一样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赔我3个月房租让我搬走,我是肯定会同意的,而且会觉得房东很不错了。我个人觉得一般人也会乐意。
: 你的什么“老子有钱让你滚”各种加戏的描述真没有必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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